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撤诉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25 证券简称:青松建化 公告编号:临2019-015
债券代码:122213 债券简称:12松建化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撤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撤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50,989.82万元(起诉本金)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案件已撤诉,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等无重大影响。
2019年4月1日,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于2019年3月26日出具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事裁定书》【(2018)兵民初4号】,就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青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松投资”)诉乌苏市青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苏青松”)、第三人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法院裁定准许青松投资撤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收到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兵民初4号】及相关诉讼资料,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松投资与乌苏青松就借款合同纠纷事项,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提起诉讼,共计涉案金额:人民币50,989.82万元(起诉本金)。2018年11月28日法院开庭审理了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松投资诉乌苏青松借款合同纠纷案,该借款合同纠纷案未审理结束。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撤诉情况
青松投资于2019年3月22日就上述借款合同纠纷案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提出撤诉申请。2019年4月1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事裁定书》【(2018)兵民初4号】,裁定内容如下:准许新疆青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91,290.83元,减半收取计1,295,645.42元,由新疆青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该案件已撤诉,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等无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事裁定书》【(2018)兵民初4号】
特此公告。
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