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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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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019-04-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611 股票简称:中国核建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蟠龙路500号)

声 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重大事项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应特别关注下列重大事项:

一、关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

公司聘请联合评级为公司拟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和评估,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级。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联合评级将在公司每年年报公告后的两个月内进行一次定期跟踪评级,并根据有关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

二、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及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分配情况

(一)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

为了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科学、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相关要求的规定,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三)经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应当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及修改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

(二)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必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以及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召开会议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充分与外部监事沟通并考虑其意见。

(四)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但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若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可充分考虑自身生产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应作为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六)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七)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可采取通过公开征集意见或召开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与中小股东就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二)公司利润分配形式可以为现金或股票,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公司上市后原则上每年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无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有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同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形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30%。

前述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提出并实施适当的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提出的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六)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或股利分配。

(七)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若发生如下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1)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

(2)现金分配的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后利润分配方案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1、上市以来利润分配方案

(1)2016年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以2016年年末总股本2,625,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83,750,000.00元。该方案已实施完毕。

(2)2017年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以2017年年末总股本2,625,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31,250,000.00元。该方案已实施完毕。

2、最近三年现金股利分配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共计31,500.00万元,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8.59%。具体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四、公司相关的风险

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

(一)实际控制人变更风险

2018年2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战略重组事项获得批准的提示性公告》。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核建集团与中核集团拟实施重组。待重组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变为中核集团,国务院国资委作为最终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之日,上述重组事项尚未完成。公司提请投资者特别注意上述国有企业重组带来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

(二)施工成本上涨风险

建筑施工成本主要包括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及其他成本,其中材料成本主要包括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成本。近年来,国内建筑材料价格一直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而发生变化。此外,受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影响,我国社会劳动力成本呈现普遍上涨的趋势,对包括公司在内的各建筑施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成本造成较大压力。

如果未来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或者劳动力价格大幅上升,公司的施工成本也将随之提高,若公司无法及时将上涨的成本或因此造成的损失完全转移给业主,将会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三)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在一般工程承包业务中,项目业主通常按工程进度向公司支付结算款项。如果项目业主支付能力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其不能及时向公司支付结算款项,甚至因其支付能力恶化,可能导致公司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而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30.89亿元、145.71亿元、173.52亿元和180.39亿元,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为22.90%、21.86%、22.23%和21.58%,占比较高。公司应收账款规模较大,主要受到行业结算模式和公司承接项目数量及规模不断增加的影响,尤其是工业与民用工程承包施工项目增加较多。由于工业与民用工程相比核电工程和军工工程的结算周期相对较长,导致期末形成的应收账款金额较多。

公司客户主要为大型企事业单位,绝大部分客户的资信状况较好,且公司不断加强客户信用管理,采取积极的收款措施。但若宏观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或客户财务状况发生恶化,则可能导致公司应收账款按照合同约定已逾期或明显超出正常回款周期,回收风险将进一步加大。若公司应收款项不能及时收回,未来可能会对公司的资金周转产生影响,公司经营业绩也会因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或发生坏账损失而发生不利变化。

(四)存货规模较大风险

截至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和2018年6月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89.92亿元、242.95亿元、267.03亿元和303.87亿元,占流动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0.78%、45.01%、43.27%和46.54%,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3.23%、36.44%、34.22%和36.35%,规模和占比均处于较高水平。公司的存货包括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以及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等,其中主要为已完工未结算资产。由于工程施工按照实际发生的人工成本、物料成本以及向分包商支付的工程款项金额入账,但工程结算则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节点与业主结算入账,一般业主结算的时点滞后于实际成本支出时点,从而形成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的差异(即已完工未结算资产)。若公司未来不能对存货进行有效管理,导致存货规模过大或发生减值损失,将给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水平带来负面影响。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湖南醴陵渌江新城核心区PPP项目、三都水族自治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监利县文化体育中心PPP项目、广安职业技术学院二期建设PPP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等项目。上述项目的实施进度和盈利情况将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虽然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详细的论证,在人才、技术、市场方面进行充分准备,但也可能因政策环境、市场供求关系等方面的变化,导致项目无法按照预计的进度进行,或者未能达到预期的收益。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出具之日,本募投项目之一的监利县文化体育中心PPP项目已取得监利县人民政府部门出具的同意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批复,以及在项目进入运营期且政府付费义务发生前,将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的议案提交人大审议的说明文件,但尚未正式经项目所在地地方人大审议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若未来发生极端不利情形,导致监利县文化体育中心PPP项目无法经地方人大审议纳入财政预算,对上述募投项目未来进入运营期后的政府回款可能会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六)摊薄上市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营效益需要一定时间才能体现,因此,短期内可能导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但随着相关项目效益的实现及财务费用的节省,未来公司的盈利能力预计将会得到较大提升。可转债的转股情况受发行及转股时间、二级市场股价波动、投资者预期等多种不确定因素影响,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在此期间相关的投资无法全部产生收益,因此,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如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开始后的较短期间内将大部分或全部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公司将面临当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七)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风险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兼具债券性质和股权性质的投资工具。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能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风险:

1、发行认购风险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由于其可以转换成公司普通股,所以其价值受公司股价波动的影响较大。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风险并存,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发行期间,如果公司股价持续下行,则可转换公司债券存在一定发行风险。

2、本息兑付风险

在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内,公司需按可转债的发行条款就可转债未转股的部分每年偿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并承兑投资者可能提出的回售要求。如果公司受经营环境等因素的影响,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本次可转债投资者可能面临部分或全部本金利息无法按期足额兑付或无法按照约定足额回售的风险。

3、可转债未担保的风险

公司未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提供担保,如果未来受经营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本次可转债投资者可能面临因其他担保债权优先受偿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部分或全部本金利息无法按期足额兑付的风险。

4、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不能转股的风险

股票价格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的影响,宏观经济政策、社会形势、汇率、投资者的偏好和心理预期都会对其走势产生影响。如果因上述等因素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公司则需对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偿付本息,从而增加公司财务费用、资金支出和经营压力。

5、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其二级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和向下修正条款、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需要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可转换公司债券因附有转股选择权,多数情况下可转债的发行利率比类似期限、类似评级的可比公司债券的利率更低。此外,可转债的交易价格会受到公司股价波动的影响。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为事先约定的价格,随着正股价格的波动,可能会出现转股价格高于股票市场价格的情形,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降低。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市交易、转股等过程中,其价格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严重偏离的现象,从而可能使投资者遭受损失。

6、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未来在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款时,公司董事会可能基于公司的股票情况、市场因素、业务发展情况和财务状况等多重因素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或董事会虽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但方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因此,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的风险。

7、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将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当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获股东大会通过后,修正方案中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风险。如果公司股票价格仍低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进而可能导致投资者向公司回售可转债或投资者持有可转债到期不能转股的风险。

8、可转债评级风险

联合评级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A。在本次可转债的存续期内,联合评级将在公司每年年报公告后的两个月内进行一次定期跟踪评级,并根据有关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发行人无法保证其主体信用评级和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不会发生负面变化。若资信评级机构调低发行人的主体信用评级或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则可能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一定影响。

五、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公司将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并披露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甄选优质募投项目,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用于主业相关的PPP项目投资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实施募投项目的相关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公司在工程施工等领域的市场声誉和份额,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加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和盈利水平,为公司未来一段时期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证公字[2013]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充分有效的利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三)保持和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公司建立更为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经营现金流等因素,制定了《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四)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五)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该等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2、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核建集团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中国核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公司承诺切实履行中国核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公司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该等承诺,公司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六、公司2018年1-9月主要财务数据

2018年10月3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的资产总额为9,156,012.88万元,较2017年末增长17.32%;负债总额为7,950,408.90万元,较2017年末增长18.88%;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977,242.45万元,较2017年末增长5.07%。

2018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622,156.13万元,较2017年同期增长23.98%;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7,734.76万元,较2017年同期增长13.19%。

2018年前三季度,公司经营、财务情况良好,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第一节 释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注: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ina Nuclear Engineering Corporation Limited.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国核建

股票代码:601611

法定代表人:李晓明

董事会秘书:高金柱

证券事务代表:张云普

注册资本:2,625,000,000人民币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青浦区蟠龙路50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

电话:010-88306639

传真:010-88306639

邮政编码:100037

网址:www.cnecc.com

电子信箱:dong_sh@cnecc.com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工程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技术咨询;工程管理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应用、转让;新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建筑机械、建筑构件的研究、生产、销售;设备租赁;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进出口业务;承包境外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核准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已经2018年6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2018年7月3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2018年12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国务院国资委“国资产权[2018]774号”文核准,经2018年10月25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357号”文核准。

(二)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要条款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债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99,625万元(含299,625万元)。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5、债券利率

第一年0.2%、第二年为0.4%、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1.8%、第六年为2.0%。

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2019年4月8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19年4月8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自发行首日(2019年4月8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4)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5)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19年4月12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之日止,即2019年10月14日至2025年4月7日。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9.93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以及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出现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时: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格,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格或配股价格,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格。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公司将按照最终确定的方式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在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的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的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的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同时,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的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股数的确定方式

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二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11、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12、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10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未转股金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13、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19年4月4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网下和网上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90%:10%。

如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申购与网下申购数量累计之和超过原A股股东行使优先配售后剩余的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数量,则原A股股东优先申购获得足额配售外,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优先配售后的余额和网上、网下实际申购情况,按照网上发行中签率和网下配售比例趋于一致的原则确定最终的网上和网下发行数量。

(2)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19年4月4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3)网下发行:持有上交所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申购的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4)本次发行的承销团成员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及网下申购。

15、向公司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19年4月4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核建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19年4月4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中国核建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1.141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原普通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普通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16、可转债持有人及可转债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

③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

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③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修订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⑤发生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2)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董事会提议;

②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③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①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

②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公司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15日在至少一种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通知。会议通知应注明开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事项,上述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人员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有权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也可以在会议上提出议案供会议讨论决定,但没有表决权:

①债券发行人;

②其他重要关联方。

本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5)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程序(下转18版)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签署时间:二零一九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