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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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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9-04-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43 证券简称:广州酒家 公告编号:2019-014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23号文)的核准,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18元/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5,9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427万元后,募集配套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1,473.00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于2017年6月21日全部到位,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17年6月21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C10571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管理。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入使用的情况如下:

注:上述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未经审计,最终以经审计数据为准。

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有关事由

经公司2019年3月1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2019年3月29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同意公司变更“广州酒家集团利口福食品有限公司利口福食品生产基地(广州)扩建项目”部分实施地点、实施主体、部分项目内容及预定达到可使用状态时间。

(二)同意变更“广州酒家集团利口福食品有限公司食品零售网络项目”部分募集资金投向及预定达到可使用状态时间。

(三)同意变更“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餐饮门店建设项目”部分实施主体。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广州酒家: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0)。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五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便于落实上述相关募投项目的变更及建设,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有关制度文件,2019年3月29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对变更募投项目相关实施主体增资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议案》。

2019年4月1日,①公司与广州酒家集团利口福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利口福公司”)、广州酒家集团利口福(梅州)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利口福(梅州)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下称“兴业银行广州东风支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下称“广发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②公司与利口福公司、广州酒家集团利口福(湘潭)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利口福(湘潭)公司”)、兴业银行广州东风支行、广发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③公司与利口福公司、利口福(湘潭)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下称“民生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广发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④公司与利口福公司、利口福(佛山)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利口福(佛山)公司”)、民生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广发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⑤公司与广州酒家集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广州餐管公司”)、广酒(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深圳餐管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下称“工商银行广州荔湾支行”)、广发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⑥公司与广州餐管公司、工商银行广州荔湾支行、广发证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四、《四方、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下称“甲方”)与利口福公司(下称“乙方”)、利口福(梅州)公司(下称“丙方”)、兴业银行广州东风支行(下称“丁方”)、广发证券(下称“戊方”)签订《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丙方为乙方的全资子公司,甲方通过丙方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广州酒家集团利口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基地扩建项目,甲方负责确保丙方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丙方已在丁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 399000100100240190,截至 / 年 / 月 / 日,专户余额为 /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丙方生产基地扩建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戊方。丙方存单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3.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4.戊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戊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和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戊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丁四方应当配合戊方的调查与查询。戊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和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和丙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5.甲方、乙方和丙方授权戊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谭旭、赵倩可以随时到丁方查询、复印丙方专户的资料;丁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丁方查询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戊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丁方查询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丁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戊方。

7.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丙方应当及时通知戊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戊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戊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丁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丁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戊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丙方可以主动或在戊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和丙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乙方、丙方及戊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10.戊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五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公司(下称“甲方”)与利口福公司(下称“乙方”)、利口福(湘潭)公司(下称“丙方”)、兴业银行广州东风支行(下称“丁方”)、广发证券(下称“戊方”)签订《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丙方为乙方的全资子公司,甲方通过丙方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广州酒家集团利口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基地扩建项目,甲方负责确保丙方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丙方已在丁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99000100100240072,截至 / 年 / 月 / 日,专户余额为 /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丙方生产基地扩建项目 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戊方。丙方存单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3.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4.戊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戊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和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戊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丁四方应当配合戊方的调查与查询。戊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和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和丙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5.甲方、乙方和丙方授权戊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谭旭、赵倩可以随时到丁方查询、复印丙方专户的资料;丁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丁方查询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戊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丁方查询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丁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戊方。

7.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丙方应当及时通知戊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戊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戊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丁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丁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戊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丙方可以主动或在戊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和丙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乙方、丙方及戊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10.戊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五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公司(下称“甲方”)与利口福公司(下称“乙方”)、利口福(湘潭)公司(下称“丙方”)、民生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下称“丁方”)、广发证券(下称“戊方”)签订《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丙方为乙方的全资子公司,甲方通过丙方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广州酒家集团利口福(湘潭)食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甲方负责确保丙方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丙方已在丁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30882354 ,截至 / 年 / 月 / 日,专户余额为 /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丙方 食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戊方。丙方存单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3.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4.戊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戊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和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戊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丁四方应当配合戊方的调查与查询。戊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和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和丙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5.甲方、乙方和丙方授权戊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谭旭、赵倩可以随时到丁方查询、复印丙方专户的资料;丁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丁方查询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戊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丁方查询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丁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戊方。

7.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丙方应当及时通知戊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戊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戊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丁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丁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戊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丙方可以主动或在戊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和丙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乙方、丙方及戊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10.戊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五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公司(下称“甲方”)与利口福公司(下称“乙方”)、利口福(佛山)公司(下称“丙方”)、民生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下称“丁方”)、广发证券(下称“戊方”)签订《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丙方为乙方的全资子公司,甲方通过丙方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广州酒家集团利口福食品有限公司食品零售网络项目,甲方负责确保丙方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丙方已在丁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30883239 ,截至 / 年 / 月 / 日,专户余额为 /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丙方食品零售网络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戊方。丙方存单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3.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4.戊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戊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和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戊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丁四方应当配合戊方的调查与查询。戊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和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和丙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5.甲方、乙方和丙方授权戊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谭旭、赵倩可以随时到丁方查询、复印丙方专户的资料;丁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丁方查询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戊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丁方查询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丁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戊方。

7.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丙方应当及时通知戊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戊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戊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丁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丁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戊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丙方可以主动或在戊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和丙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乙方、丙方及戊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10.戊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五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五)公司(下称“甲方”)与广州餐管公司(下称“乙方”)、深圳餐管公司(下称“丙方”)、工商银行广州荔湾支行(下称“丁方”)、广发证券(下称“戊方”)签订《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丙方为乙方的全资子公司,甲方通过丙方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餐饮门店建设项目,甲方负责确保丙方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丙方已在丁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602000719200670229,截至 / 年 / 月 / 日,专户余额为 /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丙方餐饮门店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戊方。丙方存单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3.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4.戊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戊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和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戊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丁四方应当配合戊方的调查与查询。戊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和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和丙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5.甲方、乙方和丙方授权戊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谭旭、赵倩可以随时到丁方查询、复印丙方专户的资料;丁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丁方查询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戊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丁方查询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丁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戊方。

7.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丙方应当及时通知戊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戊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戊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丁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丁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戊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丙方可以主动或在戊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和丙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乙方、丙方及戊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10.戊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五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六)公司(下称“甲方”)与广州餐管公司(下称“乙方”)、工商银行广州荔湾支行(下称“丙方”)、广发证券(下称“丁方”)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1.乙方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甲方通过乙方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餐饮门店建设项目,甲方负责确保乙方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602000719200666932 ,截至 / 年 / 月 / 日,专户余额为 /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 餐饮门店建设项目 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3.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4.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和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5.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谭旭、赵倩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7.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和乙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乙方及丁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10.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