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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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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9-04-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36 证券简称:天目湖 公告编号:2019-018

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4月1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9年4月19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旅游度假区环湖西路1号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4月19日

至2019年4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内容将后续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会议登记地点:

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旅游度假区环湖西路1号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注意事项: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方蕉

电话:0519-87985901

传真:0519-87980437

公司地址;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旅游度假区环湖西路1号

邮编:213333

(二)会议费用:

本次现场会议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4月19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136 证券简称:天目湖 公告编号:2019-017

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

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

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现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1. 假设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本次发行,并于2020年6月末全部完成转股。该时间仅用于测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2. 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包括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利息摊销等)的影响。

3.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0,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

4. 假设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的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值,即39.18元/股。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的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向下修正。

5. 公司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321.0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9,373.87万元;假设2019年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相比2018年度上升15%,并分别按照2020年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相比2019年上升10%、上升20%进行测算。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19年或2020年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不考虑可转债分拆增加的净资产,也未考虑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7. 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8. 除可转债转股外,不考虑其他未来导致股本变动的事项。

9. 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除可转债转股外,不考虑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10. 不考虑募集资金未利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以及本次可转债利息费用的影响。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注: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计算方式计算。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将在可转债存续期内逐渐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本次发行后,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对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公司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

另外,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因此,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必要性

1. 南山小寨二期项目

(1)弥补南山竹海区域旅游产品短板,推动区域整体提档升级

经过多年发展,目前公司在溧阳市戴埠镇李家园村一带已建成南山竹海景区、御水温泉及酒店、南山小寨一期等旅游产品和业态,其中南山竹海景区、御水温泉属于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在华东地区乃至全国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上述李家园村一带区域(下称“南山竹海区域”)的旅游业发展仍存在一些短板,主要体现在:

1)业态相对单一,以景区、酒店、温泉为主,餐饮、休闲、娱乐等业态不够丰富;2)夜间内容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游客停留时间和人均消费水平;3)产品相对零散,南山竹海、御水温泉两大产品之间的连接性有待加强。

建设南山小寨二期项目,有助于进一步丰富和改善当地的旅游业态,加强现有产品的联结,推动区域整体提档升级。

(2)完善南山竹海区域酒店布局,进一步丰富公司酒店产品线

相比天目湖区域(公司另一景区“天目湖山水园”所在地,距离南山竹海区域约20公里),南山竹海区域旅游开发较晚,综合配套发展相对不足。南山竹海区域目前的酒店主要为公司经营的御水温泉酒店、御水温泉客栈、南山竹海客栈,另有部分民宿,酒店客房数尤其是中高端酒店客房数较为不足,在旅游高峰季节难以充分满足游客需求。

南山小寨二期以酒店为重要主体,项目建成后,将有助于完善南山竹海区域的酒店布局,有助于进一步补充公司中高端定位酒店产品线。

(3)增加营业收入,提高公司盈利水平

南山小寨二期项目建成后,将推动南山竹海区域的整体提档升级,有助于提高游客停留时间和人均消费水平。同时,新建酒店将进一步增加公司酒店业务收入,从而增加公司营业收入、提高公司盈利水平,进而提升股东回报。

2、御水温泉(一期)装修改造项目

(1)更新改造现有设施,保持酒店产品竞争力

御水温泉度假酒店及御水温泉客栈于2010年正式开业,至今已近十年。公司通过科学管理和精细化维护,保持了酒店的整体品质稳定,但部分设施和设备已相对陈旧,存在一定的更新换代需求。

根据酒店行业的惯例,当酒店到达一定的使用年限后,应当进行翻修和改造,以维持和提升酒店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公司的酒店属于度假类产品,度假客户对于酒店的内在品质具有更高的要求,因此,酒店的改造升级对于满足度假客户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2)提升温泉品质,提高游客消费体验

御水温泉作为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不仅弥补了公司冬季产品的短板,,降低了业务的季节性波动,同时对于公司打造一站式目的地、增强酒店及景区产品的吸引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御水温泉于2010年与酒店同步开业,至今已运营近十年,同样面临部分设施设备陈旧的问题。为保证温泉的整体品质,并增强温泉产品的吸引力和竞争力、提高游客消费体验,需要对温泉内部装修、管道系统及各类配套设施进行全面升级。

(3)增加营业收入,提高公司盈利水平

御水温泉(一期)装修改造项目的成功实施,将提高酒店及温泉的吸引力和竞争力,有助于提升游客接待人次及人均消费水平,从而增加公司营业收入、提高公司盈利水平,进而提升股东回报。

(二)合理性

1. 国家和地方政策为项目提供可靠支持

2013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提出:“到2020年,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城乡居民旅游休闲消费水平大幅增长。”2014年8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根据该意见,加快旅游业改革发展,是适应人民群众消费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对于扩就业、增收入,推动中西部发展和贫困地区脱贫致富,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和生态环境改善意义重大。2016年12月,国务院发布《“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提出在“十三五”期间,国内旅游人数和旅游业总收入持续增长。

2004年12月10日,溧阳市人民政府下发《市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溧阳市天目湖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2004-2020年)的批复》(溧政复[2004]33号),同意澳大利亚ANZ GROUP设计公司与江苏省旅游局发展咨询中心联合编制的《天目湖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2004-2020年)》。根据上述规划,在规划期内,将天目湖建成国际知名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长三角地区首选湖滨乡村休闲度假地,使旅游业成为全市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和动力产业。

根据溧阳市旅游局编制的《溧阳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11年-2030年)》,溧阳市到2030年,争取建成1个国家级旅游度假区、2-3 个省级旅游度假区;1个5A 级景区、10个4A级景区;5-10个国家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将形成休闲度假、乡村休闲、文化创意、时尚运动、会奖旅游等为主导的旅游产品体系。实现与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之间的紧密联合,形成以旅游产业为龙头,各产业全面协调发展的局面。

目前,“天目湖旅游”已成为溧阳市重要的城市名片和休闲经济增长点。国家和地方政策对旅游行业的大力推动,为项目提供可靠的支持。

2. 稳中有增的游客人次为项目运营提供良好基础

2016年-2018年,南山竹海景区接待人次分别为90.63万人、96.95万人和101.68万人,御水温泉接待人次分别为27.90万人、29.24万人和30.60万人,南山竹海区域整体接待人次保持稳中有增的态势。

较高水平的游客接待人次,是旅游产品成功运营的重要基础,而优质的旅游产品又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游客,产品与游客人次之间具有正向反馈机制。

3. 公司的旅游资源开发与管理能力为项目提供经营保障

公司由两艘快艇起家,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将天目湖山水园景区和南山竹海景区分别由一个人工湖泊和一片天然山林建设成国家5A级景区,并打造出御水温泉、水世界、酒店等一系列优质旅游产品,形成覆盖“吃住行游购娱”的立体化业务格局,公司自身也成长为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综合性上市旅游企业,实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在公司发展历程中,尤其是2003年改制以来,公司经营管理团队高度稳定。

天目湖旅游事业的跨越式发展,得益于公司优秀的旅游资源开发与经营能力,与此同时,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综合能力也在天目湖的发展实践中不断得到提升。

公司优秀的旅游资源开发与经营能力为项目提供了良好的经营保障。

四、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所采取的措施

(一)加强品牌宣传与市场拓展力度

公司将加强宣传和营销力度,深耕长三角优质客群,面向全国广阔市场,着力提高公司品牌和旅游产品的美誉度,提高一站式旅游休闲目的地的认可度,推动接待人次、重游率的稳步提升,进而促进公司收入和盈利水平的提升。

(二)打造新产品,提高产品与服务质量

公司将不断推出能够满足广大游客需求的新产品,不断加强对优质旅游资源的布局与投入,同时不断提高现有产品和服务的品质,进一步丰富公司的产品、区域和客群矩阵,深度挖掘二次消费潜力,从而实现人均消费、滞留时间的稳步提升,推动公司收入和盈利能力增长。

(三)向管理要效益,提高运营效率,合理控制成本费用

随着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和募投项目的逐步开展,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规模将得到进一步扩大,对公司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公司将不断推进精细化管理、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加强管理团队建设,以提升整体经营效率。公司将不断加强各个环节的成本管控和预算管理,合理控制成本及费用支出。

(四)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按计划合理合法使用,推动募投项目尽快实现效益

公司已制定《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按计划合理合法使用。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上述项目的实施将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对实现本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公司将抓紧进行本次募投项目的相关工作,统筹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以推动公司效益的提升。

(五)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有效地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范文件精神,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强化了投资者回报机制。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完成后,公司亦将继续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综上,通过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公司将进一步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并将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上述制定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鉴于天目湖股份拟公开发行可转债,天目湖股份预计本次发行可转债转股期当年基本每股收益或稀释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有可能低于上年度,导致天目湖股份即期回报被摊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 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所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若公司未来实施新的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 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七、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完成、募集资金到位后,在转股期内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可能会得到进一步增加。由于募投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且项目产生效益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净利润的增长幅度小于总股本和净资产的增长幅度,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虽然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而制定了填补措施,但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4日

证券代码:603136 证券简称:天目湖 公告编号:2019-016

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修订稿)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方式: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可转换公司债券”)

● 关联方是否参与本次公开发行: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一、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董事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自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30,000万元),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债券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具体每一年度的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利息支付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若在前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经申请转股后,对所剩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足转换为1股股票的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不足转换为1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金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2×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2: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三)转股后的利润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公司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

(3)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期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期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期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期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本期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3)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4)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5)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

(6)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7)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8)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的其他情形;

(9)发生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10)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书面提议;

(3)债券受托管理人;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十七)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3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和轻重缓急将募集资金投入上述项目,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低于拟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的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解决。

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等方式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十八)担保事项

本次可转债采用股票质押的担保方式。公司股东孟广才、方蕉、史耀锋、陶平、陈东海将其合法拥有的部分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债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投资者一经通过认购或者购买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即视同认可并接受本次可转债的担保方式,授权本次可转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质权人和债权人的代理人代为行使担保权益。

(十九)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二十)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公司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1、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2、母公司财务报表

(1)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3)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合并报表范围及变化情况

本公司于2017 年10 月投资设立了溧阳市南山职工休养有限公司,持有其100% 股权,自公司设立之日起,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三)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

1、报告期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0]2号)的规定,公司最近三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2、其他主要财务指标

上述指标均依据合并报表口径计算,各指标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预付款项)/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4)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财务费用中的利息资本化转出数)/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

(5)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2/(应收账款当期期末账面价值+应收账款上期期末账面价值)

(6)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2/(存货当期期末账面价值+存货上期期末账面价值)

(四)公司财务状况分析

1、资产构成情况分析

2016年末至2018年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96,479.97万元、110,533.71万元及112,706.51万元。公司资产规模持续增长,主要是因为公司报告期内持续盈利,流动资产规模不断增加。同时,公司于2017年9月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35,950.29万元。

2016年末至2018年末,公司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02%、22.20%及25.76%,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断提高。流动资产中占比较大的项目为货币资金和其他流动资产,报告期各期末,两者合计占公司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64.01%、91.85%及92.90%,其中其他流动资产主要系公司购买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非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分为95.98%、77.80%及74.24%。非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较高,主要由于公司多年来对旅游资源及其配套设施进行持续投入,形成了较高的土地、房产等经营性非流动资产,公司的资产结构与旅游行业特点相匹配。

2、负债构成情况分析

(下转6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