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19-039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一审判决结果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单位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
●涉案的金额:200万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较小
本公司于 2019年 4月 9日收到控股子公司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转交的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苏0102刑初39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公司于 2018 年 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起诉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2号)。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5日出具《刑事判决书》【(2018)苏0102刑初390号】,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1、法院就被告单位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2、法院就时任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员工的五名涉案人员,犯污染环境罪也一同作出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涉及的金额占本公司上年末的资产、利润的比例非常小,对当期损益影响也较小,因此本次判决对本公司正常经营影响非常小。
本公司认为: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在经过园区环保局的书面同意后,与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污水处理临时服务协议》,并按照环保局书面同意的方案将污水运至胜科公司进行单独处置。因此,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认为胜科公司已具备处理高浓污水的条件,且对胜科公司的违规排放行为事先也并不知情。另,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心针对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被指控的两种污水进行了现场取样,理化分析,专家评定,其出具的分析报告,认为:一种不能对应《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07)中的废母液,建议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后再判断是否为危险废物;另一种不宜将其直接研判为危险废物。
鉴于上述情况,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将委托代理律师,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事实,积极做好上诉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苏0102刑初390号】。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九年四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