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4月11日

查看其他日期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2019-04-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50 证券简称:联化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1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化科技”)于2019年4月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199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就关注函中的问题进行了核实,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1、请梳理涉及上述停产子公司情况,包括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联化”)和联化科技(盐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联化”)两家公司的基本情况、主要经营范围和产品类别等,相关营业收入、利润占你公司2017年经审计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比例,预计本次停产对你公司的影响金额以及预计恢复生产的时间等。

回复:

1、江苏联化情况介绍

江苏联化成立于2003年10月31日,注册资本为57,958.00万元,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均在江苏省响水县响水生态化工园区,本公司直接持股比例为99.31%,通过全资子公司台州市联化进出口公司持股比例为0.69%,即公司合计持有江苏联化100%股权。江苏联化的经营范围:精细化工产品制造(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意见书核定的产品范围);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产品类别为农药及农药中间体以及功能化学品。

2、盐城联化情况介绍

盐城联化成立于2011年6月21日,注册资本为56,118.00万元,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均在江苏省响水县响水生态化工园区,本公司直接持股比例为90%,通过子公司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即公司合计持有盐城联化100%股权。盐城联化经营范围:年产800吨DFPA、年产400吨PCA、年产150吨(折百)PBA、300t/a A-NBE生产线项目(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项目待取得审批文件后方可生产经营);化工工艺研究开发及化工工程设计;化工原料、精细化学品销售(危险化学品除外);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产品类别为农药及农药中间体以及功能化学品。

3、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的经营情况

单位:万元

(1)2017年度(已经审计)

(2)2018年度(未经审计)

根据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017年度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合计营业收入为181,218.57万元,占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比例为44.12%,合计扣除联化科技内部交易后的营业收入为136,640.15万元,占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比例为33.27%,合计净利润为11,647.95万元,占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比例为57.85%(以上数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018年度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合计营业收入为192,324.03万元,占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比例为46.75%,合计扣除联化科技内部交易后的营业收入为158,559.05万元,占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比例为38.54%,合计净利润为6,723.62万元,占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比例为162.07%,占扣除计提商誉减值后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比例为46.97%(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4、影响情况

2019年3月21日下午,与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位于同一化工园区的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以下简称“响水3·21爆炸事故”),爆炸冲击波导致江苏联化2名员工死亡,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多名员工受伤,部分厂房设备损毁。目前,因处理善后工作,两子公司暂时停产,恢复生产的时间亦无法预计。

目前由于财产损毁清查、保险理赔等工作正在进行中,因此本次停产对公司的影响金额暂时无法估计。

2、请你公司自查,上述停产是否会导致你公司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的相关情形,并请律师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公司对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进行了逐条自查,认为公司不适用第13.3.1条之规定。自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二)、(三)、(四)项所列示的情形;

(二)公司不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一)项所列示的情形。

1、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目前因处理善后工作而暂时停产,恢复生产的时间是否会超过三个月尚不能预计,且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整体收入不超过50%;

2、公司及公司其他子公司包括联化科技(德州)有限公司、辽宁天予化工有限公司、湖北郡泰医药化工有限公司、联化科技(台州)有限公司、Lianhetech Europe Limited、上海宝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联化药业有限公司等均正常经营;

3、公司将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充分准备各种预案应对可能发生的情况,并利用公司多区域生产、国内外联动的优势,降低和化解可能面对的各种风险。

同时,公司也聘请了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2019年4月9日,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嘉源(2019)06-16号】认为“联化科技不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之规定”。

综上,公司认为,公司不适用第13.3.1条之规定。

3、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它事项。

回复:

截至目前,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均未收到相关政府部门关于事故影响及后续工作的正式文件。公司将与政府相关部门保持沟通,密切关注事故后续处理的动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