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66版)
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年。综合授信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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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授信额度最终以各授信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实际融资金额将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资金需求确定,以在授信额度内公司与银行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公司控股股东水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星控股”)为上述授信业务无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不提供反担保。
二、关联交易豁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可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情况
2019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19年4月10日,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9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是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控股股东水星控股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无偿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不提供反担保,系支持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的行为,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五、授信事项的办理
为便于相关工作的开展,公司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授信额度内办理上述授信具体相关手续事宜,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一年。
特此公告。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4月10日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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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920号文”批准,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水星家纺”)于2017年11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667万股。本次公司发行新股的发行价为16.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为106,672.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1,877.77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4,794.23万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于2017年1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中信建投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中信建投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水星家纺的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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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对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水星家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中信建投证券认为水星家纺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水星家纺2018年度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四、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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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机构”)作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星家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规定,担任水星家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机构,已于2019年4月2日至4月4日对水星家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参加人员为俞康泽、杨逸墨、张鹏飞、王家海(以下简称“项目组”)。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项目组结合水星家纺的实际情况,收集、查阅了公司的历次会议文件、信息披露材料、募集资金账户及其他主要银行账户对账单,着重检查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并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出具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核查事项及核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核查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水星家纺 2018年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文件等资料,并对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核查意见: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水星家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能够被有效执行。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构成、履行职责合规,其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与事实相符,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能够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核查情况:
项目组取得了水星家纺2018年以来对外公开披露的文件、投资者调研记录,并对公告文件内容及对应的合同、支持性文件等资料进行了核查,就已披露公告和实际情况的一致性与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和确认,查阅了水星家纺信息披露制度并就其实施情况进行访谈。
核查意见:
水星家纺2018年以来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披露内容及格式合规,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独立性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核查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水星家纺历次“三会”会议文件、公司主要银行账户对账单等,并对公司独立性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访谈。
核查意见:
水星家纺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不存在公司依赖控股股东或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重大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核查情况:
项目组取得了水星家纺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使用明细、资金划转凭证、银行对账单,查阅并比对了公司有关募集自己的对外披露文件,对公司财务人员就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访谈,同时对募集资金专户的大额资金支取情况进行了核查。
核查意见:
水星家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水星家纺2018年度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制度、决策文件、相关合同、信息披露文件,并对所涉及的业务即财务人员进行了询问确认。
核查意见:
水星家纺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制定了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水星家纺2018年度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合规,履行了相应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六)经营状况
核查情况:
项目组实地察看了水星家纺主要经营、管理场所,对公司所处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景气程度、上下游客户、行业竞争对手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与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
核查意见:
水星家纺2018年以来经营模式为发生重大变化,重要经营场所正常运转,公司主营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本身经营情况稳定,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水星家纺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水星家纺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及时安排保荐机构与水星家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相关访谈。为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会计师,律师等相关中介机构配合情况良好。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水星家纺2018年以来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的独立性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不存在需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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