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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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投票权委托协议》
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019-04-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恒康医疗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19-042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投票权委托协议》

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或“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阙文彬先生(以下简称“委托方”)和宋丽华女士、高洪滨先生(以下合称“受托方”)通知,获悉委托方与受托方于2019年4月15日共同签署了《投票权委托协议》,已经各方签字生效。现将该事项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概况

根据《投票权委托协议》,阙文彬先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522,266,200股股份对应的投票权委托给宋丽华女士行使,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8%,宋丽华女士同意接受阙文彬先生的委托。宋丽华女士目前担任公司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职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27,777,77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9%。同时,阙文彬先生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71,743,799股股份对应的投票权委托给高洪滨先生行使,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57%,高洪滨先生同意接受阙文彬先生的委托。

本次《投票权委托协议》签署前,阙文彬先生持有上市公司794,009,99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2.57%,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次《投票权委托协议》签署后,交易双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投票权委托完成后,宋丽华女士将成为公司单一拥有表决权份额最大的股东,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委托方

(二)受托方

1、受托方一

2、受托方二

在本次《投票权委托协议》签署前受托方二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9年4 月15日,阙文彬先生与宋丽华女士、高洪滨先生签署了《投票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委托方):阙文彬

乙方一(受托方):宋丽华

乙方二(受托方):高洪滨

乙方一和乙方二合称乙方。

1、自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522,266,200股股份(以下简称“受托股份”)对应的投票权委托给乙方一行使,乙方一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自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71,743,799股股份(以下简称“受托股份”)对应的投票权委托给乙方二行使,乙方二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2、甲方保证上述股份对应的投票权可以委托给乙方行使,不存在投票权委托受到限制的情形。

3、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作为受托股份唯一的、排他的代理人,在委托期限内,由乙方代甲方行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规定的如下股东权利(除受托股份的分红、转让、赠与或质押权利外,以下简称“委托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以及股东的提案权;

(2)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章程的修正案)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该等投票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对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乙方可自行投票,无需甲方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

4、该等受托股份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的送转股产生的股份,其表决权亦随该等受托股份同步全权委托给乙方。

5、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届时若双方协商一致延长投票权委托期限的,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准。

6、乙方承诺在委托期限内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委托权利。若乙方严重违反相关监管规定,甲方有权单方撤销委托权。

7、本次委托事项乙方不向甲方收取报酬。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投票权委托协议》所涉及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另行公告。

2、《投票权委托协议》签署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3、公司将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阙文彬先生与宋丽华女士签署的《投票权委托协议》;

2、阙文彬先生与高洪滨先生签署的《投票权委托协议》。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