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
通知书》之反馈意见回复(修订稿)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编号:临2019-028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
通知书》之反馈意见回复(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2230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收到《反馈意见》后,公司会同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充分讨论研究,对《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认真核查落实,并于2019年4月9日披露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进一步审核意见,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行了修订,具体详见《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公司本次交易尚需中国证监会进一步审核,本次交易能否获得上述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根据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9-029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2230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同时根据上市公司、标的公司2018年审计报告及财务数据、标的公司加期评估报告,公司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并于2019年4月9日披露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进一步审核意见,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行了修订,并对重组报告书再次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重组报告书补充和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本公告中的简称与重组报告书(修订稿)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1、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二、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补充披露了业绩承诺方关于业绩承诺方质押对价股份的补充承诺。
2、在重组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之“二、标的公司的风险”之“(二)经营风险”补充披露了泰欣环境新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情况。
3、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四、主要资产权属、对外担保及主要负债情况”之“(一)主要资产及其权属情况”补充披露了泰欣环境新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情况。
4、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六、泰欣环境最近三年股权转让、增减资、改制及资产评估情况”之“(五)泰欣环境2016年2月增资、2017年10月股权转让对应估值及与本次交易作价的差异及合理性”更新了可比环保行业上市公司收购案例市盈率情况。
5、在重组报告书“第六节本次发行股份情况”之“一、发行股份基本情况”之“(八)业绩承诺方通过本次交易获得股份的对外质押安排”补充披露了业绩承诺方关于业绩承诺方质押对价股份的补充承诺。
6、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二节风险因素”之“二、标的公司的风险”之“(二)经营风险”补充披露了泰欣环境新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情况。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