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122版)
2018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8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8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8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8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开设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2018年12月28日完成注销。
2019年1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开设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2019年1月18日完成注销。
(二)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2018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贺伟平于2018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13日就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2018年4月16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2018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人数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审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18年5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已经完成。
2018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8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2018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第二期激励计划》规定拟授予649.27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584.34万股,预留64.93万股,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2018年12月31日前明确,经董事局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截至2018年12月31日,第二期激励计划预留的64.93万股限制性股票未明确激励对象,预留权益已经失效。
2019年1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开设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2019年1月18日完成注销。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一)回购注销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公司《第一期激励计划》和《第二期激励计划》“第八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激励对象因辞职、劳动合同到期、被辞退等原因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局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其中,公司第一期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沈皓旻、茆咏彬、曾松、张丹洁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局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其拟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42,328股,回购价格为9.45元/股。公司第二期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黄晶晶、曲学飞、吴金城、阚道坤、蓝钢、陈伟、阿玉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局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其拟回购并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185,052股,回购价格为8.43元/股。
(二)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来源
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1,959,987.96元,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次回购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前尚在办理过程中。本次回购及前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2,828,454,385股变更为2,828,120,159股。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且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董事局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六、本次回购注销计划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权董事局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等。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并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就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事项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事宜,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19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19-020
转债代码:110046 转债简称:圆通转债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下简称“《回购议案》”)。
根据《回购议案》,公司将以授予价格9.45元/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解锁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共计42,328股及以授予价格8.43元/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解锁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共计185,052股。回购完毕后,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该部分股票的注销。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解锁的第一期和第二期限制性股票共计106,846股(以下简称“前次回购”),目前尚在办理过程中。本次回购及前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2,828,454,385股变更为2,828,120,159股,具体变化如下:
单位:股
■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华徐公路3029弄18号
2、申报时间:2019年4月18日起45天内(9:30-11:30;13:3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陈珍珍
4、联系电话:021-6921 3602
5、传真号码:021-5983 2913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19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19-021
转债代码:110046 转债简称:圆通转债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543.11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0.19%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通速递”或“公司”)
英文名称:YTO Express Group Co.,Ltd.
注册资本:2,828,454,385元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杨树房经济开发小区
法定代表人:喻会蛟
上市日期:2000年6月8日
经营范围:国内、国际快递:从事道路、航空、水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普通货物仓储;国内航空运输代理;汽车租赁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董事局、监事会、高管层构成情况
公司现任董事局、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如下:
■
(三)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
3、主要财务指标
■
二、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及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三、激励计划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圆通速递A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543.11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本激励计划涉及标的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9%。公司第一期、第二期及第三期激励计划全部所涉及标的股票数量为1,497.27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53%。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部分核心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及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均为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员工,且其未同时参加除本公司以外的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84人,均为公司核心业务人员、技术人员及骨干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及独立董事,不包括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均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分配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如激励对象发生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三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情况时,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
六、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6.89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6.89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第三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6.89元;
2、《第三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和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分别为每股6.78元、6.51元和6.04元。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年。
(二)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局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根据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制性股票限售期满后的12个月为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具体解锁期及各期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
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公司在解锁期内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解除限售后的股票可依法转让(激励对象解锁后转让股份还应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激励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收回。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锁安排与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对于公司业绩或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解锁条件的,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回购注销。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八、获授权益及解除限售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
3、公司及个人层面考核指标
(1)公司层面考核内容
绩效考核指标为:净利润
上述净利润指标是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并报表口径),并已包含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根据当前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的考核管理办法,目前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A、B1、B2、C1、C2、D六档等级评定(由高到低)。在本激励计划执行期间,激励对象前一年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A、B1、B2、C1级别,当期解锁比例为100%;激励对象前一年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C2级别,当期解锁比例为50%,激励对象当期不可解锁的50%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前一年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D的,激励对象当期不得解锁限制性股票,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
(3)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并报表口径),该指标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圆通速递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最近一个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情况下,应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进行相应的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每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5、公司在因前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生股票回购的情况下,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6、公司在因前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生股票回购的情况下,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局,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局决定调整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局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局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局会议决议,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董事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局会议审议。
2、公司董事局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局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局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局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
7、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8、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董事局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确定授予日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局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相关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局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局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程序
1、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局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在董事局审议通过后,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在董事局审议通过后办理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相关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8、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局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局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应科目。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解除限售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基于假设授予日为2019年4月17日,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正式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测算得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6.88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假设公司于2019年4月授予限制性股票,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43.11万股,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19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19-022
转债代码:110046 转债简称:圆通转债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资标的名称: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通有限”)
● 增资金额: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共计人民币5,939,029,894.09元向圆通有限增资,其中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增资人民币329,453,969.41元;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增资人民币2,778,774,102.92元;使用自有资金增资人民币2,830,801,821.76元。
● 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圆通有限进行增资,公司董事局将授权管理层办理本次增资相关事宜,并根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逐步实施增资事项。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资计划概述
圆通有限为公司业务运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主要主体,为及时满足相关募投项目建设需要,增强其资本实力,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共计人民币5,939,029,894.09元向圆通有限进行增资,其中人民币559,837,036.00元计入注册资本,人民币5,379,192,858.09元计入资本公积。
本次增资完成前后,圆通有限的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如下表:
■
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9月11日签发的《关于核准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上海圆通蛟龙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093号)核准,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大杨创世”)将截至评估基准日(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及评估确认的全部资产与负债出售予上海圆通蛟龙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蛟龙集团”)、上海云锋新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云锋新创”),蛟龙集团、云锋新创以现金方式作为支付对价。同时,原大杨创世通过向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全体股东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购买圆通速递有限公司100%股权。
原大杨创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24,390,243股新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10.25元(经除权除息调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99,999,990.75元,扣除本次交易相关费用人民币2,00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97,999,990.75元。上述资金于2016年9月27日全部到位,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116239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根据《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
截至2019年3月31日,尚未使用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及募集配套资金产生的部分理财收益、利息收入合计为人民币329,453,969.41元,公司拟使用该等资金向圆通有限进行增资。
(二)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473号文)核准,公司已公开发行3,65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50,00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相关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16,38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11月26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944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根据《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
截至2019年3月31日,尚未使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产生的部分理财收益、利息收入合计为人民币2,778,774,102.92元,公司拟使用该等资金向圆通有限进行增资。
三、本次增资对象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圆通速递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法定代表人:喻会蛟
4.注册资本:26,138.4305万人民币
5.注册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徐公路3029弄18号
6.经营范围:国内、国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运,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物流科技、信息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汽车租赁,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圆通有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增资前后公司均持有其100%股权。
8.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
四、本次增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募集资金以增资方式投入圆通有限,通过圆通有限或圆通有限向全资下属公司增资或其他形式推进募投项目建设,符合公司相关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并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稳步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增资圆通有限,可以增强圆通有限资本实力,改善财务结构,符合公司战略投资规划及长远利益。
圆通有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对其进行增资,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增资的后续安排
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分别就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在圆通有限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将本次增资资金存放于相应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及圆通有限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局将授权管理层办理本次增资相关事宜,并根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逐步实施增资。
本次增资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圆通速递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有利于增强全资子公司资本实力并优化资本结构,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运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本次增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19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19-023
转债代码:110046 转债简称:圆通转债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及选举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情况
(一)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情况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局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局主席兼总裁喻会蛟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为集中精力履行董事局主席的相关职责,专注公司战略规划,构建更加高效、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喻会蛟先生申请辞去公司总裁职务,辞职后仍担任公司董事局主席、董事局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局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局提名委员会委员、董事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局之日起生效。
公司董事局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裁邓小波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邓小波先生申请辞去副总裁职务,辞职后将在公司其他岗位继续任职,协助董事局主席制定公司发展战略,指导公司业务运营。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局之日起生效。
(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副总裁的议案》,同意聘任潘水苗先生(简历附后)担任公司总裁,同意聘任闻杭平先生(简历附后)担任公司副总裁。潘水苗先生、闻杭平先生任期均自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局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选举公司董事的情况
(一)董事辞职情况
公司董事局近日收到公司董事潘水苗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变动,潘水苗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局之日起生效。
(二)选举董事情况
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黄鑫先生(简历附后)担任公司董事,任期自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局任期届满之日止。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聘任总裁及副总裁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局本次聘任潘水苗先生担任总裁、聘任闻杭平先生担任副总裁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经审查,潘水苗先生和闻杭平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且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董事局本次聘任总裁及副总裁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对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经审查,黄鑫先生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黄鑫先生作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提名黄鑫先生为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19年4月18日
附件:
1、潘水苗先生,男,1967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1992年3月至2004年6月任职于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室主任、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党委书记、总经理等职务,2004年6月至2006年6月担任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副董事长职务,2006年7月至2012年2月担任浙江万马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兼浙江万马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2012年3月至2019年3月任职于上海云锋新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历任董事、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等职务,2016年10月17日至2019年4月16日担任本公司董事。
2、闻杭平先生,男,1971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专科学历。2005年3月至今,先后担任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华北管理区天津分公司总经理、华中管理区总经理、华南管理区总经理、华东管理区总经理兼浙江省区总经理、国内事业部副总裁。
3、黄鑫先生,男,1975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1997年7月到2005年2月任职于通用电气公司财务部门,2005年2月至2006年4月担任聚众传媒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2006年9月至2009年12月担任上海开拓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2016年6月29日至今担任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1月至今担任云锋基金合伙人。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19-024
转债代码:110046 转债简称:圆通转债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5月2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局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9年5月20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徐公路3029弄18号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5月20日
至2019年5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是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二)本次股东大会听取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述职报告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会议的议案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予以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8、议案9、议案10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5、议案6、议案7、议案8、议案9、议案10、议案11、议案1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7、议案8、议案9、议案10
议案7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上海圆通蛟龙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议案8、议案9、议案10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法人授权委托书(以上材料需加盖公章),出席会议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受托代理人需凭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传真方式于下述时间登记、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5、登记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徐公路3029弄18号。
6、登记时间:2019年5月14日9时至16时。
7、登记联系人:张龙武。
8、联系电话:021-69213602。传真:021-59832913。
六、其他事项
本次会议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交通费用。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19年4月1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局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5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19-025
转债代码:110046 转债简称:圆通转债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度现金分红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4月19日
● 会议召开地点: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roadshow.sseinfo.com
● 会议召开方式:网络互动
一、说明会类型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9年4月1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拟定公司2018年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指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本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该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详见公司在2019年4月1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13)。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关于推进上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为使广大投资者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本次分红相关情况,公司决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就公司2018年度现金分红方案的具体情况与广大投资者进行充分交流。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1.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4月19日(星期五)16:00-17:00
2.会议召开地点: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roadshow.sseinfo.com
3.会议召开方式:网络互动方式
三、参加人员
公司董事局主席喻会蛟先生、总裁潘水苗先生、副总裁兼董事局秘书朱锐先生、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林凯先生。
四、投资者参加方式
投资者可在2019年4月19日16:00-17:00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roadshow.sseinfo.com,在线参与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公司将在说明会上选择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张龙武
电话:021-6921 3602
传真:021-5983 2913
邮箱:ir@yto.net.cn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19年4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