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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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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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3708 证券简称:家家悦 公告编号:2019-030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对相应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财会[2017]8号)和《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通知》(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财会[2017]14号)。针对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四项会计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上述要求,公司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

(2)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根据上述财会[2018]15号文件的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按照该文件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按照上述通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结合具体情况对相关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起始日期执行。

3.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及2018年6月15日修订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以上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的主要内容

(1)与财务报表格式相关的主要调整内容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的列报,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相应进行调整:

①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

②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收款”项目;

③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④原“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项目合并计入“在建工程”项目;

⑤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⑥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付款”项目;

⑦原“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⑧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将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中的研发费用单独列示;

⑨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两个明细项目;

⑩调整“其他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项目的列报顺序。

(2)与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的主要变更内容

①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即企业应按照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的分类依据,将金融资产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减少金融资产类别,提高分类的客观性和有关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②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③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④在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等方面做了调整和完善,金融工具披露要求也相应调整;

⑤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影响

与财务报表格式相关的会计政策变更是对原财务报表列报项目作出的合并、分拆、新增调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和报表项目列报产生影响,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任何影响。

2.新金融工具准则变更的影响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无需追溯调整前期可比数,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公司2019年4月18日分别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1.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及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及调整。本次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3.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及调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保荐机构”、“本机构”)作为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家悦”、“公司”或“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 2018年12月31日。目前,银河证券对家家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银河证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四、本次发行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612号文核准,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3.64元,共计募集资金 122,76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8,331.85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4,428.1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6年12月6日全部到位,由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会验字[2016]5096号《验资报告》。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于2016年12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603708”。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五、保荐工作概述

1、审阅家家悦信息披露情况:在持续督导期间(2016年12月-2018年12月,下同),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家家悦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审阅。

2、定期对家家悦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变化情况;(3)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4)信息披露情况;(5)募集资金使用情况;(6)大额资金往来情况;(7)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8)业绩大幅波动情况;(9)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10)现金分红制度的执行情况。

3、督导家家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持续关注家家悦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运作及其表决事项;持续关注家家悦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家家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家家悦合法合规经营。

4、督导家家悦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家家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5、督导家家悦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确保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做出的各项承诺。

6、对家家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7、按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并就家家悦的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银河证券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九、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通过审阅家家悦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家家悦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十、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情况

银河证券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及实施情况,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2019年3月20日家家悦公告更换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由东兴证券承接家家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剩余募集资金使用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银河证券签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