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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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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4-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34 证券简称:杭锅股份 编号:2019-020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4月19日(星期五)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4月18日一4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9日上午9:30一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8日下午3:00至2019年4月19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杭州市江干区大农港路1216号)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林建根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54,234,8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9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2,814,1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7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20,6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9%。

4、中小投资者情况

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81,63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8%。

三、提案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提案:

(一)《2018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52,872,794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5 %,反对 1,286,120 股,弃权75,900 股。提案获通过。

(二)《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52,872,794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5%,反对1,362,020股,弃权 0 股。提案获通过。

(三)《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52,872,794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5%,反对1,362,020股,弃权 0 股。提案获通过。

(四)《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54,234,814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 0股,弃权 0 股。提案获通过。

(五)《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554,234,814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 0股,弃权 0 股。提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81,63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六)《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554,234,814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 0股,弃权 0 股。提案获通过。

(七)《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理财和信托产品投资及委托贷款业务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554,158,914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反对 75,900股,弃权 0 股。提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05,738股,反对75,9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7%。

(八)《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554,234,814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 0股,弃权 0 股。提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81,63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九)《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552,872,794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5%,反对1,362,020股,弃权 0 股。提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19,618股,反对1,362,02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4%。

(十)《关于增补刘国健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554,158,914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 %,反对0股,弃权 75,900 股。提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05,738股,反对0股,弃权75900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7%。

(十一)《关于增补许广安先生为公司董事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554,158,914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 %,反对0股,弃权 75900 股。提案获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05,738股,反对0股,弃权75900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7%。

(十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554,158,914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 %,反对0股,弃权 75900 股。提案获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杭锅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