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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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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2019-04-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30 证券简称:中国高科 公告编号:临2019-004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仲裁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43,960,000元及其利息、律师费、仲裁费等其他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该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1、本次仲裁的当事人

申请人: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张有明

被申请人二:王迈

2、本次仲裁的基本案情

2016年1月8日,申请人、高科教育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教育”)、上海观臻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观臻”)作为投资方,与被申请人、郭珊珊、徐燕、常州武岳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过来人(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约定由投资方以增资和受让股权的方式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申请人的全部投资款(包括增资款和股权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43,960,000元,交割完成后申请人持有目标公司30%的股权,高科教育持有目标公司3.8%的股权,上海观臻持有目标公司10.2%的股权。2017年8月25日,目标公司更名为高科慕课(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投资协议》第8.03款、8.04款的约定,如目标公司2015年至2017年三年合计经审计的总收入或净利润未能达到约定业绩目标的,则投资方有权对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被申请人作为目标公司的创始股东,应根据调整后目标公司的估值,按《投资协议》约定的计算方式以现金或无偿转让股权的方式向投资方进行补偿。

根据目标公司2015年至2017年的审计报告,目标公司2015年至2017年合计总收入和净利润均远远未能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业绩目标,投资方已对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了相应调整,被申请人应承担向投资方支付补偿款的义务。经计算,被申请人应向投资方支付的补偿款为人民币43,960,000元。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补偿款应按照申请人的书面指示分配给三名投资方。2018年4月13日,申请人委托律师向被申请人发函,要求被申请人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支付现金补偿款。2019年3月,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发函,要求被申请人将全部现金补偿款支付给申请人,但被申请人迟迟未能履行其支付补偿款的义务。

申请人认为,由于目标公司未能达到约定业绩目标,被申请人支付现金补偿的条件已经成就,应承担现金补偿的义务。

二、本次仲裁的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3,960,000元的补偿款;

2、裁决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支付因逾期支付补偿款而产生的利息,该利息从2018年4月22日起算,以应支付的补偿款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补偿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3、裁决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申请人因提起本案仲裁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暂计人民币222,748.4元;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