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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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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持有公司部分股份解除
质押再质押的公告

2019-04-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19-021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持有公司部分股份解除

质押再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能)《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持有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解除质押再质押的通知》,上海中能持有公司的12,0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已于2019年4月1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解除质押再质押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12,000万股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原出质人: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原质权人: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解质时间:2019年4月17日

本次解质股份数量:12,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7.52%

解质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质押期限:一年

二、12,000万股股份再质押情况

出质人: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质权人: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质押时间:2019年4月17日

质押股份数量:12,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7.52%

质押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质押期限:一年

上海中能持有公司股份总数2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20%,本次质押后累计质押股份数量20,000万股,占其持股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29.20%。

三、上海中能股份质押的目的、偿还能力、可能引发的风险

上海中能本次股份质押系正常融资需要,其质押融资的还款来源于上海中能经营现金收入、投资收益等,具备资金偿还能力,暂无引发风险的可能。

特此公告。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19-022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原告(反诉被告)

● 涉案的金额:258,724,298.64元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根据公司与许晓椿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及本《民事判决书》,扣除许晓椿已支付的业绩补偿款400.38万元,57,689.76万元为免除公司向许晓椿支付的剩余股权转让价款金额。

●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案件受理费1,335,421元及司法鉴定费1,000,000元由公司承担,将影响公司2018年度损益2,335,421元。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以下简称: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2017)宁民初7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

法定代表人:高小平,公司董事长

被告:许晓椿,男,汉族,1971年5月26日出生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X弄X号X室

身份证:31010519710526XXXX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度业绩补偿款人民币258,182,116.23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业绩补偿款的违约金(以每天25,818.21元,自2017年8月15日起暂计至2017年9月5日,暂记金额542,182.41元),要求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业绩补偿义务之日;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判决情况

宁夏高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博雅干细胞2016年度业绩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论为博雅干细胞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为36,973,183.59元,与许晓椿的业绩承诺相差13,026,816.41元。宁夏高院委托评估事务所以2016年12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对博雅干细胞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23,087.32万元。宁夏高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2016年末公司享有博雅干细胞股东权益发生减值的情况进行测试,测试结果为公司持有博雅干细胞80%股权所对应的股东权益为98,469.86万元,与购买价款156,560万元之间的差额58,090.14万元,确定为2016年度博雅干细胞的减值额。

按照合同约定及鉴定结果,2016年度博雅干细胞未完成许晓椿承诺业绩,差额(承诺净利润5,000万元-实际净利润36,973,183.59元)/承诺净利润5,000万元*100%=26%〉10%,按照156,560万元*20%*100%=31,312万元与(当期目标资产减值额58,090.14万元-累计已补偿金额4,003,754.53元)=576,897,645.47元孰高确定,2016年应补偿金额为576,897,645.47元。根据《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第5.1.1条约定,2016年度补偿方式为许晓椿免除公司当期应补偿金额等额的资产购买价款的支付义务,如公司未支付的资产购买价款不足以通过上述补偿方式覆盖当期应补偿金额,则许晓椿按照本协议5.2.2条约定的方式另行补偿。公司已向许晓椿及案外人支付93,936万元股份购买价款,尚留有股份购买价款的40%即62,624万元需根据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分期支付许晓椿。公司未支付的股份购买价款62,624万元已足以通过上述补偿方式覆盖当期应补偿金额576,897,645.47元,故公司请求许晓椿支付2016年度业绩补偿款258,182,116.23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宁夏高院不予支持。

因公司未支付的资产购买价款62,624万元已足以通过前述补偿方式覆盖当期应补偿金额,公司请求许晓椿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宁夏高院不予支持。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公司与许晓椿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公司应支付博雅干细胞80%股权转让价款156,560万元,公司已支付93,936万元,尚需支付许晓椿股权转让价款62,624万元。

(二)根据宁夏高院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2016年末公司享有博雅干细胞股东权益发生减值的情况进行测试,测试结果为公司持有博雅干细胞80%股权所对应的股东权益为98,469.86万元,与购买价款156,560万元之间的差额58,090.14万元,确定为2016年度博雅干细胞的减值额。

(三)根据公司与许晓椿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及本《民事判决书》,扣除许晓椿已支付的业绩补偿款400.38万元,57,689.76万元为免除公司向许晓椿支付的剩余股权转让价款金额。

四、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

案件受理费1,335,421元及司法鉴定费1,000,000元由公司承担,将影响公司2018年度损益2,335,421元。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19-023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撤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反诉被告(本诉原告)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无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以下简称:宁夏高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民初71号之一,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一)反诉原告(本诉被告):许晓椿,男,汉族,1971年5月26日出生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X弄X号X室

身份证:31010519710526XXXX

(二)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

法定代表人:高小平,公司董事长

二、诉讼请求

(一)请求确认《重大资产购买协议》与《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已经于2017年10月27日解除;

(二)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返还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干细胞)65.83%股权;

(三)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裁定的情况

2019年4月9日许晓椿向宁夏高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2019年4月18日公司收到宁夏高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许晓椿撤回反诉。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新日恒力 编号:临2019-024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与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80%

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能)于2017年12月29日签署了《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具体详见:临2018-003、2018-008号公告)、于2019年4月1日签署了《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具体详见:临2019-012、2019-020号公告)。

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分别向许晓椿及无锡新融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送《关于拟转让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通知》,许晓椿及无锡新融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2019年3月16日签收了《关于拟转让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通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许晓椿及无锡新融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通知。

根据补充协议2.1条首笔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安排:“双方确认,除乙方依据原协议已向甲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外,乙方于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另向甲方支付1亿元,与此前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5亿元,共计6亿元共同作为本次股权收购的首笔股权转让价款”。截至目前,公司已累计收到上海中能向公司支付的6亿元股权转让款。

上海中能对剩余股权转让款支付的具体安排:无论标的股权是否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工商变更,上海中能均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再支付2亿元股权转让款;剩余股权转让款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按《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时间早于承诺时间,执行《补充协议》的约定。

特此公告。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