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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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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
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的公告

2019-04-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9-064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

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2019年4月18日与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典当公司)就诉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星河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星河公司)、徐茂栋典当纠纷一案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介绍

1、2018年5月,原告金丰典当公司就其与四被告天马轴承公司、北京星河公司、喀什星河公司及徐茂栋典当纠纷一案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当金5,000万元、实现债权费用10.1万元(5万元+5.1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2月28日起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该5,000万元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2)原告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经变卖、拍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055元,由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负担30万元,原告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负担1,05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负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3)及〈关于收到(2018)皖01民初60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1)。

2、后公司、北京星河公司、喀什星河公司、徐茂栋因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初607号《民事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9,355元,由上诉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1,055元,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共同负担18,300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2018)皖民终862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3)。

3、2019年2月13日,金丰典当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和解协议书》的具体内容

申请执行人(下称甲方):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下称乙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下,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各方确认,就《民事判决书》的全部付款义务而言,乙方应向甲方偿还的金额共计人民币6,020万元,其中本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利息为【1020】万元(为各笔本金支付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止之和)。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生效后,乙方应按如下付款进度分期向甲方偿还前述款项:

1、最晚于2019年11月30日前,乙方应向甲方偿还应还款金额的20%,即人民币【1204】万元;

2、最晚于2020年11月30日前,乙方应向甲方偿还应还款金额的30%,即人民币【1806】万元;

3、最晚于2021年11月30日前,乙方应向甲方偿还应还款金额的40%,即人民币【2408】万元;

4、最晚于2022年11月30日前,乙方应向甲方偿还应还款金额的10%,即人民币【602】万元。

乙方严格按照上述还款计划清偿全部款项后,视为各付款义务方已全部履行本案生效判决的全部还款义务,且各方就本案生效判决的履行无任何异议。

(二)本协议签署生效后,甲方应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并提交本协议留存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三)本案诉讼过程中,甲方作为首封查封了乙方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乙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股股票,甲方对该3,000万股股票享有余值受偿权。即:后期上述股票若被司法处置,质押权人受偿完毕后仍有余值的,甲方就本协议约定偿还利息金额与生效判决利息金额之间的差额(即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利息与按照生效判决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的差额),对该余值仍享有法律规定内的受偿权。届时由甲方自行向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四)如乙方未在上述约定时间内清偿全部款项,则乙方应付甲方的利息、迟延履行金、实现债权费用等全部义务按照民事判决书【(2018)皖01民初607号】计算。

(五)本协议一式陆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留存一份,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单位加盖公章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执行和解协议》的签订有利于公司与相关方达成债务和解。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对该项债务确认预计负债余额为约为6380万元,通过与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偿还金额为6020万元,该协议的生效预计增加公司当期合并报表利润总额360万元左右。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9-065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4月19日14:45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4月18日-2019年4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4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18日下午15:00至2019年4月19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8 号北京财源国际中心 A 座 2601 室

(三)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武剑飞先生主持

(六)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0人,代表股份数量234,364,5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277%;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9人,代表股份数量85,951,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2350%。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数量157,915,2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3.29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9,50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7998%。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36人,代表股份数量76,449,2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4351%;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6人,代表股份76,449,2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435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认真审议,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233,896,2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2%;反对46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0%;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483,1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52%;反对46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26%;弃权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2)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233,851,7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2%;反对46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0%;弃权4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438,6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34%;反对46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26%;弃权4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0%。

(2)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233,851,7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2%;反对46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0%;弃权4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438,6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34%;反对46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26%;弃权4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0%。

(2)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附属机构共同收购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控制的资产的议案》

(1)表决情况:同意233,817,0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4%;反对54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8%;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5,403,9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30%;反对54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47%;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2)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马迪、杜沙沙

3、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