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5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9年

4月20日

查看其他日期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贵州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2019-04-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27 证券简称:泰永长征 公告编号:2019-039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贵州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及时

2018年11月28日,你公司控股股东深圳泰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你公司转让重庆源通65%股权的议案并将审议情况通知你公司。对于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你公司在2018年12月20日才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存在不及时的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规定。

(二)未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2018年度内,你公司募集资金874.9万元未用于招股说明书所列项目用途。一是将市场营销品牌建设项目募集资金519万元用于支付日常市场销售费用;二是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347万元用于日常经营管理、生产等费用;三是将配电电器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8.9万元用于日常经营管理费用。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第五条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请你公司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合法合规意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本决定书所指出的上述问题,公司将加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增强合法合规意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