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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将严格根据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本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本人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除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后12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外,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一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10%;在锁定期满后的第二年内,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10%;两年合计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20%。
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满足以下条件后减持:
(1)公司股价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运营正常,减持公司股票对其二级市场价格不构成重大干扰;
(3)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在遵守股份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本人将在减持公告中明确减持的具体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相关监管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相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
4、如本人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5、若本人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则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元六鸿远所有,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相关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的监管措施或处罚。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红、郑小丹承诺
1、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与本公司相关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执行由本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与本公司填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相挂钩的薪酬制度。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与本公司相关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执行由本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与本公司填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相挂钩的薪酬制度。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不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风险的承诺
2018年1月,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以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标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保密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逐项审阅本次发行申报文件及根据反馈意见补充披露要求修改后的最终信息披露文件,确认本次发行申报文件及根据反馈意见补充披露要求修改后的最终信息披露文件内容不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并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并将就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018年1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红、郑小丹出具《承诺》:“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以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标准》,本人作为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本公司保密工作承担全面的领导责任。本人已经逐项审阅本次发行申报文件及根据反馈意见补充披露要求修改后的最终信息披露文件,确认本次发行申报文件及根据反馈意见补充披露要求修改后的最终信息披露文件内容不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同时本人承诺公司已履行了且能够持续履行相关保密义务。如有泄密,本人将就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七、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承诺
本公司如若不能履行《招股意向书》所列明的承诺,自愿提供如下保障措施:
1、本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
2、本公司以自有资金履行相关承诺;
3、本公司在自有资金不足以履行相关承诺时,处置本公司其他资产保障相关承诺有效履行;
4、本公司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采取的其他保障措施;
5、在本公司发生违反有关承诺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开始执行上述消除违反承诺事项时,公司认可董事会或董事会委托的第三方执行上述保障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红、郑小丹承诺
本人如若不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自愿提供如下保障措施:
1、本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事项,在此之前,本人持有的元六鸿远尚未转让股份不申请解除锁定和转让;
2、如本人因违反招股书承诺而受到有权机关调查或他方起诉,本人自愿在承诺锁定期的基础上继续延长所持公司股份(如有)的锁定期,直到有关机关出具明确的调查结论或裁决;
3、经有权机关认定本人所承担责任后,本人如果持有公司股份,应在可转让之日后一个月内转让公司股份并以所获全部转让款保障相应责任有效履行;
4、认可并严格执行公司董事会决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5、同意以元六鸿远未分配利润中本人应分得份额履行相关承诺;
6、如本人在违反相关承诺事项后一个月内未启动上述保障措施,则本人无条件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委托第三方执行上述保障措施;
7、公司具有可依据此承诺向本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同时,本人承诺不因辞去或其他原因不担任董事职务而放弃上述有关保障措施。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如若不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自愿提供如下保障措施:
1、本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违反承诺事项,在此之前,本人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元六鸿远尚未转让股份不申请解除锁定和转让;
2、如本人因违反招股书承诺而受到有权机关调查或他方起诉,本人自愿在承诺锁定期的基础上继续延长所持公司股份(如有)的锁定期,直到有关机关出具明确的调查结论或裁决;
3、经有权机关认定本人所承担责任后,本人如果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应在可转让之日后一个月内转让公司股份并以所获全部转让款保障相应责任有效履行;
4、认可并严格执行公司董事会决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5、同意以元六鸿远未分配利润中本人应分得份额履行相关承诺;
6、如本人在违反相关承诺事项后一个月内未启动上述保障措施,则本人无条件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委托第三方执行上述保障措施;
7、公司具有可依据此承诺向本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同时,本人承诺不因辞去或其他原因不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而放弃上述有关保障措施。
八、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2017年3月20日,公司召开了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利润将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九、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2017年3月20日,公司召开了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对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决策程序和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应根据自身的盈利情况、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未来的业务可持续发展规划、资金使用需求以及利润分配规划等因素,以实现股东持续、稳定、合理的回报为出发点,并经过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和中小股东意见的前提下,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草案)》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每年应制定利润分配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外部监事(若有)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相关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便于中小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利润分配预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利润分配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公司董事会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以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为出发点,制订利润分配政策的修订方案,详细论证和说明修订原因。修订方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修订方案进行审议,并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外部监事(若有)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利润分配修订方案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五)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可分配利润
公司按《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确定可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的形式及优先顺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并且,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条件、期间间隔和最低比例
(1)在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为正、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满足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按照“(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的相关规定处理。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且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指下列情况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1)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6、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或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最低比例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若有)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十、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豁免披露部分信息可能影响投资者对公司价值判断的风险
公司部分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不宜披露或直接披露。涉密信息主要包括军工类客户和供应商名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具体信息、军用产品相关优惠政策、相关科研项目具体信息等。根据《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科工财审[2008]702号)的相关规定,公司部分涉密信息采取脱密处理的方式进行披露,部分无法进行脱密处理或者进行脱密处理后仍存在泄密风险的信息,在取得国防科工局批复同意后豁免披露。
2016年9月26日,国防科工局出具《关于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特殊财务信息豁免披露有关事项的批复》(科工财审[2016]1020号),同意公司豁免披露及脱密处理相关涉密信息。
投资者因上述涉密信息脱密披露或豁免披露而无法获知公司的部分信息,可能影响其对公司价值的判断,造成其投资决策失误。
(二)国家秘密泄露的风险
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均须经过保密资格认定。公司取得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证书,采取各项有效措施保守国家秘密,但不排除一些意外情况发生导致有关国家秘密泄露,进而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下游市场需求变动的风险
公司从事以多层瓷介电容器(MLCC)为主的电子元器件的技术研发、产品生产和销售。公司主营业务包括自产业务和代理业务两大类,符合“军民融合”的国家战略。
公司自产业务的主要产品广泛应用于航天、航空、船舶、兵器、电子信息、轨道交通、新能源等行业,满足军工及民用高端工程对产品的技术要求和应用需求。公司代理业务的主要产品主要面向工业类及消费类民用市场。
报告期内,得益于我国航天航空等高端领域迅速发展以及国防装备国产化、数字化、信息化建设的需求,公司自产业务销售收入持续平稳增长。但若未来相关军工行业预算或行业整体增长不及预期,市场需求下降,公司自产业务将无法保持现有的增长速度,进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代理业务以销售电子元器件产品为主,产品主要应用于汽车电子、轨道交通、新能源、智能电网、通讯、消费电子、医疗设备等多个领域。上述领域较易受到宏观经济环境、居民收入水平、消费者偏好等因素影响,有明显的经济周期性。如果未来全球经济或中国经济发生重大不利事件,使得下游行业需求增长减缓甚至负增长,公司将面临相关产品市场需求不足,进而导致收入及利润下滑的风险。
(四)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公司在核心技术团队、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可靠性水平、综合服务能力等方面的优势显著,毛利率水平较高。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9.12%、42.74%及51.25%。
如果未来公司的核心技术及产品未能满足客户持续更新的需求,或者核心技术团队人员流失,或者因客户采购模式、商业模式变化等原因,在采购中压低对本公司产品的采购价格,又或者其他各种原因导致公司的产品无法满足客户新的需求、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的能力下降,则公司存在毛利率下降以及盈利能力降低的风险。
(五)自产军用产品降价风险
军工领域准入门槛较高,行业外潜在竞争对手较难进入。针对公司自产军用产品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且存在小批量、定制化生产的特点,公司通常参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历史价格,并结合客户的具体要求及供货量等,最终与客户协商达成销售价格,产品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定价机制相对稳定。
若公司的核心技术及产品未能及时满足客户未来持续更新的需求,或者主要军方客户采购模式、定价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又或者行业内竞争进一步加剧,则公司存在因自产军用产品降价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六)代理业务的固有风险
公司代理业务毛利贡献较低,但收入占比较高。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公司代理业务收入分别为32,805.73万元、42,016.91万元及43,232.33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0.56%、57.23%及46.98%。公司代理业务以销售电子元器件产品为主。电子元器件行业竞争激烈,行业前列的供应商均专注于技术研发并充分追求规模效应,产能很大,但囿于行业终端用户数量庞杂,因此一般均选择通过代理商进行销售和提供服务。
公司依靠经验丰富的管理、营销团队、规范的业务管理流程和专业的技术服务能力以及丰富的终端客户资源的优势,获得上述厂商的产品代理权。公司代理业务需取得代理原厂的授权,代理业务的发展受相关代理厂商的代理政策、同类代理商市场竞争的影响。若上述厂商的代理销售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同类代理商市场竞争加剧,使得公司未能继续取得相关厂商的产品代理权或者相关的业务模式发生改变,则存在对公司代理业务的收入及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此外,由于被代理企业大多为外资背景,公司与其在语言、法律关系认知等方面的差异,可能会导致双方对相关的合同条款效力、权利义务以及适用法律等方面的理解产生分歧,存在一定的纠纷甚至诉讼风险。
(七)资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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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应在2019年4月23日(T-5日)中午12时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11、未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的黑名单。
12、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二)网下投资者向国泰君安提交的材料要求和提交方式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于2019年4月23日(T-5日)中午12:00以前通过国泰君安证券IPO网下投资者报备系统根据提示填写并提交关联方信息表、网下申购承诺函、出资人信息表(如需)、私募产品备案函(如需)等及投资者信息表等询价资格申请材料。
系统递交方式如下:
登录网址https://ipoinvestor.gtja.com,网页右上角可下载操作指南。如有问题请致电咨询021-38676888,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登录系统(新用户请进行注册后登录),进行投资者信息录入,并按照备注要求上传证明文件,点击“提交”。
第二步:点击“我的账户”,按照页面要求逐步真实完整地填写关联方信息及配售对象出资人信息,如不适用请填写“无”。
第三步:点击“发行动态”,选择“鸿远电子”,点击“参与”,勾选拟参与本次发行的配售对象(如未勾选提交配售对象,则该配售对象无法参加本次发行,点击“我的账户”—“配售对象”可查看系统已关联的配售对象信息,若缺少配售对象,需手工添加),分别点击“下载材料模板”和“导出PDF”下载承诺函和关联方信息表(系统根据投资者填报信息自动生成),投资者打印并签章后将相关扫描件上传至系统;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上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扫描件。
第四步:点击“提交”,等待审核结果。
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网下投资者须承诺电子版文件、盖章扫描件、原件三个版本文件内容一致。
特别注意:
如若本次递交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投资者可在2019年4月23日(T-5日)中午12:00前使用应急通道提交材料,否则邮件方式提交材料无效,具体提交材料和提交方式详见“附件:应急通道提交材料方式”。
投资者所提供资料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不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或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在网下申购平台取消该投资者参与网下报价的资格,并拒绝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本次发行中所有参加初步询价的投资者报价情况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本着谨慎原则,要求投资者进一步提供核查资料,对进一步发现的可能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不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要求的投资者取消其配售资格,并在公告中披露。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三)初步询价
合格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的报价应该相同。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以0.01元为一个最小申报价格单位,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多次提交的,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每一配售对象申购数量下限为100万股,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同时不得超过500万股。
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日为2019年4月24日(T-4日)。合格网下投资者可使用CA证书登录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网页(https://120.204.69.22/ipo)进行初步询价。通过网下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上午9:30至下午15:00。关于网下申购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快速导航—IPO业务专栏中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网下IPO系统用户手册申购交易员分册》等相关规定。
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鸿远电子”,股票代码为“603267”,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并对参与初步询价且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信息予以确认。
投资者的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投资者未按照本公告要求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私募投资基金未能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500万股以上的部分;单个配售对象申购数量低于100万股或者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超出部分不是10万股整数倍的申购报价,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或经审查不符合网下投资者条件的;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确定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配售对象
(一)定价方式
采取通过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二)定价考虑因素
综合考虑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初步询价数据、公司盈利能力、未来成长性及可比公司市盈率等因素。
(三)定价程序
1、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初步询价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数量,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具体做法为:将拟申购总量按价格由高到低排列后,如高于某一价格的拟申购总量小于10%,但包含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总量大于等于10%,则该档价格为临界价格,高于临界价格对应的申购量将被全部剔除,报价等于该临界价格的配售对象按“申购量由少到多,申购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和申报序号为准)由晚到早”的原则依次剔除,直至剔除总量首次超过拟申购总量的10%。当临界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数量可不再剔除,此时剔除最高报价的比例可以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2、统计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在初步询价日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上述定价考虑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如初步询价后拟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网上路演及网上、网下申购时间相应推迟三周,具体安排将另行公告。
(四)有效报价
有效报价是指投资者符合询价资格,按照询价规则进行报价,并且报价不低于发行价,同时未被前述最高报价剔除的报价。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应不少于10家。
投资者应承诺严格遵守相关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报出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即为有效报价配售对象。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19年4月29日(T-1日)在《发行公告》中公告有效报价配售对象的名单,包括:配售对象名称、申报价格及申购数量等。
四、网下申购
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为其初步询价中有效报价对应的申购数量。每个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的有效申购数量可通过网下申购平台查询。
网下投资者为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在网下申购平台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有效报价配售对象未在网下申购平台提交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少于有效申购数量的投资者将在《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予以公示。
网下投资者在2019年4月30日(T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T+2日缴纳认购款。
五、网下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分类比例配售方式进行配售。同时,保证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养老金社保类”)获配总量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5%;将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类”)获配总量预设为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15%。公募养老金社保类、年金保险类有效申购不足上述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
(一)网下配售对象分类
根据配售对象的类型将有效申购的配售对象分为以下四类:
A类:公募养老金社保类配售对象,其配售比例为a;
B类:年金保险类配售对象,其配售比例为b;
C类:除A和B类外的机构类配售对象,其配售比例为c;
D类:个人配售对象,其配售比例为d。
(二)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
原则上按照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a≥b≥c,c=1.2d进行初步配售。
调整原则:①优先满足A类投资者获配售股数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5%,A类有效申购不足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5%,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②优先满足B类投资者获配售股数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15%,B类有效申购不足网下发行股票数量15%的,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③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a不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b,在极端情况下为满足此条件,可下调B类投资者获配售股数,使其低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15%;④保证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a不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b,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b不低于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及D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d,即a≥b≥c≥d。
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三)配售数量的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C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D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2019年5月7日(T+2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详细披露初步配售结果,并对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列表公示。
六、网下获配投资者缴款
2019年5月7日(T+2日)16:00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获配股数情况,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T+2日16:00前到账。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入时,应将获配股票对应的认购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认购所对应的证券账户及股票代码,若没有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款失败。一个配售对象只能通过一家结算银行办理认购资金的划入,配售对象须通过备案的银行收付款账户办理认购资金的划出、划入。
获配的配售对象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违约情况将报送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其未到位资金对应的获配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2019年5月9日(T+4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详细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获得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等。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网下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配售的投资者资质条件及其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七、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T日)的9:30-11:30,13:00-15:00。网上投资者按照本次发行价格,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市值申购方式进行申购。根据投资者2019年4月26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日均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市值计算规则参照《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其持有市值或可申购额度。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网上投资者在2019年4月30日(T日)参与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凡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
八、网上中签投资者资金交收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9年5月7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放弃认购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可以不为1,0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情形的,将被列入限制申购名单,自其最近一次放弃认购次日起的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九、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下、网上申购于2019年4月30日(T日)15:00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发行初步认购倍数来确定。
网上发行初步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不得将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向网上回拨,将中止发行。
2、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3、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可回拨给网下投资者。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相关回拨事宜将在2019年5月6日(T+1日)刊登的《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十、中止发行的安排
本次发行中,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择机重新启动发行安排等事宜:
1、初步询价结束后,参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或剔除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的最高报价后,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的最高报价后,剩余拟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网下申购后,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实际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小于回拨前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且网上认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仍未能足额认购的;
4、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
6、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7、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
十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处理
在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如果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则中止本次发行;如果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少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的股份数量上限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0%,对应的股份数量上限为1,240.20万股。
2019年5月9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将披露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金额和包销比例。
十二、投资者黑名单管理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在网下申购和配售过程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和《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的以下行为,将及时报告协会。
网下投资者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存在下列情形的: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网下获配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
1、不符合配售资格;
2、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3、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4、网下投资者未按《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要求报送信息、瞒报或谎报信息、不配合协会检查工作的。
协会按照规定将违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投资者不得参加网下申购。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被列入黑名单期满后,应当重新在协会备案。
十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 话:021-38676888
联系地址:上海市东园路18号中国金融信息中心10楼
发行人: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2日
附件:应急通道提交材料方式
如若本次国泰君安证券IPO网下投资者报备系统https://ipoinvestor.gtja.com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投资者可在2019年4月23日(T-5日)中午12:00前使用应急通道提交材料,否则邮件方式提交材料无效,具体提交材料和提交方式如下:
机构投资者:附件1《鸿远电子网下申购承诺函(机构)》和附件2《机构投资者信息表》和私募基金备案证明文件(如需)。
个人投资者:附件3《鸿远电子网下申购承诺函(个人)》和附件4《个人投资者基本情况表》。
以上材料格式请在国泰君安网站(www.gtja.com—资讯中心—业务公告—企业业务公告)下载。
网下投资者须在2019年4月23日(T-5日)中午12:00前向国泰君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交核查材料(附件1和附件3提交扫描件,附件2和附件4提交Excel电子版和扫描件),以国泰君安邮箱接收时间为准。国泰君安电子邮箱为:ipo@gtjas.com,每封邮件不超过10M,如邮件发送后未收到自动回复邮件,请务必进行电话确认,咨询电话:021-38676888。
机构投资者邮件标题请描述为:投资者全称+鸿远电子;
个人投资者邮件标题请描述为:姓名+身份证号+鸿远电子
发行人: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