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178版)
6、代销关联方的基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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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向关联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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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向关联方提供证券承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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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与关联方发生的现券买卖及回购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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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不适用”表示同类业务整体数据难以准确统计,下同。
10、向关联方提供证券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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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与关联方发生的现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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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向关联方购买产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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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向关联方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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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向关联方转让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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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关联方向我司提供承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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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49亿元,经营范围为组织电力(煤电、气电、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生物质能发电等)、热、冷、汽的开发、投资、建设、生产、经营、输送和销售;组织煤炭、煤层气、页岩气、水资源的开发、投资、经营、输送和销售;信息、交通运输、节能环保、配售电、煤化工和综合智慧能源等相关产业、产品的开发、投资和销售;电力及相关产业技术的科研开发、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转让、工程建设、运行、维护、工程监理以及业务范围内设备的成套、配套、监造、运行、检修和销售;国内外物流贸易、招投标代理、对外工程承包;业务范围内相关的资产管理、物业管理;业务范围内的境内外投资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19年3月31日,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46.38%的股份,是公司控股股东,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8亿元,经营范围为投资及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资产受托管理;投资及管理咨询服务。
2、截至2019年3月31日,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2.69%股份,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9.64亿元,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0027,该公司详细信息参见其公告。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董事彭磊女士同时担任董事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7亿元,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999,该公司详细信息参见其公告。
4、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公司董事彭磊女士同时担任董事(已于2018年9月辞任)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亿元,经营范围包括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5、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公司的联营企业,截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持有其47.06%股权,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亿元,经营范围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所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6、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公司的联营企业,截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持有其49%股权,其注册资本人民币1.3亿元,经营范围为从事基金管理、发起设立基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准许和批准的其他业务。
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独立董事王化成先生同时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4亿元,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015,该公司详细信息参见其公告。
8、公司关联自然人主要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亲属。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主要业务内容和具体定价原则如下:
1、经纪业务佣金收入及客户资金利息支出:代理关联方买卖证券成交后的手续费收入及关联方资金存放在证券账户取得的利息收入,参照市场价格及行业惯例定价;
2、资产管理业务:为关联方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或委托关联方进行资产管理,参照市场价格及行业惯例定价;
3、存款利息收入:将部分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存入关联方所获得的利息收入,参照市场利率及行业惯例进行定价;
4、证券咨询:为关联方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参照市场价格及行业惯例定价;
5、证券承销:为关联方提供承销服务,参照市场价格及行业惯例定价;
6、财务顾问:为关联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参照市场价格及行业惯例定价;
7、出租交易单元席位:通过特定交易席位为关联方提供交易服务,参照市场价格及行业惯例根据协议收取;
8、代销金融产品:接受关联方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参照市场价格及行业惯例定价;
9、金融产品交易:互相购买、赎回、转让对方管理或持有的基金产品、资管计划、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参照市场价格及行业惯例定价;
10、现券买卖及回购:与关联方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及回购交易,参照市场价格及行业惯例定价;
11、非公开发行的债券、收益凭证及其他金融产品:互相认购非公开发行的债券、收益凭证等金融产品,参照市场利率及行业惯例定价;
12、房屋租赁:租用关联方的营业用房向关联方支付费用,参照市场价格及行业惯例定价;
13、煤炭现货交易:向关联方提供煤炭现货交易服务,参照市场价格及行业惯例定价;
14、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与关联方共同发起设立、投资相关企业,获取投资收益、管理报酬等(不含共同向子公司增资事项)。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均系公司正常业务运营所产生,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2、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定价原则合理、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是互利双赢的平等互惠关系,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3、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未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登载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9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公司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18年度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2019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符合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公司保荐机构对公司2019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
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9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002939 证券简称:长城证券 公告编号:2019-024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依据财政部2017年及2018年修订发布的以下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
1、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金融资产的减值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并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作为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2、财政部分别于2018年6月15日、2018年9月7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以下简称“财会15号文件及解读”),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并要求金融企业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和要求,比照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
3、财政部于2018年12月26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以下简称“财会36号文件”),对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并要求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但未执行其他新准则的金融企业可参照通知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根据财政部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财会15号文件及解读的有关要求编制2018年度财务报表,并自2019年起按照财会36号文件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执行,并根据修订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财务报表。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变更及影响
1、新金融工具准则改变了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方式,企业以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且计提范围有所扩大。
3、套期会计方面,扩大了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范围,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取代了定量要求,引入套期关系的“再平衡”机制。
4、金融工具报表披露相应调整。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无需重述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新旧准则转换影响2019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预计将对公司财务报告产生较广泛影响。
(二)财务报表格式变更及影响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会15号文件及解读的有关要求编制2018年度财务报表,并按规定追溯调整了可比期间财务报表数据。本次列报项目的变更不会对可比期间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财政部规定,自2019年起按照财会36号文件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修订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修订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修订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002939 证券简称:长城证券 公告编号:2019-025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监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发出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书面通知。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米爱东女士召集,于2019年4月19日在江西省上饶市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出席监事8名,实际出席监事8名。其中,监事周朝晖先生、李晓霏先生、杨军先生以电话方式出席会议。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米爱东女士主持,公司副总裁、首席风险官兼合规总监徐浙鸿女士,董事会秘书吴礼信先生和证券事务代表刘渝敏女士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就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出具如下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以公司总股本3,103,405,35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620,681,070.20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剩余的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就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出具如下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到有效的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容无异议。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履职考核和薪酬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监事履职考核和薪酬情况专项说明》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阅。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就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出具如下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客观、准确、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本次会议审阅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合规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风险控制指标报告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
特此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