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261版)
19. 被担保人宁波信达明州贸易有限公司, 为我司控股子公司万华化学(宁波)氯碱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成立,公司主营其他危险化学品、化工基础原料及产品、金属材料及制品、矿产品、铁精粉、燃料油、石油制品、石油添加剂、润滑油脂、管道、阀门、耐火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木材、五金交电、机械设备、机械配件、电器设备、仪器仪表、电线、电缆、电子元件、冶金设备、环保材料及设备的批发;煤炭批发(无储存);管道清洗及防腐工程施工;自营或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除外。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7,086万元, 总负债1,820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820万元),净资产5,265万元。2018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22,690万元,净利润2,292万元。
20. 被担保人万华化学(匈牙利)控股有限公司,为我司全资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成立,公司主营聚氨酯及助剂、异氰酸酯及衍生产品的开发,技术、咨询服务,境外投资管理等。公司注册资本200万美元,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45,402万元,总负债45,155万元,净资产248万元。2018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7,653万元,净利润-410万元。
21. 被担保人万华化学国际有限公司,为我司全资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成立,公司主营以化工产品为主的国际贸易经营,收集商业信息等,公司注册资本100万美元。
注:上述被担保人财务数据为子公司单体口径且未经审计。
(二)上述被担保人均为我公司控股或全资子公司,具体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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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担保均为连带责任信用担保,无以资产等为标的的担保,无反担保内容。
六、董事会意见
被担保方为公司控股或全资子公司,公司可以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本次对其担保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在可控制范围之内,故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19年3月31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情况:合同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2,088,405万元,实际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1,336,548万元,其中为烟台港万华工业园码头有限公司提供30,890万元担保,其他全部为对控股或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截止2019年3月31日,子公司间相互担保余额情况:合同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208,900万元,实际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140,039万元。
截止2019年3月31日,子公司万华化学(宁波)热电有限公司为其合营企业宁波榭北热电有限公司提供合同担保金额30,250万元,实际担保金额5,885万元。
截止2019年3月31日,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
八、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3日
股票简称:万华化学 股票代码:600309 公告编号:临2019-35号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合营企业
提供担保以及同意子公司对合营企业
提供担保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被担保人名称:烟台港万华工业园码头有限公司、宁波榭北热电有限公司
● 本次对合营企业担保金额及累计担保余额:本次共计为合营企业烟台港万华工业园码头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为7.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2019年3月31日,公司对合营企业烟台港万华工业园码头有限公司担保余额情况:合同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36,727万元,实际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30,890万元。
● 本次子公司对合营企业担保金额及累计担保余额:本次公司同意子公司万华化学(宁波)热电有限公司为其合营企业宁波榭北热电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为30,2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2019年3月31日,子公司万华化学(宁波)热电有限公司为宁波榭北热电有限公司担保余额情况:合同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30,250万元,实际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5,885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有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公司对合营企业提供担保以及子公司对合营企业提供担保余额情况
经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见公司“临2018-71号”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审议批准,公司为合营企业烟台港万华工业园码头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为6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2019年3月31日,公司对烟台港万华工业园码头有限公司担保余额情况如下(外币折算为人民币):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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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按持股比例对烟台港万华工业园码头有限公司提供50%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烟台港万华工业园码头有限公司的反担保为先决条件,上述金额为按持股比例计算后担保金额。
经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见公司“临2018-71号”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审议批准,公司同意子公司万华化学(宁波)热电有限公司对其合营企业宁波榭北热电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为4.9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2019年3月31日,子公司万华化学(宁波)热电有限公司对其合营企业宁波榭北热电有限公司担保余额情况如下(外币折算为人民币):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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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万华化学(宁波)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华热电”)按持股比例对宁波榭北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榭北热电”)提供55%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金额为按持股比例计算后担保金额。榭北热电系由万华热电与香港利万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万华热电持股55%,香港利万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5%,根据榭北热电公司章程,董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到会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通过方为有效,但根据万华热电与香港利万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股东投票权行使协议》,香港利万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在作为榭北热电的股东并就该公司在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财务政策制度、投融资管理、现金及资产管理等经营及财务政策事务方面行使提案权时与万华热电保持一致,或促使其委派的董事在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与万华热电委派的董事保持一致,因此万华热电将其作为子公司,并纳入合并范围。2016年7月1日,万华热电与香港利万集团有限公司达成终止《股东投票权行使协议》的决定,万华热电对其不再构成实际控制,不再纳入合并范围,万华热电对榭北热电共同控制属于合营企业。
二、此次担保情况概述
(一)拟同意为烟台港万华工业园码头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为7.5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但该担保以烟台港万华工业园码头有限公司的反担保为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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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按持股比例对烟台港万华工业园码头有限公司提供50%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烟台港万华工业园码头有限公司的反担保为先决条件,上述金额为按持股比例计算后担保金额。
(二)拟同意子公司万华化学(宁波)热电有限公司为其合营企业宁波榭北热电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为30,25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但该担保以宁波榭北热电有限公司的反担保为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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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万华化学(宁波)热电有限公司按持股比例对宁波榭北热电有限公司提供55%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宁波榭北热电有限公司的反担保为先决条件,上述金额为按持股比例计算后担保金额。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如下:
被担保人烟台港万华工业园码头有限公司,为我司合营企业,由烟台港西港区发展有限公司和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持50%股份,成立于2013年1月28日,注册资本52,000万元,主要业务为为万华化学烟台工业园区内化工企业装卸化工品和石油天然气。截止2018年12月31日,烟台港万华工业园码头有限公司总资产169,520.97万元,总负债108,673.81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53,616.42万元,流动负债总额48,412.46万元),净资产60,847.16万元。2018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7,149.42万元,净利润2,970.41万元。
被担保人宁波榭北热电有限公司,为我司控股子公司万华化学(宁波)热电有限公司的合营企业,成立于2014年5月28日,注册资本27,000万元,主营蒸汽、电力、工业纯水的生产和供应;热力管网建设和经营;硫酸铵的制造、加工、销售;粉煤灰的生产、销售。截止2018年12月31日,宁波榭北热电有限公司总资产85,924.50万元, 总负债44,488.32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10,70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39,488.32万元),净资产41,436.18万元。2018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79,988.56 万元,净利润12,934.41万元。
注:上述被担保人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上述被担保人均为我公司合营企业或子公司合营企业,具体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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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担保均为连带责任信用担保,无以资产等为标的的担保,有反担保内容。
五、董事会意见
被担保方烟台港万华工业园码头有限公司为公司合营企业,公司可以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且其主要服务于公司内部,对公司日常生产运营具有重大意义,基于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其提供最高额为7.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被担保方宁波榭北热电有限公司为公司子公司万华化学(宁波)热电有限公司合营企业,公司可以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虽主要服务于外部客户但收益主要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同意子公司万华化学(宁波)热电有限公司对其合营企业宁波榭北热电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为30,2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19年3月31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情况:合同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2,088,405万元,实际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1,336,548万元,其中为烟台港万华工业园码头有限公司提供30,890万元担保,其他全部为对控股或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截止2019年3月31日,子公司间相互担保余额情况:合同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208,900万元,实际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140,039万元。
截止2019年3月31日,子公司万华化学(宁波)热电有限公司为其合营企业宁波榭北热电有限公司提供合同担保金额30,250万元,实际担保金额5,885万元。
截止2019年3月31日,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4 月 23 日
证券代码:600309 证券简称:万华化学 公告编号:临2019-36号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估计变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概述
1.会计估计变更内容
公司修改外币交易中采用的即期汇率类型,将原以中国银行收盘时的银行现汇买入、银行现汇卖出价,对于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子公司其外币交易折算采用彭博查询到的现汇买入、卖出价作为即期汇率,修改为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作为即期汇率。
2. 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二、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1.会计估计变更原因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外币交易主要为进口原料、设备及技术、出口产品、外币借款及外币兑换等。随着万华化学整体上市的完成,对汇率折算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为了使合并数据更加准确,并且实现同行间公司折算数据更加可比,公司决定修改外币交易折算采用即期汇率的类型。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一外币折算》应用指南规定“即期汇率,通常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企业发生的外币兑换业务或涉及外币兑换的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交易实际采用的汇率(即银行买入价或卖出价)折算”。在目前汇率波动平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间价可以如实反映企业会计信息的情况下,公司考虑变更即期汇率的数据来源,把外币资产按买入价折算、外币负债按卖出价折算变更为统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折算。
2.会计估计变更内容
公司2019年2月28日之前外币交易折算采用的即期汇率为中国银行收盘时的银行现汇买入、银行现汇卖出价,对于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子公司其外币交易折算采用彭博查询到的现汇买入、卖出价。具体为:形成外币货币性资产的相关交易采用现汇买入价折算,形成外币货币性负债的相关交易采用现汇卖出价折算。
公司修改外币交易中采用的即期汇率类型:
原以中国银行收盘时的银行现汇买入、银行现汇卖出价作为即期汇率,对于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子公司其外币交易折算采用彭博查询到的现汇买入、卖出价作为即期汇率的子公司汇率类型,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作为即期汇率。
BorsodChem Zrt.及其子公司维持以匈牙利央行公布的外汇折算牌价作为即期汇率进行外币业务折算。
3. 会计估计变更时间
2019年3月1日开始执行。
4. 会计估计变更产生的影响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公司对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无需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对公司以往各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增加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52万元,影响较小,主要为外币交易的折算采用现汇买入、卖出价与采用中间价的差异所致。如2019年2月28日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的差异为例,在会计估计变更之前的计价模式下,形成外币货币性资产的相关交易在美元兑人民币折算时采用现汇买入价6.6804,形成外币货币性负债的相关交易在美元兑人民币折算时采用现汇卖出价6.7087,会计估计变更后,外币交易的折算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为6.6901。外币货币性资产的汇率折算差异为0.0097,外币货币性负债的汇率折算差异为-0.0186,汇率差异较小,对净利润的影响较小。
由于目前尚难预计日后的汇率波动情况,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2019年利润影响金额尚无法确定,具体影响数据公司会在2019年报中进行披露。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1、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意见
本次修改外币交易折算采用即期汇率的类型,可以更加公允可比地反映企业会计信息。
同意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2、监事会对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意见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公司对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无需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对公司以往各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
本次修改外币交易折算采用即期汇率的类型,可以更加公允可比地反映企业会计信息。
同意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3、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审计机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次会计估计变更出具了专项说明,对公司情况说明所载资料进行了检查,未发现情况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意见;
(二)监事会意见;
特此公告。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4 月 23 日
证券代码:600309 证券简称:万华化学 公告编号:临2019-37号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概述
财政部于2018年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及《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要求根据通知要求编制2018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述事项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列报调整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列报调整,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整合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将原“应收利息”及“应收股利”行项目归并至“其他应收款”;将原“固定资产清理”行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将原“工程物资”行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整合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将原“应付利息”及“应付股利”行项目归并至“其他应付款”;将原“专项应付款”行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新增“研发费用”项目,从“管理费用”项目中分拆出“研发费用”项目;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增加“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项目;所有者权益表新增“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项目。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现金流量列报项目变更
根据财政部《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将原作为投资活动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现金流量,变更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本集团相应追溯调整了比较数据。该会计政策变更减少了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中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并以相同金额增加了经营活动现金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但对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无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认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意见;
(二)监事会意见;
特此公告。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4 月 23 日
证券代码:600309 证券简称:万华化学 公告编号:临2019-38号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万华化学”)拟将募投项目“聚碳酸酯项目”、“上海中心项目”的实施进度调整至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
●本次调整募投项目“聚碳酸酯项目”、“上海中心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已经2019年4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9年第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2019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述
2016年7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了万华化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2016年8月30日,本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805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57,629,255股新股。
2017年1月6日,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和信验字(2017)第000002号《验资报告》。截至2017年1月6日止,本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99,999,984.00元,扣除承销商发行费用37,735,849.06元(不含税)及与发行有关的其他费用人民币1,839,622.64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应为2,460,424,512.30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16,009,280.00元,股本溢价人民币2,344,415,232.30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拟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基本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20万吨/年聚碳酸酯项目”计划总投资146,225万元,计划投入募集资金金额135,805万元,建设期为24个月。截至2018年12月31日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63,889.02万元,投入进度为47.04%。公司20万吨/年聚碳酸酯项目已完成一期7万吨的建设,并于2018年1月投入生产;二期13万吨目前正在建设中。
公司募投项目“万华化学上海综合中心”,计划总投资额41,502万元,计划投入募集资金40,000万元,建设期为27个月。截至2018年12月31日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28,922.07万元,投入进度为72.31%。
三、拟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具体原因
聚碳酸酯一期项目投产后,公司组织对一期装置进行了局部工艺优化及改进,产品质量进一步提升,单耗进一步降低,为确保二期13万吨项目与一期7万吨项目一致性,因此在二期项目设计阶段同步进行了工艺优化及改进;同时2018年国内化工行业投资火热,设计单位及工程施工单位人力相对紧缺,对项目推进进度产生一定影响。公司根据聚碳酸酯项目的实际运营情况及市场的需求变化,决定适当调整13万吨/年聚碳酸酯项目的实施进度,调整至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上海中心项目由于受项目设计沟通及后续工程施工影响,进度低于预期。截止目前工程施工部分已经基本结束,现正在进行政府验收的相关工作,该项目预计将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拟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调整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五、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20万吨/年聚碳酸酯项目”、“上海中心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已经于2019年4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9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6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聚碳酸酯项目”、“上海中心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是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运营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6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仅涉及项目建设进度变化,未调整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及建设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有利于公司更好地使用募集资金,保证项目顺利、高质量地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之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我们同意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核查后,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聚碳酸酯项目”、“上海中心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是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运营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没有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6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仅涉及项目建设进度变化,未调整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及建设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有利于公司更好地使用募集资金,保证项目顺利、高质量地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
(三)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核查后,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9年第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2019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亦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保荐机构查阅了“聚碳酸酯项目”、“上海中心项目”的相关项目资料,审阅了公司相关董事会议案,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了解了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原因。
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系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公司经营发展实际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做出的调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期战略发展需要,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保荐机构同意万华化学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核查意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00309 证券简称:万华化学 公告编号:临2019-39号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债务结构,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并发行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含50亿元)的中期票据额度。
一、本次中期票据发行方案
1、注册规模:中期票据不超过50亿元(含50亿元)。
2、发行日期与期限:根据市场环境和公司实际资金需求,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内一次或择机分期发行。
3、发行利率:根据各期发行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市场状况确定。
4、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者除外)。
5、承销方式:由承销机构以余额包销或代销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6、资金用途:所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和补充中长期流动资金。
二、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授权事宜
为保证本次中期票据顺利发行,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与发行有关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1、确定发行的具体金额、期限、利率、发行期数及发行时机等具体发行事宜;
2、聘请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
3、负责修订、签署和申报与发行有关的相关协议和法律文件,并办理中期票据的相关申报、注册手续;
4、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办理与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三、审批程序
本次中期票据的发行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9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事项尚需提请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获准发行注册后实施。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进展情况。
公司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事宜能否获得批准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00309 证券简称:万华化学 公告编号:临2019-40号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主要合作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 委托理财金额:委托理财额度上限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且该额度可以滚动使用,但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额不超过400亿元。
● 委托理财投资类型:低风险的保本理财业务
● 委托理财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一、委托理财概述
(一)委托理财的基本情况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额度上限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且该额度可以滚动使用,但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额不超过400亿元。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前述额度范围内负责审批委托理财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理财形式的选择,期限、金额的确定,合同、协议的签署等。
(二)公司内部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9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的议案》,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委托理财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说明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金额不超过60亿元人民币,上述额度内的资金可循环进行投资滚动使用,累计发生额不超过人民币 400亿元。财务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理财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二)产品说明
本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资金用于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保本理财,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及其他与证券相关的投资。
(三)风险控制
1、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将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董事会指派公司财务负责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2、公司财务部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公司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并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开展的委托理财业务,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通过购买理财产品,取得一定理财收益,从而降低财务费用,同时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通过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情况的多方面了解,公司目前经营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资金安全及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流动资金等购买理财产品,可以获得一定理财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00309 证券简称:万华化学 公告编号:临2019-41号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八号一一化工》、《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2018年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及收入实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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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销售量统计包含贸易量。
二、主要产品和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
(一)主要产品价格波动情况
1、MDI产品
报告期内MDI市场整体货源偏紧,价格处于高位运行,相比去年同期大幅度上涨。公司1-12月份MDI产品挂牌价如下表:
单位: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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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石化产品
从2018年全年情况来看,公司石化产品价格与去年同期相比有涨有跌,以上涨为主。山东丙烯市场均价8514元/吨,与去年同期相比上涨13.35%;华东环氧丙烷市场均价12085元/吨,与去年同期相比上涨10.76%;华东丁醇市场均价7653元/吨,与去年同期相比上涨12.36%;华东丙烯酸丁酯市场均价10140元/吨,与去年同期相比上涨比3.23%;山东MTBE市场均价6019元/吨,与去年同期相比上涨13.89%;新戊二醇华东市场均价12564元/吨,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14.17%。
(二)主要原料价格波动情况
1、纯苯
2018年纯苯供需结构相对平稳,但市场主要参与者以合约采购为主,现货市场活跃度下降,价格较2017年小幅回落。前三季度价格震荡于6000~7000元/吨区间,2018年四季度,受油价回调、供需宽松、宏观弱势等因素共同影响,价格一路下跌,从7000元/吨下跌至4400元/吨,纯苯采购通过预判市场走势,进行提前减采、降库,控制合理库存。
2、煤炭
受国家继续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及对煤矿环保安全检查常态化影响,2018年5500大卡煤炭均价653元/吨,是近五年以来最高点,比2017年增长1.4%。2018年四季度受中美贸易等因素影响,下游需求转弱,煤价震荡走低。
3、丙烷、丁烷
2018年国际液化气呈N型走势,年初受需求回落价格逐步回落。4月份起,原油连续上行带动液化气走高,直到11月油价回调带动液化气价格迅速走低。全年丙烷CP均价542美元/吨,较2017年上涨15.9%;全年丁烷CP均价539美元/吨,较2017年上涨7.5%。
三、报告期内无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特此公告。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公司
2019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