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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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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

2019-04-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浙江广厦 股票代码:600052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一九年四月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实施情况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本实施情况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请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认真阅读有关本次交易的全部信息披露文件,以做出谨慎的投资决策。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提请股东及其他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本次交易方案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要

本次交易为公司向控股股东广厦控股转让所持天都实业100%的股权,广厦控股以现金进行支付。

二、本次交易对方

本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为广厦控股。

三、本次交易标的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交易标的为公司所持有的天都实业100%股权。

四、本次交易价格和定价依据

2018年6月4日,公司与广厦控股就转让天都实业100%股权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2018年7月4日,公司与广厦控股签订《补充协议一》;2018年7月27日,公司与广厦控股签订《补充协议二》;2018年12月11日,公司与广厦控股签订《补充协议三》;根据双方签署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内容,规定双方交易价格以北方亚事出具的北方亚事评报字[2018]第01-203号《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为基础。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即2017年12月31日,天都实业100%股权的评估结果为153,840.64万元。经交易双方协商并最终确认,天都实业100%股权交易定价为人民币176,940.64万元。

第二节 本次交易实施过程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18年5月30日,广厦控股召开董事会,同意购买天都实业100%的股权。

2、2018年5月31日,广厦控股召开股东会,同意购买天都实业100%的股权。

3、2018年6月4日,公司与广厦控股就转让天都实业100%股权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

4、2018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浙江广厦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楼婷、邢力、叶曼桦、祝继东回避了表决程序。

5、2018年7月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议案,关联董事楼婷、邢力、叶曼桦、祝继东回避了表决程序。

6、2018年7月4日,公司与广厦控股就转让天都实业100%股权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补充协议之一》。

7、2018年7月25日,公司获悉相关有权部门完成对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审查。

8、2018年7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再次审议并通过了《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议案,关联董事楼婷、邢力、叶曼桦、祝继东回避了表决程序。

9、2018年7月27日,公司与广厦控股就转让天都实业100%股权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补充协议之二》。

10、2018年8月1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议案,关联董事楼婷、邢力、叶曼桦、祝继东回避了表决程序。

11、2018年8月28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议案,关联股东广厦控股、广厦建设等回避了表决。

12、2018年12月11日,浙江广厦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天都实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之三>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楼婷、邢力、叶曼桦、祝继东回避了表决程序。

13、2018年12月27日,上市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天都实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之三>的议案》,关联股东广厦控股、广厦建设等回避了表决。

二、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相关债权债务处理以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状况

(一)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相关债权债务处理

截至本实施情况报告书签署之日,浙江广厦持有的天都实业100%股权已过户至广厦控股名下,交易双方已完成了标的资产的过户事宜。本次交易标的为天都实业100%股权,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根据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担保协议》,本次交易需提前书面通知相关金融债权人,并取得相关金融机构的同意。截至本实施情况报告书签署之日,已取得相关金融机构的书面同意。

(二)交易价款的支付情况

根据浙江广厦与广厦控股于2018年6月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018年7月4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一》、2018年7月2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及2018年12月1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三》,本次交易对价的支付将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进行,主要内容如下:

1、广厦控股应于浙江广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的次日向浙江广厦支付首期款项10,000万元;

2、广厦控股应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浙江广厦支付第二期款项80,239.73万元;

3、广厦控股应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的9个月内向浙江广厦付清剩余款项。

截至本实施情况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股权转让款已支付完毕。

(三)过渡期间损益情况

根据2018年6月4日浙江广厦与广厦控股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因盈利、获得收益以及其他原因所导致的净资产增加归广厦控股享有,因亏损、遭受损失以及其他原因所导致的净资产减少亦由广厦控股承担。

(四)证券发行登记事项

本次交易不涉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本次交易资产交割过程中未发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包括相关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历史财务数据等)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形。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公司自2018年6月5日公告重组报告书以来,未出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更换的情况。

五、重组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和为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后,天都实业将成为广厦控股子公司,天都实业对上市公司的45,837.27万元的其他应付款项将转变为实际控制人关联人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

上述往来款已经由上市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天都实业将于2019年12月31日前清偿前述往来款,并支付利息成本,广厦控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截至本实施情况报告书签署之日,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提供担保余额为407,413.77万元。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后,天都实业将成为广厦控股子公司,天都实业对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139,660.00万元将不再列入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提供的关联担保。上市公司为天都实业提供的担保80,000.00万元将转变为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提供的关联担保。

上述担保已经由上市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已披露情形外,截至本实施情况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重组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协议包括《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和《补充协议三》。截至本实施情况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协议的生效条件已全部实现,协议已生效,协议各方已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不存在违约的情形。

截至本实施情况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交易相关方履行协议及承诺良好。

七、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截至本实施情况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重组标的资产交割已经完成,交易对方广厦控股已经按照《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和《补充协议三》的约定支付完毕全部股权转让款,本次交易涉及的主要相关后续事项为:

本次交易过程中,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相关协议承诺,重组实施完成后,公司与交易对方需继续履行相关协议与承诺。相关各方签署的协议及承诺的具体 内容请参见重组报告书等文件。

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重大障碍;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不存重大风险。

第三节 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太平洋证券核查后认为: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或核准;

(二)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实施交割;

(三)本次重组过程的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且未发生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四)本次重组期间,浙江广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相关人员没有发生过与本次重组相关的更换或调整情况;

(五)重组实施过程中,除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往来款清理及担保事项外,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及承诺履行良好,独立财务顾问将继续督促承诺人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

(七)在各方切实履行协议约定的基础上,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不存在重大障碍和重大风险。

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有助于促进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承诺的情况下,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法律顾问结论性意见

法律顾问国枫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1、本次交易已经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之一》、《补充协议之二》、《补充协议之三》中约定的协议生效条件均已满足,本次交易已经具备实施的条件;

2、浙江广厦已完成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标的资产交割手续,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3、在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基础上,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风险。

第四节 备查文件及查阅方式

一、备查文件

1、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

2、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二、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于下列地点查阅上述备查文件:

公 司: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231号锐明大厦15层

电 话:0571-87974176

传 真:0571-85125355

联系人:包宇芬

(以下无正文)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