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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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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
债券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公告

2019-04-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233 股票简称:桐昆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0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

债券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4月23日,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4月22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190822)。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4日

股票代码:601233 股票简称:桐昆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2

债券代码:113020 债券简称:桐昆转债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桐昆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 修正前转股价格:12.63元/股

●● 修正后转股价格:12.51元/股

●● 转股价格调整起始日期:2019年4月30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632号文核准,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38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桐昆转债,债券代码:113020)。

根据《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桐昆转债在本次发行之后,当本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A×k)/(1+k);

两项同时进行:P1=(P+A×k)/(1+n+k);

派息:P1=P-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D+A×k)/(1+n+k)。

其中:P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息,P1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当本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本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公司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8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已经2019年4月3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2019年4月4日披露《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35)。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除权除息日为2019年4月30日。根据上述规定,桐昆转债的转股价格将于2019年4月30日起由原来的12.63元/股调整为12.51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19年4月30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4日

股票代码:601233 股票简称:桐昆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1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2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4月3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821,933,04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18,631,964.92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本公司股东浙江桐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嘉兴盛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陈士良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与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8元。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08元。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8元;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

(6)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3-88182269

传真:0573-88187776

联系人:周军 宋海荣

联系地址:浙江省桐乡市经济开发区光明路199号

邮编:314500

特此公告。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