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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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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04-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童民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朱雷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朱雷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有关杭州大厦土地使用权事项

杭州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大厦公司”、“杭州大厦”)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杭州大厦公司与杭州市国土局于2003年1月3日签订了有关杭州武林广场21号和20号(A 楼、B 楼)两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合同,以合资中方将部分土地使用权一一土地开发费作价入股(其中A楼土地开发费作价1,089.00万元,B楼作价2,176.56万元)和每年缴纳土地使用费、支付租金的方式取得该两宗土地使用权,该等土地使用权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证已于2016年6月10日到期。

杭州大厦公司为保证持续经营,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后,就杭州大厦公司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约事项,多次向当地政府、有关主管机关汇报,要求续签合同。杭州大厦于2017年12月8日向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下城分局递交了《关于妥善处理杭州大厦有限公司土地问题的请示》(杭厦[2017]29号),请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下城分局因杭州大厦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期限已于2008年11月经批准延至2036年6月10日,在原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后,从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角度出发,希望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为杭州大厦争取更有利的续期政策。

杭州大厦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收到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下城分局出具的《关于杭州大厦有限公司土地使用问题复函》,杭州大厦地块为商业地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杭州大厦应依照该条例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杭州大厦公司管理层于2017年12月28日针对收到的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下城分局的《关于杭州大厦有限公司土地使用问题复函》进行了讨论并形成决议,认为杭州大厦公司作为经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在经批准的合法经营期内土地使用费的标准应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270 号)等相关规定。且杭州市国土局于2013年1月25日以《关于杭州大厦有限公司用地相关问题的复函》(杭土资函[2013]32 号)的形式,对杭州大厦公司上述土地到期后的相关安排作出承诺“原则同意杭州大厦公司在2016年6月10日以后以租赁方式使用上述土地,最长租期20年,租金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据此杭州大厦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土资函[2013]32号文相关规定,杭州大厦公司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合法使用武林广场20、21号土地,并按原合同标准计提了原合同到期后至今的土地使用费。本公司管理层于2017年12月28日就杭州大厦公司土地事项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议,要求杭州大厦公司尽快就土地到期后的续租事项再次与相关国土部门进行沟通协商。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述土地续租事项杭州大厦公司正与有关部门积极沟通之中。本报告期,杭州大厦暂按原土地使用合同计提土地使用费。

2、解百兰溪公司有关事项

(1)租赁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合同基本情况

根据杭州解百兰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解百兰溪公司”)与兰溪市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溪山田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解百兰溪公司承租兰溪山田公司位于兰溪市人民北路133号(捷盛·中央广场)地面一层至五层总计建筑面积为30,601.76平方米的房产及设备,约定租赁期限:2012年3月1日一2027年8月31日,合计租金及设备设施使用费为13,091万元。根据合同约定,装修期(2012年3月1日一2012年8月31日)以及第1-3个租赁年度(2012年9月1日-2015年8月31日)免收租金和设备使用费。解百兰溪公司在办妥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预付第4-5个租赁年度及相关设备使用费计2,086.04万元,兰溪山田公司按10%的年利率向解百兰溪公司支付预付租金及相关设备使用费的利息。

(2)解百兰溪公司向兰溪山田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情况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2016)浙0781民破第1号至第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兰溪山田公司等山田系五家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根据2016年6月3日兰溪山田公司破产管理人向解百兰溪公司发出的关于《继续履行合同通知书》(2016)兰山田破 1-5号),兰溪山田破产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通知解百兰溪公司继续履行兰溪山田公司与解百兰溪公司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解百兰溪公司于2016年7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包括:1)解百兰溪公司已预付租金及相关设备使用费本金2,086.04万元和预付租金及相关设备使用费的利息286.83万元、逾期支付违约金27.82万元; 2)破产管理人拖欠的2015年7月-9月空调费、2016年2月-5月电费合计5.97万元;3)山田中央广场空调供水总管损坏维修代垫费用2.55万元。

对于解百兰溪公司申报的债权,破产管理人出具编号为492-1号的《山田系五家破产企业债权核查表》,确认解百兰溪公司申报的预付资金及其利息债权2,344.92万元不属于破产债权。2016年8月4日,解百兰溪公司就破产管理人上述未确认的债权提出书面异议。破产管理人未给予书面答复。2018年1月11日,破产管理人出具编号为492-1号的《山田系五家破产企业债权复查确认书》,再次不予确认解百兰溪公司申报的上述债权。

解百兰溪公司已于2018年1月18日向兰溪山田公司破产管理人就上述事项确认无异议。解百兰溪公司仍按2016年6月3日兰溪山田公司破产管理人发出的《继续履行合同通知书》继续履行与兰溪山田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一、二》。

(3)解百兰溪公司注销清算事项

解百兰溪公司自2012年开业以来,业务发展缓慢,经营业绩不佳,特别是2016年5月以来,承租的经营物业出租方兰溪山田公司破产重整带来的负面影响,导致经营专柜撤离、招商困难、销售严重下滑,杭州解百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清算注销杭州解百兰溪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清算注销解百兰溪公司。解百兰溪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发布闭店通知,并于2018年8月20日成立清算组。

截止至本报告报出日,解百兰溪公司注销清算尚未完成。

(4)解百兰溪公司诉讼兰溪山田公司情况

解百兰溪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向兰溪山田公司破产管理人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因兰溪山田公司违约,自2018年8月11日起,《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一、二》解除。解百兰溪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18年11月23日,解百兰溪公司就其与兰溪市山田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浙江山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关于房屋租赁纠纷事项向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兰溪法院已受理并出具《兰溪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浙0781民初7533号)。《民事起诉状》中要求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在2012年6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及《补充协议二》已经于2018年8月11日解除;判令确认被告一尚欠原告预付租金及设备使用费956.73万元以及自2015年1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依照年化10%的年利率计算的利息和按利息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2日,利息为477.17万元,违约金为199.36万元;判令确认被告一尚欠原告垫付的公共区域和数码城空调电费24.31万元、空调管道维修费2.55万元,两项小计26.85万元并承担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2日,利息为26.85万元*850天*4.75%/360天=3.01万元);判令确认被告一对原告的上述二项债务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共益债务;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第一项和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2018年11月26日,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案件(案号为(2018)浙0781民初7533号)。

本诉讼事项原定于2019年3月26日开庭,因法院送达程序出现瑕疵而延期,开庭日期待法院另行通知。截止至本报告出具日,兰溪市人民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3、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事项

2015年3月,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杭政函[2012]10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商旅”)《关于要求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请示》的批复(市国资简复[2012]45号)精神,杭州商旅启动将杭州商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商资产”)持有的杭州解百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到杭州商旅(以下简称“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工作。

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事宜因故未能进一步实施。2018年7月2日,经杭州商旅和杭商资产董事会决议,决定重新启动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工作。2018年7月11日,杭州商旅和杭商资产就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事宜重新签订《关于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的协议》。 截至本报告报露日,有关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事项正在办理中。

4、有关杭州解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解百商贸公司”)清算注销事项

2018年8月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对全资子公司资产、负债划转,并清算注销杭州解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取消对全资子公司解百商贸公司的资产、负债划转,并清算注销解百商贸公司。

2019年3月21日本公司取得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工商企业注销证明》((杭)准予注销[2019]第162964号),解百商贸公司注销的手续已全部完成。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0814 证券简称:杭州解百 公告编号:2019-016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

●本次董事会全部议案均获通过,无反对票、弃权票。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坤和中心37楼南会议室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4月12日以通讯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其中:独立董事王国卫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并表决。会议由董事长童民强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审议并逐项书面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和正文)》。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经营数据简报》。(具体详见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公告,编号2019-018。)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详见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公告,编号2019-019。)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增补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因原任董事到龄退休,辞去董事和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委员等职务,导致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暂缺一人,董事会同意增补童民强为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五、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利用闲置资金购买信托产品的议案》。(具体详见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公告,编号2019-020。)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814 证券简称:杭州解百 编号:2019-017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在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坤和中心37楼南会议室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4月12日以通讯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应参加监事4人,实际参加监事4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胡超东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审议并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和正文)》。

根据《证券法》第68条、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一一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6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在全面审阅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和正文)后,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和正文)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2、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和正文)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本报告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和正文)中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4、在本次报告的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参与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以及2017年5月2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814 证券简称:杭州解百 公告编号:2019-018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季度经营数据简报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五号一一零售》、《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门店分布及变动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门店数量未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二、2019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

1、营业收入分地区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2、营业收入分业态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注:以上数据未考虑合并抵销,仅供投资者参考,最终以公司定期报告数据为准。

特此公告。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814 证券简称:杭州解百 公告编号:2019-019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以前年度股东权益、净利润不构成实质影响。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修订发布了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2017年5月2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以上四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中国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以及2014年6月20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以及2017年5月2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公司根据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提高分类的客观性和有关会计处理的一致性;金融资产减值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以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1)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

公司所持有的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系为了出售并获取差价,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列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报表项目。

公司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在其他综合收益列报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计入首次执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如首次执行日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同于原账面价值,两者之间的差额也应计入准则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

(2)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

公司所持有的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系无活跃市场、在可预见的未来出售可能性很小、非交易性,以成本作为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数,划分为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列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报表项目。

公司按成本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在其他综合收益列报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计入首次执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其他综合收益,直至该权益工具投资被终止确认日,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才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直接计入终止确认期间的留存收益,不再转损益。

2、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3、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以前年度股东权益、净利润不构成实质影响。

三、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1、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金融工具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颁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需要,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814 证券简称:杭州解百 公告编号:2019-020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信托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理财金额:人民币8,000万元。

●委托理财投资类型:购买信托产品。

●委托理财期限:预计存续期限12个月。

一、委托理财概述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解百”、“公司”)拟使用人民币8,000万元暂时闲置资金向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购买期限为12个月的两个信托产品,分别是:使用3,000万元购买 “中信信托·嘉和160号中铁华侨城北京和园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产品(A类)(以下简称“嘉和北京项目产品”);使用5,000万元购买 “中信信托·融创杭州特定资产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产品(A类)(以下简称“融创杭州项目产品”)。授权公司董事长童民强具体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协议文本。

(一)委托理财的基本情况

1、协议签署日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签署。

2、协议各主体名称:杭州解百、中信信托。

3、委托理财目的:在不影响正常经营需要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现金资产的收益。

4、委托理财品种及涉及金额:购买信托产品;金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36%。

5、购买产品期限:预计存续期限12个月,自相应成立日起算。

本次委托理财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公司内部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委托理财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委托理财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已对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信用评级及履约能力等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基本情况如下:

1、基本信息

名称: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及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一松。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

主营业务: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持有80%股权;中信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20%股权。其中中信兴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为最终实际控制人。

2、交易对方最近三年业务发展状况

根据中信信托2015~2017年的年报摘要显示,其主要指标:营业收入分别为102.63亿元、58.18亿元和73.99亿元;净利润分别为31.54亿元、31.22亿元和35.90亿元;净资产分别为179.97亿元、202.14亿元和227.03亿元。

自1988成立以来,截至目前,其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除正常存续的之外均正常清算兑付。

3、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中信信托无关联关系。

4、交易对方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截止2018年末,中信信托的资产总额377.23亿元;净资产253.59亿元,2018年度的营业收入56.38亿元,净利润34.20亿元。

三、委托理财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说明

1、资金来源:暂时闲置自有资金。

2、理财期限:上述两个产品的预计存续期限为12个月。

(1)根据《中信信托·嘉和160号中铁华侨城北京和园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拟签订稿):本信托计划分为A类、B类和C类,其中A类预计期限为12月,B类预计期限为24月,C类预计期限为36月。各类受益权期限、信托计划期限均可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提前终止或延长。

(2)根据《中信信托·融创杭州特定资产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拟签订稿):本信托计划A类信托受益权预定期限为12个月,预定到期日为信托计划成立起届满 12 个月之对应日;B类信托受益权预定期限为15个月,预定到期日为该类首期信托单位起算日届满 15个月之对应日;C类信托受益权预定期限为18个月,预定到期日为该类首信托单位起算届满 18 个月之对应日。但各类信托单位的期限根据合同约定可能延长也可能提前终止。

3、参考收益率:嘉和北京项目产品为7.1 %/年;融创杭州项目产品为不高于8%(含)/年。

(二)产品说明

1、嘉和北京项目产品

产品名称:中信信托·嘉和160号中铁华侨城北京和园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发行人/受托人/管理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资金投资方向:房地产开发贷。

产品类型:主动管理型信托/房地产。

参考收益率:产品为非保本收益型,参考收益率为年化7.1%。

收益起算日:指受托人将该类信托本金依《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支付给北京中铁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人)之日。

产品收益核算及转让:受益权期限内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以及该类受益权到期日。信托受益权在信托计划期限内经受托人审核同意后可向合格投资者转让。

购买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

2、融创杭州项目产品

产品名称:中信信托·融创杭州特定资产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发行人/受托人/管理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资金投资方向:房地产开发贷。

产品类型:主动管理型信托/房地产。

参考收益率:产品为非保本收益型,参考收益率不高于8%(含)/年。

产品收益起算日:信托计划成立日。

产品收益核算及转让:固定核算日为信托计划预定期限内,每年的12月20日。受益人在符合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的前提下,有权转让其所持受益权份额。

购买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三)敏感性分析

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本次以8,000万元暂时闲置资金购买信托产品,在产品持有期限内,减少公司现金流净额8,000万元,到期后预计为公司产生收益613万元(不考虑税费)。本次购买信托产品,不会影响日常资金周转所需,不会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公司通过适度开展委托理财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现金资产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四)风险及风险控制

在保证正常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委托理财的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委托理财事项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公司委托理财着重考虑收益和风险是否匹配,把资金安全放在第一位,将及时关注委托理财资金的相关情况,确保理财资金到期收回。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较为充裕,在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及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前提下,使用人民币3,000万元暂时闲置资金购买“中信信托·嘉和160号中铁华侨城北京和园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产品(A类),使用人民币5,000万元暂时闲置资金购买“中信信托·融创杭州特定资产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产品(A类),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有关本次购买信托产品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本次购买信托产品事项。

(六)公司委托理财情况

至本公告披露日前的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累计发生委托理财情况如下:

1、信托产品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公司购买的新天地项目产品已于2018年3月1日到期按时收回本金,根据合同的约定,收益尾款60.62万元于2018年7月收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购买信托产品开展委托理财,未到期本金余额为5,000万元。

2、余额管理的理财产品情况

至2019年3月末的连续十二个月内,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投资银行短期理财产品,取得收益934.32万元,尚未到期的产品余额为1,200万元。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公司代码:600814 公司简称:杭州解百

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