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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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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9-04-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1. 永赢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2019年4月2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613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永赢基金”),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银行”)。

4.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19年4月29日至2019 年7月26日。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本公司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5. 本基金设A类和C类两级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代码为007347,C类基金份额的代码为007348。本基金的募集总规模下限为2亿份。

6. 本基金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募集(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7.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需开立永赢基金基金账户。已经开立过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直接认购本基金而无须另行开立基金账户。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如有)下属销售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8. 投资者需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才能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开立交易账户,但每个投资者只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的责任。如果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则需要在该销售网点办理“增开交易账户”,然后再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个人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查询确认结果。

9.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撤销。

10.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1. 在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网上交易除外)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或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本基金对募集期间(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详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情况,调整投资人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

12.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3.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9年4月25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的《永赢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和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51690111咨询认购事宜。

15. 在募集期内,本基金可视情形调整销售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6.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作为债券型基金,本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7. 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作出适当调整。

第一部分 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永赢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永赢昌利债券。本基金设A类和C类两级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简称:永赢昌利债券A,代码:007347;C类基金份额简称:永赢昌利债券C,代码:007348)。

二、 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募集对象

本基金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八、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资产,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九、基金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十、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十一、基金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第一部分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十三 销售机构””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二、单笔最低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网上交易除外)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或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本基金对募集期间(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详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情况,调整投资人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和追加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实施前两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三、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27楼

联系人:吴亦弓

联系电话:(021)5169 0103

传真:(021)6887 8782、6887 8773

客服热线:(021)5169 0111

2)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maxwealthfund.com

此外,基金管理人亦可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十四、基金募集期与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19年4月29日至2019 年7月26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十五、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第二部分 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 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二、 认购受理:在2019年4月29日至2019 年7月26日期间,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三、 资金缴纳:投资者须将足额资金存入销售机构指定的账户后,方可进行基金认购。

四、 份额确认: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表示该销售机构确实收到投资者的申请信息和足额认购资金,认购份额的最终确认由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完成,待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到提出申请的销售机构查询。

五、 认购方式: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予以退回。投资者可以通过当面委托、传真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进行认购。

六、 在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网上交易除外)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或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通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本基金对募集期间(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详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情况,调整投资人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累计认购金额及持有基金份额比例限制。

七、 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形成的利息收入折算成基金认购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认购资金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八、 认购费率

本基金分为A、C两类基金份额,其中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A类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1.00元。

(1)当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永赢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四月

永赢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四月

重要提示

永赢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9年4月2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613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预期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资产,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交易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ABS)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为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本基金在募集成立时(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及运作过程中,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且基金管理人承诺后续不存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要求的情形。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不受此限制。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一部分 绪言

《永赢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永赢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永赢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永赢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永赢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永赢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永赢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非一方过错情况下的电力和通讯故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网络黑客攻击以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中心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设立日期:2013年11月7日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7

联系人:周良子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80号文件批准,于2013年11月7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亿元,经工商变更登记,公司于2014年8月21日公告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2亿元。

2018年1月25日,公司完成增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亿元增加至人民币9亿元。

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643,41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1.49%;

利安资金管理公司(Lion Global Investors Limited)出资人民币256,59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8.51%。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马宇晖先生,董事长,学士。12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产品开发副经理、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现任宁波银行副行长,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章宁宁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金融市场部兼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宁波银行金融市场部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邹忠良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宁波银行信用卡中心销售部副经理、市场部高级副经理、业务发展部高级副经理;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行长助理(零售公司)、余姚支行副行长(零售公司)、余姚支行副行长(个人银行);宁波银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现任宁波银行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陈首平先生,董事,学士,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投资经理、货币市场主管;华侨银行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华侨银行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财务总监、利安资金管理公司董事。

陈友良先生,董事,硕士,马来西亚籍。曾任职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风险分析师;巴克莱资本操作风险管理部经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业务经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主席办公室主席特别助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资金部副总裁;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资产负债管理总经理。现任职于华侨永亨银行有限公司。

芦特尔先生,董事,学士。15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监事。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巍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外运大连公司、美国飞驰集团无锡公司。现任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华北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康吉言女士,独立董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曾任职于上海基础工程公司、海南中洲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审计师事务所(上海沪港审计师事务所)、上海长江会计师事务所。现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合伙人;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学勇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在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监事会成员

施道明先生,监事长,硕士,经济师。曾任宁波银监局主任科员、副处长;宁波银行总行零售公司部(小企业部)副总经理;宁波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宁波银行总行个人公司部、信用卡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宁波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姜丽荣先生,监事,硕士。6年证券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曾担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金融市场部同业部销售岗、非银同业部高级经理助理、高级副经理,现担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部总监。

狄泽先生,监事,学士。12年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曾任职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专员;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监,兼合规部总监。

3、管理层成员

芦特尔先生,总经理,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内容。

毛慧女士,督察长,硕士。13年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曾任职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监察经理;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徐翔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2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担任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资金局交易中心交易员;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环球市场部交易员;澳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全球金融市场部交易总监;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环球市场部交易主管;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担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永兴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2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担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担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牟琼屿女士,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9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担任中融国际信托固定收益部交易员,国开证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现担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史浩翔先生,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5年证券相关从业经验,曾担任广发银行金融市场部利率及衍生品自营交易员,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事业部投资经理,现担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公司总经理芦特尔先生担任主任委员,副总经理徐翔先生、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李永兴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乔嘉麒先生担任执行委员。督察长、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部负责人、交易部负责人、各基金经理、各投资经理、研究人员可列席,但不具有投票权。

总经理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协调统筹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并检查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议案通过需经2/3以上委员同意,主任委员有一票否决权。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素。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IT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估值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颁布了《员工合规守则》,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及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涵盖科学的招聘解聘、培训、考核、薪酬等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审计部,负责公司的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审计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张博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局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行长张金良先生,曾任中国银行财会部会计制度处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兼任IT蓝图实施办公室主任、总经理,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执行董事、党委委员,兼任中国光大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党委副书记。

张博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副行长,西安分行行长,乌鲁木齐分行筹备组组长、分行行长,青岛分行行长,光大消费金融公司筹备组组长。曾兼任中国光大银行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负责普惠贷款团队业务。现任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8年6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103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2777.81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与托管业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中心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021)5169 0103

传真:(021)6887 8782、6887 8773

联系人:吴亦弓

客服热线:(021)5169 0111

网址:www.maxwealthfund.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中心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9

联系人:曹丽娜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下转2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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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