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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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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9-04-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安冬、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会计师:蒋燕华,费泽旭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基金募集申请于2019年4月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613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永赢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和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其他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永赢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A、C两类基金份额,其中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A类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1.00元。

(1)当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0%,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10)/1.00=9,950.3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9,950.36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1,000元,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元

认购份额=(5,499,000+550)/1.00=5,499,5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5,499,550.00份A类基金份额。

(2)当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5,500,000+550)/1.00=5,500,5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5,500,550.00份C类基金份额。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增加、减少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每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相应类别的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均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费等;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实际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实际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资产,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综合运用类属配置策略、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力求规避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保值。

1、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各类属相对收益情况、利差变化状况、信用风险评级、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因素来确定各类属配置比例,发掘具有较好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并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并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

2、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的未来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长、中、短期债券主要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进行合理配置。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4、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主要关注信用债收益率受信用利差曲线变动趋势和信用变化两方面影响,相应地采用以下两种投资策略:

1)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首先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情况,其次分析标的债券市场容量、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最后综合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本基金信用债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变化策略:信用债信用等级发生变化后,本基金将采用最新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债券进行重新定价。

本基金将根据内、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5、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对回购利率与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息差空间,从而确定是否进行正回购。进行息差策略操作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回购比例以及信用风险和期限错配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上述(2)、(9)、(11)、(12)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较高的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予以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0%,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10)/1.00=9,950.3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9,950.36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1,000元,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元

认购份额=(5,499,000+550)/1.00=5,499,5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5,499,550.00份A类基金份额。

(2)当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三:某投资者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的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5,500,000+550)/1.00=5,500,5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5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其可得到5,500,550.00份C类基金份额。

九、 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发售机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第一部分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十三 销售机构””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第三部分 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直销柜台的开户及认购

1. 业务受理时间

在本基金募集期间,办理时间为上午9:00至下午17:0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 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开户与认购手续,须提供下列资料:

(1) 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个人投资者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2) 提供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3) 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银行借记卡、储蓄卡等(该指定银行账户为资金进出的唯一账号);

(4) 本人现时有效的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复印);

(5)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非本国税收居民提供);

(6) 提供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投资者类型及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函及投资者承诺函》的回执;

(7) 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个人投资者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8) 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已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付款凭证回单联或加盖个人印鉴(签字)的网上银行付款凭证;

(9) 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各类《风险提示书》;

(10) 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3. 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

机构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开户与认购手续,须提供下列材料:

(1)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私章的《机构投资者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2)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机构投资者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3)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机构投资者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4) 提供有授权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机构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

(5) 提供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

(6)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收集表》以及随附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

(7) 出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最新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民政部门等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8) 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如提供营业执照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无需提供);

(9)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10) 出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正反面复印件;

(11)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由指定银行出具的银行账户证明复印件或银行账户的相关证明文件(该指定银行账户为资金进出的唯一账号);

(12) 如是金融机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或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等;

(13) 如是金融机构以产品名义开户,请提供产品成立公告、备案证明文件(如备案批复函)等;

(14) 如是社保账户,请提供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确定管理人及相应投资组合的确认函等及托管行资料;

(15) 如是年金类账户,请提供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年金管理资格证书等及托管行资料;

(16) 如是QFII 账户,请提供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 QFII 的投资额度以及开立相关账户的批复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等及托管行资料;

(17) 如由托管人负责开户,需另外提供托管人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机构投资者预留印鉴卡》、托管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以及经办人身份证等;

(18)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投资者类型及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函及投资者承诺函》的回执;

(19)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非本国税收居民提供);

(20) 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消级非金融机构提供);

(21) 签署投资者类型及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函及投资者承诺函;

(22) 办理认购还需提供已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机构投资者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23) 办理认购还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或加盖预留印鉴的网上银行付款凭证或划款指令或资金划拨内部审批单的复印件;

(24) 办理认购还需提供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各类《风险提示书》;

(25) 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投资者在开户及认购前应接受销售适用性风险测试。

若开通传真交易还需提供个人或机构的《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二份。

4. 资金划拨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须将足额的认购资金,自与投资者同一身份的银行账户,汇入本公司下述指定的直销中心专户,并在所填写票据的汇款用途中注明“投资者姓名及认购的基金名称”。本公司直销中心账户如下:

户名: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0010122000582559

开户行:宁波银行鄞州中心区支行

大额支付号:313332082060

投资者若因未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及本公司直销中心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 注意事项

1.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将面向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0元(含认购费)人民币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发售,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网上交易除外,具体规定请至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2. 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简称或基金代码。其中,A类基金份额简称:永赢昌利债券A,代码:007347;C类基金份额简称:永赢昌利债券C,代码:007348。

3. 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的指定账户,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无效。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4. 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最后一日下午17:00之前未足额划到指定基金直销中心账户;

(5)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认购情形。

二、 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及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第四部分 清算与交割

一、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的募集专户中,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本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收入折算成基金认购份额,归投资者所有,认购资金利息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二、 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3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账户。

三、 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第五部分 基金的验资与备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第六部分 本基金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 基金管理人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人:周良子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7

网址:www.maxwealthfund.com

二、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张博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三、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第一部分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十三 销售机构”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联系电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9

联系人:曹丽娜

五、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安冬、丁媛

六、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 8888

传真:(021)2228 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费泽旭

七、 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发行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5日

永赢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上接25版)

(上接25版)

永赢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上接25版)

(下转2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