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45版)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需双方书面认可:
(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实际丧失履行能力,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解除;
(3)法律、法规规定的变更或解除的情形出现。
8.文本及生效:
(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2)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执行;
(3)乙方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六、关联交易目的和影响
为了保证本公司煤炭生产的正常进行,平庄煤业将五个生产矿及销售公司、物资供应公司、设备租赁站等核心经营性资产置入本公司。本公司不再设置水电、供暖、医疗、通讯、物业服务等部门,本公司生产经营及生活所需上述服务由平庄煤业负责,此关联交易有利于降低公司生产成本,减少相关支出。平庄煤业不再保留设备租赁站与机构,平庄煤业所属非上市公司煤矿生产所使用的租赁设备在本公司设备租赁站租赁,此关联交易有利于增加公司收入。平庄煤业不再设置物资采购业务部门,煤炭生产等所需物资委托本公司的物资供应公司代为采购。平庄煤业不再保留销售功能与机构、平庄煤业所属非上市公司煤矿生产的煤炭委托本公司煤炭销售公司代为销售,非经本公司同意,平庄煤业不再自行或委托他人代为销售,2018年度本公司为平庄煤业代销煤炭共取得13,991.85万元收入。在平庄煤业整体上市前,上述关联交易具有持续性。上述关联交易执行双方协商定价原则,没有损害本公司利益。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本公司与平庄煤业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为12,741.86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平庄能源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与平庄煤业签订日常关联协议的事宜进行了事前审议,对本次《关于公司与平庄煤业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我们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我们认为:
一是综合服务协议,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服务价格标准的确定按国家或当地政府定价,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为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
二是设备租赁协议,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租赁费标准的确定按国家或当地政府定价,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三是煤炭代销协议,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煤炭代销价格的确定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四是物资采购协议,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物资代购管理费率的确定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后,认为:平庄能源与平庄煤业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审阅了与会有关关联交易的全部文件,鉴于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定价符合市场原则,未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以上关联交易事项,具体意见如下:
1.关于综合服务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服务价格标准的确定按国家或当地政府定价,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为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
2.关于设备租赁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租赁费标准的确定按国家或当地政府定价,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3.关于煤炭代销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煤炭代销价格的确定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4.关于物资采购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物资代购管理费率的确定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本次关联交易协议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此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与平庄煤业签署的《综合服务协议》、《设备租赁协议》、《物资采购协议》、《煤炭代销协议》;
4.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5.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 公告编号:2019-016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1.与平庄煤业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2016年4月16日,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庄能源”,或“本公司”或“公司”)与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庄煤业”)重新签订了《综合服务协议》、《设备租赁协议》、《物资采购协议》、《煤炭代销协议》,合同约定期限均为3年。上述四个协议,经2016年6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执行。
2019年,预计本公司向平庄煤业采购材料、燃料和动力合计13,000万元(其中,电力6,000万元,热力3,000万元,供水1,000万元,材料、燃料采购3,000万元);向平庄煤业销售产品、商品合计38,500万元(其中材料销售35,000万元,煤炭销售3,500万元);接受平庄煤业委托煤炭代销,获取手续费不超过14,000万元;接受平庄煤业提供的劳务5,000万元;向平庄煤业提供劳务1,000万元。
2018年,本公司向平庄煤业采购燃料和动力合计6,552.29万元(其中,电力4,030.88万元,热力1,602.39万元,供水431.76万元,燃料487.26万元),比预计10,000万元减少3,447.71万元,减幅34.48%,主要是由于公司煤炭产量较上年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吨煤生产成本构成中的电力、热力、工业用水单耗相应降低,致使日常关联交易总量有所下降;向平庄煤业销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合计31,819.02万元(其中材料销售29,780.14万元,比预计35,000万元减少5,219.86万元,减幅14.91%;煤炭销售1,669.28万元,比预计3,500万元减少1,830.72万元,减幅52.31%,主要是吨煤生产成本构成中的电力、热力、工业用水单耗相应降低,导致平庄煤业日常关联交易总量减少);接受平庄煤业委托煤炭代销,获取手续费13,991.85万元;接受平庄煤业提供的劳务3,127.85万元,比预计6,000万元减少2,872.15万元,减幅47.87%,主要是由于公司煤炭产量较上年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导致救护费、运输费等费用相应降低,致使日常关联交易总量有所下降。
2. 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近日,本公司分别与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大连国电晨龙能源有限公司、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沈西热电厂、国电内蒙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2019年煤炭买卖合同》,总计煤炭销售合同量为960万吨,其中与平庄能源所属煤矿预计发生7,000万元煤炭销售额,其他为代平庄煤业销售。
3. 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结合实际,预计2019年,委托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招标方式采购设备、大宗材料等货物不超过1,800万元,接受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提供劳务不超过1,000万元,共计发生关联交易2,800万元。
2018年委托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招标方式采购设备、大宗材料、劳务共计1,860.61万元,比预算2,500万元减少639.39万元,减幅25.58%。主要原因是2018年,公司强化物资采购集中管控,统一网上询比价,增加了自主物资采购比重,致使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日常关联交易额下降。
4. 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为提高公司效益,实现人员分流,公司在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察哈素煤矿承包了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总价款为5,228.83万元。
2018年,公司在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开展劳务承包工程,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4,661.45万元。
5. 2019年4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徐晓惠先生、王继业先生、赵宏先生、杜忠贵先生进行了回避,由非关联董事沈玉志先生、陈守忠先生、张海升先生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以上议案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6.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平庄煤业在股东大会上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二)预计2019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万元
■
(三)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万元
■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
关联方2018年度财务数据(万元)如下:
■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1)平庄煤业持有本公司61.42%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平庄煤业主营业务收入稳定,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业务经验和能力,具备长期履约能力。
(2)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大连国电晨龙能源有限公司、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沈西热电厂、国电内蒙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和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公司关联关系为实质上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上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为国务院国资委直属大型国有企业。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全资或控股企业信誉良好,有足够支付能力购买公司产品和服务,主营业务收入稳定,经营状况良好,具备长期履约能力。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以及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等途径查询核实,以上关联方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证监会相关法规要求。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与平庄煤业日常关联交易
双方发生的煤炭代销、物资采购、设备租赁、综合服务的关联交易均根据本公司与平庄煤业签订的相关协议进行,双方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均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进行,并以货币资金方式按市场或协议价格进行结算。
(二)与国家能源集团下属企业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
近日,本公司分别与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大连国电晨龙能源有限公司、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沈西热电厂、国电内蒙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2019年煤炭买卖合同》,对交易合同量及煤种、数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具体内容如下:
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合同品种、数量:混(末)煤370万吨。
2.合同价格:不含税价格为149.57元/吨,增值税为25.43元/吨,含税价格为175元/吨。
3.到站、收货人:收货人: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4.交(提)货方式:交货点为卖方各发运站,方式为铁路运输车板交货;皮带运输选煤厂交货;汽运自提。
5.质量和数量检验验收标准及方法:买卖双方共同检斤、联合采制化、月加权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大于等于3100千卡/千克,若低于3100千卡/千克,卖方给予补偿处理(低于2800千卡/千克时,买方拒绝结算),买方承担运损;含硫≤1%,如超此标准,双方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6.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结算人为签合同盖章的买方(不准委托结算),结算方式为银行汇款或承兑汇票,每月月末前结清上月货款。铁路运费、专用线铁路运费及杂费由买方承担。矿内铁路调车费执行12元/吨,运杂费以铁路票据为准。
7.违约责任:买卖双方严格执行合同,由于任何一方原因而影响供煤合同执行,由责任方负责(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8.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赤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合同有效期及份数: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本合同一式六份,买卖双方各三份。
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
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合同品种:褐煤。1.2合同数量:150万吨。
1.3供货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交货时间:根据月度交货时间组织。
2.2交货方式:卖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到站交货。托运人:卖方;到站:东三家。收货人:买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买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检斤结果为复核依据。
3.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买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
3.3买方应在接到煤炭后5日内将检斤及检质结果反馈给卖方;卖方应在装车后5日内将检斤检质结果反馈给买方。
3.4如有质量争议,双方可采取共同采制样、共同化验等方式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采取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质量结算的依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5买方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制、化和计量工作,卖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
4.煤炭价格
4.1月度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合同价+质量调整价。结算热值以3200千卡/千克为基础热值。
4.1.1基本热值合同价
月度基本热值合同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上月执行价格*{1+[(上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上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50%}(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2018年12月3200千卡/千克出矿不含税价为208.62元/吨,增值税33.38元/吨,含税价为242元/吨。
4.1.2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
4.2发热量调整价:实际热值与合同热值差异在±200千卡/千克范围内,按照实际热值结算;差异超过±200千卡/千克范围,按照超出合同热值部分×每大卡结算基准价格×120%进行奖罚。
4.3硫分调整价:按照合同标准,硫分(St,d)每增加0.1%扣减2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算。
4.4价格确认:双方以补充协议或《价格确认函》的形式确认每月各品种价格。为便于操作,甲、乙双方同意将《价格确认函》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价格确认函》经双方盖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相应各品种的结算依据。
5.结算方式及期限
5.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
5.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5.3由买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算;卖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运费按卖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
6.保密条款:买卖双方对合同均有保密义务,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泄露给任何不相关的其他方。
7.履约权利与责任
7.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7.2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8.不可抗力
8.1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政府行为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8.3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合同有效期: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11.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柒份,甲方四份,乙方三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大连国电晨龙能源有限公司
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合同品种:褐煤。1.2合同数量:50万吨。
1.3供货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交货时间:根据月度交货时间组织。
2.2交货地点:锦州港、葫芦岛港、盘锦港。
2.3交货方式:平仓交货。
2.4卖方承担煤炭在装船港平仓前的一切费用(含港建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装运港口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为准作为结算数量依据,以卸货港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计量为校核。若校核偏差在3%。或以内,以装运港口载明数量为准;若校核偏差超过3%。以上部分,则双方各承担一半;若卸载港未按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计量则以装运港口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为准。
3.2煤炭质量:由甲、乙双方认可的装运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按国家标准进行装船取样检验并出具装船检验报告,并以此化验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以甲、乙双方认可的卸货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校核。若校核结果与装港质检结果的低位发热量偏差小于或等于72kcal/kg,则以装港质检结果为计价依据;若校核结果与装港质检结果的低位发热量偏差大于72kcal/kg,则按照双方认可的装港和卸货港质检结果算数平均值结算;若卸载港未按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则以装运港口化验结果为准。
3.3甲、乙双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第三方检验机构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3.4如有异议,双方可采取共同釆制样、共同化验等方式协商解决。
4.煤炭价格
4.1结算价格=离岸基准价+质量调整价
4.2离岸基准价锦州港、葫芦岛港、盘锦港参照锦州港平仓挂牌价执行。
4.3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
4.3.1发热量调整价:实际热值与合同热值差异在±200千卡/千克范围内,按照实际热值结算;差异超过±200千卡/千克范围,按照超出合同热值部分×每大卡合同价格×120%进行奖罚。
4.3.2硫分调整价:按照合同标准,硫分(St,ar)每增加0.1%扣减2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算。
5.结算方式及期限
5.1甲乙双方以每一船为一批次进行结算。
5.2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结算票据(增值税发票、装货港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与质量认证书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清煤款。
5.3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6.保密条款:买卖双方对合同均有保密义务,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泄露给任何不相关的其他方。
7.履约权利与责任
7.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7.2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8.不可抗力
8.1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政府行为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8.3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合同有效期: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11.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
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合同品种:褐煤。1.2合同数量:50万吨。
1.3供货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交货时间:根据月度交货时间组织。
2.2交货方式:卖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到站交货。托运人:卖方;到站:张百湾。收货人:买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买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检斤结果为复核依据。
3.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买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
3.3买方应在接到煤炭后5日内将检斤及检质结果反馈给卖方;卖方应在装车后5日内将检斤检质结果反馈给买方。
3.4如有质量争议,双方可采取共同采制样、共同化验等方式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采取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质量结算的依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5买方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制、化和计量工作,卖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
4.煤炭价格
4.1月度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合同价+质量调整价。结算热值以3200千卡/千克为基础热值。
4.1.1基本热值合同价
月度基本热值合同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上月执行价格*{1+[(上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上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50%}(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2018年12月3200千卡/千克出矿不含税价为208.62元/吨,增值税33.38元/吨,含税价为242元/吨。
4.1.2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
4.2发热量调整价:实际热值与合同热值差异在±200千卡/千克范围内,按照实际热值结算;差异超过±200千卡/千克范围,按照超出合同热值部分×每大卡结算基准价格×120%进行奖罚。
4.3硫分调整价:按照合同标准,硫分(St,d)每增加0.1%扣减2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算。
4.4价格确认:双方以补充协议或《价格确认函》的形式确认每月各品种价格。为便于操作,甲、乙双方同意将《价格确认函》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价格确认函》经双方盖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相应各品种的结算依据。
5.结算方式及期限
5.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
5.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5.3由买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算;卖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运费按卖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
6.保密条款:买卖双方对合同均有保密义务,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泄露给任何不相关的其他方。
7.履约权利与责任
7.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7.2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8.不可抗力
8.1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政府行为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8.3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合同有效期: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11.其他: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
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合同品种:褐煤。1.2合同数量:50万吨。
1.3供货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交货时间:根据月度交货时间组织。
2.2交货方式:卖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到站交货。托运人:卖方;到站:张百湾。收货人:买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买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检斤结果为复核依据。
3.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买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
3.3买方应在接到煤炭后5日内将检斤及检质结果反馈给卖方;卖方应在装车后5日内将检斤检质结果反馈给买方。
3.4如有质量争议,双方可采取共同采制样、共同化验等方式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采取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质量结算的依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5买方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制、化和计量工作,卖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
4.煤炭价格
4.1月度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合同价+质量调整价。结算热值以3200千卡/千克为基础热值。
4.1.1基本热值合同价
月度基本热值合同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上月执行价格*{1+[(上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上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50%}(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2018年12月3200千卡/千克出矿不含税价为208.62元/吨,增值税33.38元/吨,含税价为242元/吨。
4.1.2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
4.2发热量调整价:实际热值与合同热值差异在±200千卡/千克范围内,按照实际热值结算;差异超过±200千卡/千克范围,按照超出合同热值部分×每大卡结算基准价格×120%进行奖罚。
4.3硫分调整价:按照合同标准,硫分(St,d)每增加0.1%扣减2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算。
4.4价格确认:双方以补充协议或《价格确认函》的形式确认每月各品种价格。为便于操作,甲、乙双方同意将《价格确认函》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价格确认函》经双方盖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相应各品种的结算依据。
5.结算方式及期限
5.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
5.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5.3由买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算;卖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运费按卖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
6.保密条款:买卖双方对合同均有保密义务,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泄露给任何不相关的其他方。
7.履约权利与责任
7.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7.2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8.不可抗力
8.1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政府行为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8.3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合同有效期: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11.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
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合同品种:褐煤。1.2合同数量:50万吨。
1.3供货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交货时间:根据月度交货时间组织,具体以船期确定交货日期。
2.2交货地点:锦州港、葫芦岛港、盘锦港。2.3交货方式:平仓交货。
2.4卖方承担煤炭在装船港平仓前的一切费用(含港建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装运港口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为准作为结算数量依据,以卸货港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计量为校核。若校核偏差在3%。或以内,以装运港口载明数量为准;若校核偏差超过3%。以上部分,则双方各承担一半;若卸载港未按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计量则以装运港口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为准。
3.2煤炭质量:由甲、乙双方认可的装运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按国家标准进行装船取样检验并出具装船检验报告,并以此化验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以甲、乙双方认可的卸货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校核。若校核结果与装港质检结果的低位发热量偏差小于或等于72kcal/kg,则以装港质检结果为计价依据;若校核结果与装港质检结果的低位发热量偏差大于72kcal/kg,则按照双方认可的装港和卸货港质检结果算数平均值结算;若卸载港未按甲、乙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则以装运港口化验结果为准。
3.3甲、乙双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第三方检验机构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3.4如有异议,双方可采取共同釆制样、共同化验等方式协商解决。
4.煤炭价格
4.1结算价格=离岸基准价+质量调整价
4.2离岸基准价锦州港、葫芦岛港、盘锦港参照锦州港平仓挂牌价执行。
4.3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
4.3.1发热量调整价:实际热值与合同热值差异在±200千卡/千克范围内,按照实际热值结算;差异超过±200千卡/千克范围,按照超出合同热值部分×每大卡合同价格×120%进行奖罚。
4.3.2硫分调整价:按照合同标准,硫分(St,ar)每增加0.1%扣减2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算。
5.结算方式及期限
5.1甲乙双方以每一船为一批次进行结算。
5.2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结算票据(增值税发票、装货港港航货物交接清单与质量认证书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清煤款。
5.3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6.保密条款:买卖双方对合同均有保密义务,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泄露给任何不相关的其他方。
7.履约权利与责任
7.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7.2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8.不可抗力
8.1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政府行为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8.3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合同有效期: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11.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
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合同品种:混、末煤。1.2合同数量:20万吨。
1.3供货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交货时间:根据月度交货时间组织。
2.2交货方式:卖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到站交货。托运人:卖方;到站:金桥。收货人:买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买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检斤结果为复核依据。
3.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买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买卖双方以结算周期加权平均质量进行比对,双方检验结果偏差±120kcal/kg以内,则按合同确定的买方化验结果为准;如偏差超出±120kcal/kg,取双方检验结果平均值为最终结算依据。
3.3买方应在接到煤炭后5日内将检斤及检质结果反馈给卖方;卖方应在装车后5日内将检斤检质结果反馈给买方。
3.4如有质量争议,双方可采取共同采制样、共同化验等方式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采取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质量结算的依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5买方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制、化和计量工作,卖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
4.煤炭价格
4.1月度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合同价+质量调整价。结算热值以3200千卡/千克为基础热值。
4.1.1基本热值合同价
月度基本热值合同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上月执行价格*{1+[(上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上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50%}(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2018年12月3200千卡/千克出矿不含税价为208.62元/吨,增值税33.38元/吨,含税价为242元/吨。
4.1.2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
4.2发热量调整价:实际热值与合同热值差异在±200千卡/千克范围内,按照实际热值结算;差异超过±200千卡/千克范围,按照超出合同热值部分×每大卡结算基准价格×120%进行奖罚。
4.3硫分调整价:按照合同标准,硫分(St,d)每增加0.1%扣减2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算。
4.4价格确认:双方以补充协议或《价格确认函》的形式确认每月各品种价格。为便于操作,甲、乙双方同意将《价格确认函》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价格确认函》经双方盖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相应各品种的结算依据。
5.结算方式及期限
5.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
5.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5.3由买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算;卖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
5.4铁路运杂费及专用铁路运费由买方承担,运费按卖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
6.保密条款:买卖双方对合同均有保密义务,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泄露给任何不相关的其他方。
7.履约权利与责任
7.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7.2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8.不可抗力
8.1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政府行为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8.3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合同有效期: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11.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沈西热电厂
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合同品种:混、末煤。1.2合同数量:15万吨。
1.3供货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交货时间:根据月度交货时间组织。
2.2交货方式:卖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到站交货。托运人:卖方;到站:沙岭。收货人:买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买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检斤结果为复核依据。
3.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买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买卖双方以结算周期加权平均质量进行比对,双方检验结果偏差±120kcal/kg以内,则按合同确定的买方化验结果为准;如偏差超出±120kcal/kg,取双方检验结果平均值为最终结算依据。
3.3买方应在接到煤炭后5日内将检斤及检质结果反馈给卖方;卖方应在装车后5日内将检斤检质结果反馈给买方。
3.4如有质量争议,双方可采取共同采制样、共同化验等方式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采取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质量结算的依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5买方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制、化和计量工作,卖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
4.煤炭价格
4.1月度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合同价+质量调整价。结算热值以3200千卡/千克为基础热值。
4.1.1基本热值合同价
月度基本热值合同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上月执行价格*{1+[(上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上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50%}(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2018年12月3200千卡/千克出矿不含税价为208.62元/吨,增值税33.38元/吨,含税价为242元/吨。
4.1.2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
4.2发热量调整价:实际热值与合同热值差异在±200千卡/千克范围内,按照实际热值结算;差异超过±200千卡/千克范围,按照超出合同热值部分×每大卡结算基准价格×120%进行奖罚。
4.3硫分调整价:按照合同标准,硫分(St,d)每增加0.1%扣减2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算。
4.4价格确认:双方以补充协议或《价格确认函》的形式确认每月各品种价格。为便于操作,甲、乙双方同意将《价格确认函》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价格确认函》经双方盖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相应各品种的结算依据。
5.结算方式及期限
5.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
5.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5.3由买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算;卖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
5.4铁路运杂费及专用铁路运费由买方承担,运费按卖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
6.保密条款:买卖双方对合同均有保密义务,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泄露给任何不相关的其他方。
7.履约权利与责任
7.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7.2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8.不可抗力
8.1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政府行为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8.3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合同有效期: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11.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
1.合同煤种、数量及供货时间
1.1合同品种:混、末煤。1.2合同数量:15万吨。
1.3供货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煤炭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交货时间:根据月度交货时间组织。
2.2交货方式:卖方组织以铁路运输方式运至买方指定到站交货。托运人:卖方;到站:沙岭。收货人:买方。
3.数量确认和质量检验:
3.1数量确认:煤炭交货数量以买方检斤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检斤结果为复核依据。
3.2煤炭质量:煤炭质量:煤炭质量以买方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卖方装车检验结果为复核依据。买卖双方以结算周期加权平均质量进行比对,双方检验结果偏差±120kcal/kg以内,则按合同确定的买方化验结果为准;如偏差超出±120kcal/kg,取双方检验结果平均值为最终结算依据。
3.3买方应在接到煤炭后5日内将检斤及检质结果反馈给卖方;卖方应在装车后5日内将检斤检质结果反馈给买方。
3.4如有质量争议,双方可采取共同采制样、共同化验等方式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采取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化验结果作为质量结算的依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5买方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制、化和计量工作,卖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
4.煤炭价格
4.1月度结算价格=基本热值合同价+质量调整价。结算热值以3200千卡/千克为基础热值。
4.1.1基本热值合同价
月度基本热值合同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上月执行价格*{1+[(上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前月最后一期BSPI指数+(上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前月最后一期锦州港挂牌价格]*50%}(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2018年12月3200千卡/千克出矿不含税价为208.62元/吨,增值税33.38元/吨,含税价为242元/吨。
4.1.2质量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四舍五入)。
4.2发热量调整价:实际热值与合同热值差异在±200千卡/千克范围内,按照实际热值结算;差异超过±200千卡/千克范围,按照超出合同热值部分×每大卡结算基准价格×120%进行奖罚。
4.3硫分调整价:按照合同标准,硫分(St,d)每增加0.1%扣减2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算。
4.4价格确认:双方以补充协议或《价格确认函》的形式确认每月各品种价格。为便于操作,甲、乙双方同意将《价格确认函》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价格确认函》经双方盖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相应各品种的结算依据。
5.结算方式及期限
5.1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数量与价款核对无误后开票结算,发运次月结清煤款。
5.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百分位。以质计价时,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5.3由买方根据实际验收结果为准核算煤炭价格及货款,出具结算单据进行结算;卖方根据结算单开具煤款增值税发票。
5.4铁路运杂费及专用铁路运费由买方承担,运费按卖方提供铁路运费发票和专用线发票结算。
6.保密条款:买卖双方对合同均有保密义务,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泄露给任何不相关的其他方。
7.履约权利与责任
7.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7.2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8.不可抗力
8.1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政府行为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8.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8.3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请买卖任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合同有效期: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11.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
国电内蒙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合同品种:煤矸石。
2.合同价格、数量:价格执行135元/吨;数量190万吨。
3.运输方式:汽运自提。
4.数量和质量验收方法:数量以甲方检斤结果为准;质量以甲方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如有异议,双方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5.结算方式
5.1乙方预交货款,以甲方开户行账户收到货款为准。
5.2甲方对乙方提货数量、交款余额日清月结,每月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开具发票。
6.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严格执行合同,由于任何一方原因而影响合同执行,由责任方负责(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7.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赤峰仲裁委员会仲裁。
8. 合同有效期及份数: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本合同一式六份,买卖双方各三份。
(三)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日常关联交易
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发生的物资采购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并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以货币资金方式进行结算。
(四)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向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付款时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为了保证本公司煤炭生产的正常进行,平庄煤业将五个生产矿及销售公司、物资供应公司、设备租赁站等核心经营性资产置入本公司。本公司不再设置水电、供暖、医疗、通讯、物业服务等部门,本公司生产经营及生活所需上述服务由平庄煤业负责,此关联交易有利于降低公司生产成本,减少相关支出。平庄煤业不再保留设备租赁站与机构,平庄煤业所属非上市公司煤矿生产所使用的租赁设备在本公司设备租赁站租赁,此关联交易有利于增加公司收入。平庄煤业不再设置物资采购业务部门,煤炭生产等所需物资委托本公司的物资供应公司代为采购。平庄煤业不再保留销售功能与机构、平庄煤业所属非上市公司煤矿生产的煤炭委托本公司煤炭销售公司代为销售,非经本公司同意,平庄煤业不再自行或委托他人代为销售。在平庄煤业整体上市前,上述关联交易具有持续性。上述关联交易执行双方协商定价原则,没有损害本公司利益。
2.公司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签署的煤炭销售合同,均为代平庄煤业销售。公司按销售量定额收取煤炭代销费,对公司的独立性无影响。
3.公司与国电物资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发生的采购货物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控制采购成本、保证物资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生产运营费用。
4.公司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发生的劳务承包的关联交易,有助于提高公司效益,实现减员分流。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与平庄煤业日常关联交易
1.关于综合服务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服务价格标准的确定按国家或当地政府定价,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为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
2.关于设备租赁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租赁费标准的确定按国家或当地政府定价,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增加公司收入,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3.关于煤炭代销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煤炭代销价格的确定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4.关于物资采购的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属必要、公允、合法的经济行为,物资代购管理费率的确定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正、公允、合理、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二)与中国国电下属企业的煤炭销售日常关联交易
近日,公司分别与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力朝阳热电有限公司、大连国电晨龙能源有限公司、国电滦河热电有限公司、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国电内蒙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2019年煤炭买卖合同》,总计煤炭销售合同量为960万吨,其中与平庄能源所属煤矿预计发生7,000万元煤炭销售额,其他为代平庄煤业销售。公司按销售量定额收取煤炭代销费,对公司的独立性无影响。
(三)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与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发生的采购货物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控制采购成本、保证物资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生产运营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能源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发生的劳务承包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提高效益、实现人员分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能源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3.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 公告编号:2019-017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电子邮箱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因工作需要,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电子邮箱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变更为:nmgpzny@163.com。
原邮箱将于近日停止使用。
公司投资者热线电话、网址、传真、办公地址等其他联系方式不变。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 公告编号:2019-017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19年与国电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
金融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于2017年,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重新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综合授信、资金管理、委托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存款、贷款、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上述协议,经2017年11月17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执行。
截止2018年期末,公司在财务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为264,680.68万元,2018年获取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为4,450.90万元。预计公司2019年在财务公司结算账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存款利息收入不超过4,500万元。
2019年4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19年与国电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议案》,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徐晓惠先生、王继业先生、赵宏先生、杜忠贵先生进行了回避,由非关联董事沈玉志先生、陈守忠先生、张海升先生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以上议案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平庄煤业在股东大会上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二)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类别和金额
预计公司2019年在财务公司结算账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40亿元人民币,存款利息收入不超过4,500万元。
截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在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存款余额为24.76亿元;2019年1月1日至3月31日,存款利息收入为77.68万元,未发生贷款业务。
(三)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类别和金额
截至2018年期末,公司在财务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为264,680.68万元,2018年获取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为4,450.90万元。2018年未发生贷款业务。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国电财务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陈斌
3.法定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D座4层7单元501、502
4.注册资本:人民币505,000万元
5.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6.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咨询、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货款及委托投资;(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十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十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十四)有价证券投资。
一般经营项目:(无)
7.国电财务有限公司2018年度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18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15.58亿元,同业款项123.40亿元,吸收成员单位存款324.14亿元。总资产360.83亿元,净资产74.65亿元。2018年实现营业总收入13.23亿元,实现利息收入12.51亿元,实现利润总额8.9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98亿元,实现税后净利润6.78亿元。
(二)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实质上同受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
(三)履约能力分析
财务公司经营良好,财务状况较好,具备履约能力。上述关联交易系本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公司与财务公司的交易以市场化原则为定价依据,贷款利率不高于公司与无关联第三方的贷款利率,存款利率不低于公司与无关联第三方的存款利率,遵循主体独立、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交易。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款利率执行。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存款利率执行。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或等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2)2017年9月20日至2020年9月20日,财务公司给予平庄能源人民币2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流动资金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保函、保理等业务。平庄能源贷款采用信用方式,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不高于基准利率。
(3)通过“国电网银”系统为平庄能源及其成员单位搭建资金结算网络,协助平庄能源进行资金管理;
(4)协助平庄能源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5)办理平庄能源与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6)为平庄能源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服务;
(7)吸收平庄能源不超过40亿元的存款;
(8)为平庄能源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9)金融咨询与培训服务:根据平庄能源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为平庄能源提供不同主题的金融培训和信息咨询服务;
(10)其他服务:双方将共同探讨新的服务产品和新的服务领域,并积极进行金融创新,为平庄能源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1)协议签署日期:2017年9月20日
(2)协议有效期:2017年9月20日至2020年9月20日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国电财务有限公司的金融服务的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建设有一定促进作用,存在预期对本公司的金融支持,且存款利率等同于同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建设有一定促进作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产生实际控制人及下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平庄能源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3. 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