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9年

4月26日

查看其他日期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18版)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太阳能光伏电池,太阳能光伏组件、风力发电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改造工程;智能化控制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和服务;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须取得国家专项审批后方可经营(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3、连带担保人:江苏林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江苏启东经济开发区华石路612号

法定代表人:陆永新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经营范围:节能技术研发与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照明器具、光电元器件、太阳能光伏、LED驱动电源、智能照明控制系统、智能家居系统、LED灯具、灯杆、OLED灯具研发、制造、销售,智能网络监控工程、灯光音响工程的设计、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太阳能光伏工程、室内外照明工程、景观照明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养护,自营和代理一般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4、连带担保人:江苏林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

法定代表人:陆云海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产品、风力发电设备、LED及发电设备、分布式电站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改造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和服务;机电设备安装、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和服务;太阳能光伏发电;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上述部分数据可能存在尾差,系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9年,公司拟为上述下属公司就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7.25亿元,在该额度内给予连带责任担保,每笔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限由具体合同约定。在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授权董事长陆永华先生或财务负责人虞海娟女士在上述额度范围以内与相关银行签署综合授信合同文本,担保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

四、董事会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拟为下属公司提供不超过7.25亿元的融资担保,有利于促进下属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符合《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本次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拟为下属公司提供不超过7.25亿元的融资担保,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助于促进下属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信息披露充分。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36.46亿元人民币,占上市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6.71%,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且全部为对公司和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9-39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上述额度内的资金可循环进行投资,滚动使用,单笔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年,授权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自有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

2、投资额度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进行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投资,在该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

为控制风险,可投资于低风险、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或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信托、证券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债券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等。

4、投资行为授权期限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有效。单笔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年。

5、资金来源

公司用于投资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投资于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低风险产品,投资风险较小,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 投资风险

尽管拟购买的理财产品或信托产品属于风险可控的投资品种,但仍然受到金融市场及宏观经济的影响,公司将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控制投资风险措施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财务部根据公司流动资金情况、安全性、期限和收益率选择合适的产品,并进行投资的初步测算,提出方案;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审核,然后再由董事长审批。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属内控部负责对上述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审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审议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在保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确保公司日常经营、研发、生产、建设资金需求以及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运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信托产品,已履行相关的决策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

(二)监事会意见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该额度内的资金可循环进行投资,滚动使用,单笔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年。

五、对公司的影响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9-40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7.5亿元,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投资品种:保本型理财产品

●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至2020年5月31日止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情况下,对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和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本次第二期非公开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合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7.5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1,264,663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0.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99,999,860.8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3,711,262.5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56,288,598.27元。上述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500号《验资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14号)核准,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发行了3,000万张可转债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与保荐费用人民币30,000,000.00元后,上述资金已由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到位资金再扣除债券登记费、律师、会计师、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3,25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66,750,000.00元。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6295号《验资报告》。

上述非公开发行和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1、投资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和股东利益,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安排及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增加公司收益。

2、投资额度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7.5亿元进行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投资,其中第二期非公开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

为控制风险,以上额度内资金只能用于购买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不得进行证券及衍生品投资、委托贷款(包括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投资,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产品。

4、投资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

5、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公司办理的通知存款、购买的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6、信息披露

公司在每次购买理财产品后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该次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期限和收益等。

7、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理财产品发行主体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风险控制措施

(一)公司财务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针对理财产品的安全性、期限和收益情况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由财务部进行审核后提交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审批。

(二)公司财务部建立台账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情况,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度安排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认为: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认为: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进度安排,且在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存在直接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意见

1、公司本次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没有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2、公司本次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投资收益;

3、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本次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无异议。

六、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总额为14.2亿元

截止目前,公司利用第一期和第二期非公开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为0元,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为14.2亿元。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9-41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14号)核准,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发行了3,000万张可转债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期限为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与保荐费用人民币30,000,000.00元后,上述资金已由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其中转入中国工商银行启东支行人民币2,300,000,000.00元,账号1111629929100568057;转入中国银行启东支行营业部人民币670,000,000.00元,账号501470751811。上述到位资金再扣除债券登记费、律师、会计师、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3,25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66,750,000.00元。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6295号《验资报告》。

上述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止2019年3月31日,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已使用1,594,485,404.88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1,491,807,177.66元(含利息收入)。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鉴于公司发展需要,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高盈利能力,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需求,公司拟使用公开发行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使用期限内,公司可根据募投项目进度要求提前归还募集资金。

公司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四、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监管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在确保募投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能够缓解流动资金需求压力,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8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三)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9-42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鉴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金佳源等6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同时,公司201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并剔除本次激励计划成本影响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为7.44亿元,未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条件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未成就,未达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将合计7,221,000股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鉴于公司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故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授权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期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6年12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6年12月17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在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3、2016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

4、2017年2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时,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5、2017年2月20日,公司完成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6、2017年12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12月21日,向符合条件的20名激励对象授予16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58元/股。

7、2018年1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于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3人,根据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80,000股等相关事项。

8、2018年2月8日,公司完成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9、2018年4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于第二期激励计划的5名激励对象,根据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回购注销上述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5,400股等相关事项。

10、2018年4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事宜的议案》,同意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解锁条件的21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一次解锁,解锁数量共计6,333,600股。2018年4月23日,上述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

11、2018年6月30日,公司根据收到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共计285,400股限制性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2018年7月2日予以注销,公司发布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62)。

12、2019年1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于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11人,根据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448,000股等相关事项。

13、2019年4月11日,公司根据收到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共计448,000股限制性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2019年4月11日予以注销,公司发布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30)。

14、2019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于第二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回购注销上述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221,000股等相关事项。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

1、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的规定,本次激励对象金佳源等6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2、根据《激励计划》“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及《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可解锁额度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核结果共同确定。公司层面考核内容:在锁定期内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示:

上表中净利润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并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影响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申请解锁;反之,若解锁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以回购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1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并剔除本次激励计划成本影响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为7.44亿元,未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条件和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未成就,未达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数量

公司拟回购注销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为7,221,000股,其中因离职而予以回购注销的数量为452,000股,因公司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而予以回购注销的数量为6,769,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1,764,969,804股变更为1,757,748,804股,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的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由于公司实施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元(含税),故本次拟回购注销第二期股权激励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6,321,000股的回购价格调整为4.38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900,000股的回购价格调整为4.54元/股。本次回购注销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不参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三、回购注销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对于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公司会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

四、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单位:股)

注: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3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相关规定,对上述3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回购注销手续尚有一人未办理完成。

五、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监事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发表意见如下: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金佳源等6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以及2018年度公司层面考核结果未能达到规定的业绩考核指标,故公司将合计7,221,0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监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事宜。

七、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金佳源等6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以及2018年度公司层面考核结果未能达到规定的业绩考核指标,故公司将合计7,221,0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行为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根据公司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回购注销上述7,221,000股限制性股票。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国浩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的原因以及回购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价格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有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9-43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鉴于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2018年5月3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截至目前由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数量为11,385股,故公司注册资本相应增加;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2日及2019年4月11日回购注销了部分第二期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33,400股。截至2019年4月24日,公司注册资本由1,765,691,819元变更为1,764,969,804元;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股份回购制度,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故对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除以上修订条款外,无其他条款修订。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9-44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总资产、净资产、2018年1-12月及以前年度损益不产生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按照该文件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2、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并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变更审议程序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四)变更前后采用会计政策的变化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相关规则执行以上会计政策。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财政部的上述修订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项目的列示,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

2、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收款”项目;

3、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4、“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6、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付款”项目;

7、“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8、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列示为“研发费用”项目;

9、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10、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将原在“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中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损失列报于“资产处置收益”,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仍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示;

11、新增“其他收益”项目,用以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

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二)财政部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相关准则、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根据准则衔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列报相关信息,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新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须调整。上述会计政策变更预计对公司2019年及未来的财务报告有一定影响。

三、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对财务报表科目列报进行的调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9-45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及2019年一季度

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一号一一光伏》(2018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2018年全年及2019年第一季度光伏电站发电业务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光伏电站2018年度及2019年一季度发电情况

二、截至2019年3月底光伏电站累计发电情况

上述部分数据可能存在尾差,系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三、经营数据相关说明

1、内蒙古地区为集中式光伏电站,江苏、安徽地区部分电量用于自发自用。

2、平均上网电价由脱硫标杆电价和再生能源补贴价格组成,不包含地方度电补助部分,业主自发自用的电量未统计在内。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9-46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购注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相关议案,已经2019年4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刊登于2019年4月26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回购议案,公司将以4.38元/股的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6,321,000股,以4.54元/股的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900,000股,上述回购注销股份数量合计为7,221,000股。回购完毕后10日内,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该部分股票的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1,764,969,804元减少至1,757,748,804元。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凡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本通知公告之日(2019年4月26日)起45天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并可根据合法债权文件及凭证向本公司要求履行偿还债务之义务或者要求本公司为该等债权提供有效担保。根据《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上述债权人不含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江苏启东市经济开发区林洋路666号证券部

2、申报时间: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6月9日

每日8:30-11:30;14: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崔东旭

4、联系电话:0513-83356525

5、传真号码:0513-83356525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2019-47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5月2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9年5月28日 14点 30分

召开地点: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5月28日

至2019年5月2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将于会议召开前按要求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特别决议议案:12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7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南通华强投资有限公司、虞海娟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和传真登记,传真登记的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原件寄至公司证券部。

2、股东办理参加会议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股东登记时需持个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

(2)法人股东登记时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人股东单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

3、登记时间:2019年5月27日(星期一)9:30-11:30,14:00-16:30。

4、登记地点: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和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联系人:崔东旭

联系电话:0513-83356525

联系传真:0513-83356525

联系地址: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证券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5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