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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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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27版)

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从实际经营情况出发,为满足经营各项支出需求,保持财务稳健性和自主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提议2018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公司于2018年实施了二次股票回购计划,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4,948,83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2.41%,成交总金额为88,041,086.33元,二次股票回购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2018年度回购支付的金额已经满足《公司章程》的现金分红要求。

公司一直重视对股东的现金分红, 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94,159,095.62元。鉴于公司现状及发展需要,公司拟不进行现金分红,主要原因说明如下:

(1)公司处在快速发展期,所需流动资金较大。未来几年,医疗器械流通行业处于规模快速扩张和行业结构化整合加速的发展通道,优势龙头企业在行业内的上下游整合速度将持续提升。

(2)为维持公司的持续经营发展,不断提升公司在区域市场的占有率,发挥规模效应,公司仍需预留一定量的资金用于发展和偿付部分借款。

(3)公司对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阶段,公司当前经营状况和日常经营需要以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因素,如区域布局和物流建设等等。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该事项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的法规要求。公司2018年度回购支付的金额已经满足《公司章程》的现金分红要求。

同时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对股东的合理回报,有利于为股东获取更大价值,保障公司的稳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股票简称:塞力斯 股票代码:603716

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二〇一九年四月

公司声明

1、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公开发行证券名称及方式: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含6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具体发行规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2、关联方是否参与本次公开发行: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力斯”、“公司”或“发行人”)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一、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公司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证券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后的A股股票(如有)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0.00万元(含60,000.00万元),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较高者,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

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经申请转股后,对所剩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足转换为一股股票的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利息。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转股价格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根据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3)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期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

(4)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

(6)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7)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本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形

在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4)发行人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

(5)担保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6)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亿元(含6.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医用耗材集约化运营服务(简称“SPD业务”)项目、研发办公大楼及仓储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十八)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十九)担保事项

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提供担保。

(二十)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最近三年财务报表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分别出具了众环审字(2017)010031号、众环审字(2018)010989号和众环审字(2019)01157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报告期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报告期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3、报告期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4、报告期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5、报告期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6、报告期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1、2018年度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化

2、2017年度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化

3、2016年度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化

(三)公司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1、最近三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的相关要求,公司最近三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情况如下:

2、最近三年的其他主要财务指标

注:计算公式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合计/流动负债合计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

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四)公司财务状况分析

1、资产构成情况分析

最近三年,公司资产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109,248.09万元、156,939.07万元和258,281.24万元,同比增长43.65%和64.57%。2017年度资产总额的增长主要系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应收账款和存货快速增长所致。2018年度公司资产总额增长主要系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货币资金大幅增长所致。

报告期内,公司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重分别为81.45%、70.68%和75.54%,占比较高,符合公司的业务特征。公司流动资产中,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占比较高,报告期内分别为35.26%、37.90%和33.58%,主要因为公司客户主要为医疗机构,货款结算存在一定的周期。公司非流动资产中,主要为固定资产,系公司开展集约化业务购置仪器设备所形成。

2、负债构成情况分析

最近三年,公司负债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23,319.28万元、56,561.83万元和95,720.71万元,同比增长142.55%和69.23%。2017年度负债总额的增长主要因为:(1)公司为扩大经营筹措银行借款增多(2)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快速增长;(3)公司进行收购尚未支付的股权收购款增加。2018年度公司负债总额增长主要系公司增加银行借款金额所致。

报告期内,公司流动负债占资产总额的比重分别为88.71%、94.13%和97.61%,占比较高,主要为取得的银行借款。

3、偿债能力分析

最近三年,公司的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4.30、2.08、和2.09,速动比率分别为3.93、1.71和1.79,资产负债率分别为21.35%、36.04%和37.06%,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12.45、13.74和6.10。公司偿债能力指标处于合理水平,公司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4、营运能力分析

最近三年,公司的主要资产周转指标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1.98、1.97和1.84,保持稳定。存货周转率分别为5.76、4.40和3.78,存货周转率下降主要系随着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和新设子公司不断增多,备货增加所致。

5、盈利能力分析

最近三年,公司利润表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62,732.81万元、92,051.65万元和131,744.61万元,同比增长46.74%和43.12%,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业务发展情况良好。公司净利润分别为7,354.78万元、10,685.07万元和11,642.78万元,呈现持续增长的趋势,公司盈利能力良好。

四、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医用耗材集约化运营服务(简称“SPD业务”)项目、研发办公大楼及仓储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五、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一)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足,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现金分红的具体安排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6、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7、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经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8、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因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20%;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2016年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2017年2月13日,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 2016 年年末总股本50,94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075,200.00元。

2、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2018年4月13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以总股本71,316,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共分配现金红利7,131,600元(含税)。

3、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2018年8月16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2018年11月7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二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

截至2018年末,公司共回购股份4,948,830股,合计现金支付回购金额88,041,086.33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中第一条:“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规定,公司2018年现金支付回购金额88,041,086.33元视同现金分红。

2019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2018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