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4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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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2016年、2017年、2018年财务报表已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018年度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2018年度所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详情,请参见备查文件华凌集团经审计的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关于最近三年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一致性的说明
华凌集团最近三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保持一致。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米恩华
签署日期:2019年4月25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 ___________
陈贺军 王 亮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
马 骥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策文件;
4、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监高最近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说明文件;
7、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说明与承诺;
8、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9、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财务资料。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百花村证券投资部。
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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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米恩华
签署日期: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