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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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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9-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30版)

2019年,我们将继续秉承忠诚、勤勉、谨慎、尽责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忠实履行独立董事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为公司董事会提供决策参考建议,提高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能力,更好地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为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特此报告。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文华、吴必胜、陈小卫

2019年4月25日

独立董事(签名)

刘文华:

吴必胜:

陈小卫:

2019年4月25日

公司代码:603797 公司简称:联泰环保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2.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3.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资金管理、采购管理、生产管理、资产管理、收入业务、工程项目、财务报告、合同管理、内部审计以及信息系统管理等内容。

4.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资金管理、收入业务、合同管理、采购管理、生产管理、资产管理、工程项目、财务报告、内部审计以及信息系统等。

5.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是 √否

6.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是 √否

7.其他说明事项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以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的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 √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说明:上述定量指标均为合并财务报表的对应数据。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说明:无

3.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说明:上述定量指标均为合并财务报表的对应数据。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说明:无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1.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2.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1.3.一般缺陷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

1.4.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5.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2.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3.一般缺陷

公司内部控制日常运行过程中发现的一般缺陷,一经发现立即进行整改,上述一般缺陷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运行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2.4.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5.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运行良好,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将持续优化内部控制体系,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3.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黄建■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5日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保荐人自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或前次提交《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起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一)现场检查情况

保荐机构于2018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14日期间对联泰环保进行了现场检查,参加人员为詹晓婷、张晓、陈运杰。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联泰环保的实际情况,收集、查阅了联泰环保的“三会”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信息披露材料、募集资金账户及其他主要银行账户对账单,对联泰环保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了核查。

通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已建立较为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资产完整,业务、财务、机构、人员保持独立;遵守募集资金使用制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关于重大投资及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合规,且充分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公司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所处行业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二)日常督导情况

依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检查、实地走访和访谈等方式对联泰环保进行了持续督导,开展了以下相关工作: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保荐办法》和《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审阅了联泰环保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文件。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广发证券对联泰环保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联泰环保业务运转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2018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 詹晓婷 张 晓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