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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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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2019-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何启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荣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黄荣泰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

1.报告期末货币资金比期初减少47.68%,主要原因是继续投建项目工程所致。

2.报告期末应收票据比期初增加55.57%,主要原因是本期票据业务结算增加所致。

3.报告期末预付款项比期初增加32.07%,主要原因是经营性预付款增加所致。

4.报告期末应付职工薪酬比期初减少52.97%,主要原因需支付的薪酬减少所致。

(二)利润表项目

1.报告期内研发费用比上期增加43.65%,主要原因是研发投入增加所致。

2.报告期内财务费用比上期增加1,130.71万元,主要原因是工业集中区的热电联产项目投产后发生的利息支出记入当期损益及汇兑收益减少所致。

3.报告期内资产减值损失比上期减少47.94%,主要原因是本期没有大额补贴电费未收回的坏账计提所致。

4.报告期内信用减值损失比上期增加303.49万元,主要原因是自2019年1月1日起,公司开始适用新金融工具准则,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由“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转列至“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无需追溯调整。

5.报告期内其他收益比上期减少37.62%,主要原因是本期收到的其他政府补贴减少所致。

6.报告期内投资收益比上期减少115.11万元,主要原因是本期无远期锁汇业务收益所致。

7.报告期内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比上期减少106.91万元,主要原因是本期无远期锁汇业务评估收益所致。

8.报告期内营业利润、净利润比上期分别增加159.94%、138.19%,主要原因是

(1)增加了集中供热板块业绩;

(2)生物质补贴电费应收款坏账计提相对减少。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

1.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期增加2,453.76万元,主要原因是购买商品支付的现金略有减少所致。

2.报告期内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期增加9,317.81万元,主要原因是工程、设备款支付减少所致。

3.报告期内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期减少51,979.28万元,主要原因是本期新增借款减少所致。

4.报告期内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比上期减少40,207.70万元,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2018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进展情况

1、2019年2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2月25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190280)。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2、2019年4月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4月3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0280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天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公司将协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中介机构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及时组织有关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有关材料仍在准备中,尚未报送中国证监会。

(二)2016年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进展情况

2019年3月26日,公司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变更登记确认书》,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解除限售手续已经办理完毕。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持有人为2016年非公开发行的2名认购对象何启强和麦正辉,解除限售股份的总数为23,53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3.1725%。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为2019年4月1日。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9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 适用 □ 不适用

2019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净利润为正,同比上升50%以上

净利润为正,同比上升50%以上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启强

2019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9-026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9年4月19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于2019年4月25日在公司以现场与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会董事6人,实际到会董事6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何启强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4月26日刊登于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2、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4月26日刊登于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2019年4月2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9-027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9年4月25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和文件于2019年4月19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钟佩玲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与会监事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4月26日刊登于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2、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依据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4月26日刊登于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9-029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根据财政部2017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四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下发的《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日期

公司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三)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执行财政部2017年修订并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1、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企业按照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减少了金融资产类别,提高了分类的客观性和有关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2、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6、金融工具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中衔接规定相关要求,公司对上年同期比较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仅对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进行调整。因此,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8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公司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自2019年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最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所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独立董事认为:依据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9-028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张东海、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吕贵良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陆岩梅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注:HKSCC NOMINEES LIMITED(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的H股为代表其多个客户所持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共生产煤炭1,028.33万吨,较上年同期增加23.77%;销售煤炭2,013.84万吨,较上年同期增加18.70%,其中,铁路外运销售煤炭1,412.10万吨,煤矿及发运站地销601.74万吨。实现营业收入991,834.9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1.29%,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98,382.26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46%。

■■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东海

日期: 2019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B股 编号:临2019-017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第一季度经营情况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三号一一煤炭》的要求,特公告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经营情况:

煤炭产量1,028.33万吨,同比增长23.77%;销售煤炭2,013.84万吨,同比增长18.70%;实现销售收入813,555.82万元,同比增长7.18%;实现销售成本572,280.75万元,同比增长10.38%;实现销售毛利241,275.07万元,同比增长0.27%。

以上生产经营数据源自公司内部统计,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概况之用,可能与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数据有差异。投资者应注意不恰当信赖或使用以上信息可能造成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900948 股票简称:伊泰B股 编号:临2019-018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无董事对本次董事会议案投反对/弃权票。

● 本次董事会议案全获通过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4月25日上午9:00时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东海先生主持。本公司董事共11名,出席董事11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本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4月11日以书面方式向所有董事发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二)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竞拍内蒙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开拍卖内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议案。

1.情况概述

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收悉内蒙矿业公司《关于内蒙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转让股权的函》(内矿集团函[2019]10号),内蒙矿业公司拟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其所持有的伊泰煤制油公司39.5%的股权。公司作为伊泰煤制油公司股东之一,享有优先购买权,参与此次竞拍。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2.出让方介绍

出让方为内蒙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065019167L,法定代表人:马麟,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腾飞南路40号内蒙古地矿局办公楼8层、9层,成立时间:2013年4月2日,注册资本:65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对矿产资源的投资与管理等。

经审计,截至2018年9月30日,内蒙矿业公司总资产38,406,62.67万元,净资产6,220,29万元,营业收入7,594,65.5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19,77.64万元。

3.竞拍标的基本情况

(1)竞拍标的

本次竞拍的标的为内蒙矿业公司持有的伊泰煤制油公司39.5%股权。

(2)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内蒙古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志功,注册资本:235,29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路工业园区南煤化工基地纬一路南侧,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煤化工产品(柴油、汽油、石脑油、润滑油基础油、稳定轻烃、煤油、液体石蜡、煤基费托蜡、煤基费托精制蜡、煤基费托软蜡、煤基费托混合烯烃、费托合成柴油组分油、煤基费托合成液体蜡、液化气、费托合成车用柴油、正构烷烃、异构烷烃)及其附属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含煤基费托蜡、煤基费托精制蜡的固化成型、造粒制粉深加工步骤)。

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标的公司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4.竞拍安排

(1)伊泰煤制油公司39.5%股权转让项目信息披露结束日期约为2019年6月15日(具体日期以产权交易中心公告的信息为准)。如未征集到合格的意向受让方,信息披露自动延长5个工作日。

(2)公司需要在信息披露截止日前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报名材料并由其最终确认受让资格。若公司符合条件,需在产权交易中心规定的期限内向其提交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交易金额百分之三十或者由交易中心与内蒙矿业公司协议金额。

(3)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受让内蒙矿业公司持有的伊泰煤制油公司上述股权。

5.本次竞拍目的以及影响

(1)伊泰煤制油公司作为公司产业布局的重要环节,是公司实现产业转型升级以及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强有力支撑。

(2)公司作为伊泰煤制油公司现有的股东,逐步增加所持伊泰煤制油公司的股权比例有利于未来行业趋稳后的盈利增长所带来的收入增长及效益提升,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3)公司逐步增加所持伊泰煤制油公司的股权比例,有利于加强公司在伊泰煤制油公司的影响力及控制力,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

本次竞拍股权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对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风险提示

(1)内蒙矿业公司作为国资出资主体,需履行相应国资审批程序,存在不能获批的可能;

(2)本次交易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竞拍的形式进行,过程中不排除出现其他竞买人参与竞拍而使得交易价格超过公司的预期,从而使得本次交易无法实现。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公司代码:900948 公司简称:伊泰B股

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899 证券简称:晨光文具 公告编号:2019-013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0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4月18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92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76,000,00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晨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杰葵投资管理事务所(有限合伙)、上海科迎投资管理事务所(有限合伙)、陈湖文、陈湖雄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 1 年) 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0元。

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 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 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7元。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 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7475621

特此公告。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上海城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之资产交割完成公告

证券代码:603887 证券简称:城地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8

上海城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之资产交割完成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城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上海城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沙正勇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837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2018年11月15日发布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公告号:2018-098)。

截止至本公告日,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已过户至上市公司,并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一、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资产交付及过户

截止至本公告日,目前已完成过户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如下:

注:本次交割完成后上海城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的股权,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间接持有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的股权。

(二)相关后续事项

1、公司尚需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股份变动事宜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并向上交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上市等。此外,公司还需履行章程修订的相关决策程序,并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等。

2、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方签署了多项协议,出具了多项承诺。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约定、承诺事项。协议及承诺的具体内容请参见《上海城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等文件。

二、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中介机构结论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出具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城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

“1、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

3、上市公司尚需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上市手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章程等事宜的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法律顾问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4月25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城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资产交割的法律意见书》,经核查,锦天城律师认为:

“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完成交割手续,其实施过程及结果合法有效;上市公司尚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办理因本次重组涉及的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等事项,在交易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基础上,办理该等后续事项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备查文件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城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城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资产交割的法律意见书》;

3、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相关资料。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要求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尽快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后续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公告的相关内容。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