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9年

4月26日

查看其他日期

平安合颖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9-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1.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1.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1.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1.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1.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9.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

1.9.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

银保监会于2018年11月9日做出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9号处罚决定,由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二)理财及自营投资资金违规用于缴交土地款;(三)理财业务风险隔离不到位;(四)为非保本理财产品提供保本承诺;(五)同业投资他行非保本理财产品审查不到位。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罚款2530万元。本基金管理人对该公司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认为该事项有利于公司规范开展业务,对公司的偿债能力暂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对该证券的投资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银保监会于2018年11月9日做出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12号处罚决定,由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不良信贷资产未洁净转让、理财资金投资本行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二)未尽职调查并使用自有资金垫付承接风险资产;(三)档案管理不到位、内控管理存在严重漏洞;(四)理财资金借助保险资管渠道虚增本行存款规模;(五)违规向土地储备机构提供融资;(六)信贷资金违规承接本行表外理财资产;(七)理财资金违规投资项目资本金;(八)部分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九)现场检查配合不力。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罚款690万元。银保监会于2018年11月9日做出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13号处罚决定,由于公司: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不合规;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不到位。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罚款50万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因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等,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处罚(银反洗罚决字(2018年)1号)。本基金管理人对该公司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认为以上事项有利于公司规范开展业务,对公司的偿债能力暂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对该证券的投资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银保监会于2018年11月9日做出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8号处罚决定,由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二)同业投资违规接受担保;(三)同业投资、理财资金违规投资房地产,用于缴交或置换土地出让金及土地储备融资;(四)本行理财产品之间风险隔离不到位;(五)个人理财资金违规投资;(六)票据代理未明示,增信未簿记和计提资本占用;(七)为非保本理财产品提供保本承诺。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罚款3160万元。银保监会于2018年11月9日做出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5号处罚决定,由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罚款200万元。本基金管理人对该公司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认为以上事项有利于公司规范开展业务,对公司的偿债能力暂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对该证券的投资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银保监会于2018年4月19日做出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1号处罚决定,由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审查审批且未向监管部门报告;(二)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三)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办理同业业务;(四)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多家分支机构买入返售业务项下基础资产不合规;(五)同业投资接受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六)债券卖出回购业务违规出表;(七)个人理财资金违规投资;(八)提供日期倒签的材料;(九)部分非现场监管统计数据与事实不符;(十)个别董事未经任职资格核准即履职;(十一)变相批量转让个人贷款;(十二)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罚款5870万元。本基金管理人对该公司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认为该事项有利于公司规范开展业务,对公司的偿债能力暂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我们对该证券的投资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六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0.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0.3其他资产构成

1.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八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2018年9月19日)至2018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总财富)收益率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9月19日正式生效,截至报告期末已满半年;

2、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已完成建仓。建仓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第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公证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能通过本基金财产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第十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半年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2018年9月19日至2019年3月18日发布的公告:

1、2018年9月20日,关于平安合颖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2018年10月19日,关于平安合颖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3、2018年11月2日,关于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股权及法定名称变更事宜的公告;

4、2018年11月28日,关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更名事宜的公告;

5、2018年11月29日,平安合颖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6、2018年12月14日,关于平安合颖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7、2019年1月3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账户名称变更的公告;

8、2019年1月17日,关于不法分子冒用“花生宝”名义开展非法金融业务的严正声明;

9、2019年1月19日,平安合颖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4季度报告;

10、2019年2月12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账户名称变更的公告;

11、2019年2月27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说明的公告;

12、2019年3月16日,关于平安合颖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四)《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第十一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2018年8月16日公布的《平安大华合颖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重要提示”部分。

2、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一、绪言”部分。

3、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二、释义”部分。

4、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四、基金托管人”。

6、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五、相关服务机构”。

7、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六、基金份额的发售”。

8、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9、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0、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九、基金的投资”。

11、根据最新资料,增加了“十、基金的业绩”。

12、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根据最新资料,增加了“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4、根据最新情况,增加了“二十三、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15、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二十五、备查文件”。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6日

(上接3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