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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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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9-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孙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庄旭升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庄旭升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控股股东兴乐集团2亿股股份诉讼基本情况:

2018年5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被冻结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22),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上海聚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兴乐集团、虞文品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8)辽民初字41号裁定书,因案件需要,冻结了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兴乐集团”)持有公司的200,000,000股股票,冻结期限为36个月。

2018年10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控股股东股权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7),兴乐集团持有公司的2亿股股份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冻结期限36个月。

2018年11月2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事项下发民事判决书(2018)辽民初41号。《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解除原告上海聚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兴乐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借款协议》及《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

被告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聚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偿还欠款20.398亿元;

被告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上海聚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产生的利息以及逾期违约金(利息的计算:自2017年6月23日至2017年12月22日止,以11.598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进行计息;自2017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以20.398亿元加上2017年6月23日至2017年12月22日欠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息;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以20.398亿元加上2017年6月23日至2018年12月22日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2%进行计息;逾期违约金:以每月欠息金额作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直至还清之日止);

被告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曰内向原告上海聚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万元、因保全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费2,170,742元;

被告虞文品、张君许、浙江兴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兴乐电缆有限公司、浙江兴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兴乐进出口有限公司、丽水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对兴乐集团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兴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驳回上海聚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95,509.20元、保全费5,000元(上海聚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兴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虞文品、张君许、浙江兴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兴乐电缆有限公司、浙江兴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兴乐进出口有限公司、丽水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12月27日,兴乐集团已确认对民事判决书(2018)辽民初41号中的第四项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8)辽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项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上海聚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律师费50万元、因保全支付的保费2,170,742元的诉讼请求。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进展情况

2019年4月2日,公司收到兴乐集团发来的《告知函》及《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最高法民终183号),最高法院已受理该上诉案件。

截止报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接到进一步的进展材料。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9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证券代码:000677 证券简称:恒天海龙 公告编号:2019-020

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