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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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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9-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58版)

公司将会对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对于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未来的资金需求进行充分的预估和测算,相应的资金使用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运作和发展的需求,并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随着公司各类业务的稳步增长,公司日常经营收付的资金量随之增加,为进一步提高运营资金的使用效率,综合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效益,回报广大股东,在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保证公司日常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公司拟于本年度内购买银行低风险理财产品。

八、独立董事关于2019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低风险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为进一步提高运营资金的使用效率,综合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效益,回报广大股东,在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保证公司日常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同意公司在2019年度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存量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2889 证券简称:东方嘉盛 公告编号:2019-019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鉴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地完成了审计工作,根据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相关要求,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为保证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工作质量,公司拟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详见《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3、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2889 证券简称:东方嘉盛 公告编号:2019-020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18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2019年5月10日(星期五)15:00-17:00在全景网举行2018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本次网上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天下”(http://rs.p5w.net)参与公司本次网上业绩说明会。

出席本次网上业绩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孙卫平女士,财务管理中心总监、董事会秘书李旭阳先生,运营管理中心总监彭建中先生,独立董事王艳女士,保荐代表人孔少峰先生。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2889 证券简称:东方嘉盛 公告编号:2019-021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7月7 日签发的证监发行字[2017]1166号文《关于核准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本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453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94元,股款以人民币缴足,计人民币446,818,2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41,051,685.60元后,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405,766,514.40元,上述资金于2017年7月24日到位,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瑞华验字[2017]48110005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8月15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东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分别在工商银行深圳深东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上步支行、浙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分别为:4000021029200498670、608566622、337010100101034872、5840000010120100378242、8110301013800234534)。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2018年7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互联网综合物流服务项目”及“跨境电商供应链管理项目”实施的主体由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光焰供应链有限公司。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均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9月20日、2018年11月14日分别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也将相应地变更,同时终止原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注:其中浙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账号为5840000010120100378242、中信银行深圳分行账号为8110301013800234534的期末余额为利息收入。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参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1)。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1、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严格按照《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执行,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均能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形。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04月25日

证券代码:002889 证券简称:东方嘉盛 公告编号:2019-023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17 年度陆续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一一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以下合称“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相关文件,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一一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决定自 2019 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系列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根据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衔接规定,企业无需追溯调整前期可比数。公司自 2019 年开始变更会计政策,首日执行新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调整计入2019 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并自 2019 年第一季度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追溯调整2018年可比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8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和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及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2889 证券简称:东方嘉盛 公告编号:2019-024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

相应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与发展需要,公司拟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中的相应内容。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公司原经营范围: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提供展览服务(不含限制项目);网上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初级农产品的销售;仪器、实验室设备的批发、零售及进出口;生物技术制品的生物技术制品的批发、零售及进出口;肥料、农药的销售;体育设备、体育用品及零配件的销售;医疗设备的安装、维修和保养服务。^普通货运;仓储物流;家畜冷冻制品的销售;乳制品的批发和零售;酒类、药品的销售。

公司拟在原有经营范围基础上增加:叉车及零配件的批发、零售及进出口。

二、《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基于以上经营范围增加情况,需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三、授权事项

上述经营范围的变更及章程条款的修订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负责向公司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章程修订备案等所有相关手续,并且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有权按照公司登记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调整后的经营范围以及本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上述修改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