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002604 证券简称:*ST龙力 公告编号:2019-021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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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召开了董事会、监事会审议2017年度报告、选举董事和监事等相关事项并进行了披露;于2018年6月29日召开了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披露了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现将2017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补充披露如下:
一、截至2018年4月25日(公司董事会审计2017年报日)董事、监事候选人持有公司股票的数量等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1、董事候选人情况:
程少博持有公司股票110,333,935股,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最近三年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
孔令军持有公司股票370,608股,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
高卫先持有公司股票1,603,047股,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
尹吉增持有公司股票667,683股,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
刘伯哲、王奎旗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
2、独立董事候选人情况:
聂伟才、倪浩嫣、杜雅正均未持有公司股票,三位候选人均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三位候选人最近三年均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
3、监事候选人情况:
王燕持有公司股票230,507股,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
刘立存持有公司股票64,000股,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
荣辉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
4、职工代表监事情况:
刘国磊、夏蕊蕊均未持有公司股票,两位职工代表监事均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两位职工代表监事最近三年均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
二、关于2017年度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表决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1、《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程少博先生》
同意177,200,176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50%,通过。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774,4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825%。
2、《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刘伯哲先生》
同意177,383,38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2%,通过。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957,7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278%。
3、《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孔令军先生》
同意177,168,97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33%,通过。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743,2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067%。
4、《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高卫先先生》
同意177,136,379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15%,通过。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71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274%。
5、《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尹吉增先生》
同意177,243,379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74%,通过。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81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875%。
6、《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王奎旗先生》
同意177,145,38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20%,通过。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719,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493%。
7、《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聂伟才先生》
同意177,165,48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31%,通过。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739,8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982%。
8、《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倪浩嫣女士》
同意177,142,979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18%,通过。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71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435%。
9、《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杜雅正先生》
同意177,245,68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75%,通过。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820,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931%。
10、《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王燕女士》
同意177,236,77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70%,通过。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811,0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715%。
11、《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荣辉先生》
同意177,221,678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62%,通过。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795,9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348%。
12、《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刘立存先生》
同意177,142,883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18%,通过。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为717,2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432%。
特此公告。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04 证券简称:*ST龙力 公告编号:2019-022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收到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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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19年4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19号)、《关于对程少博、高立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 的主要内容
1、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2017年度股东大会中审议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你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未披露上述议案中董事、监事候选人持有公司股票的数量;你公司在《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未对中小投资者选举公司董事、监事议案的投票表决情况进行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监管措施后2个工作日内补充披露相关信息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你公司应提高公司治理水平,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披露质量。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程少博、高立娟:
经查,你公司在2017年度股东大会中审议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未披露上述议案中董事、监事候选人持有公司股票的数量;公司在《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未对中小投资者选举公司董事、监事议案的投票表决情况进行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们作为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引以为戒,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纠正违规行为,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保障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整改措施
公司根据《决定书》的要求,对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补充披露,详见2019年4月2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
公司将以此为戒,积极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三、备查文件
《关于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19号)
《关于对程少博、高立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0号)
特此公告。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04 证券简称:*ST龙力 公告编号:2019-023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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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及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2、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4月25日(星期四)14:30
3、 现场会议地点:山东省禹城市富华街和迎宾路交汇处路口北100米路东(便民服务中心楼后)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程少博因工作另有安排未能出席,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孔令军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6、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4月19日
7、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 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2,676,2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8004%。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9,510,8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2652%;通过网络参加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3,165,4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5353%。
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非关联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聘任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712,4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18%;反对94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66%;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6,2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2947%;反对94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9021%;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032%。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2、 见证律师姓名:刘斯亮、徐明
3、 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604 证券简称:*ST龙力 公告编号:2019-024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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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且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1.1条的有关规定,若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继续为负值或2018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自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且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3.2.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8年5月2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18年10月24日公司于指定媒体披露了《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截至2018年9月30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61,714.23万元。预计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1,262万元至-36,262万元。
公司预计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根据《上市规则》第14.1.1条的规定,如果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最终确定为负数,或2018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自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二、其他提示说明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9]A0170号
致: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公开发布了《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9年4月24日在上述媒体公开发布了《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股东大会召开地点的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4月25日14:30在山东省禹城市富华街和迎宾路交汇处路口北100米路东(便民服务中心楼后)会场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程少博因工作另有安排未能出席,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孔令军董事主持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已对相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25日的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24日15:00至2019年4月25日15:00。
经核查,贵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会议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51人,代表股份172,676,274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28.8004%。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核查,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贵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了如下议案:
表决通过了《关于聘任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1,712,4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18%;反对94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66%;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前述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刘斯亮
徐 明
2019年4月25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4月2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二街9号无锡农商行三楼第一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邵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4人,出席6人,邵辉、陶畅、王国东、王敏彪、倪志娟、王怀明出席了会议。马海疆、殷新中、孙志强、唐劲松、张庆、蔡则祥、刘一平、孙健因事未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9人,出席5人,徐建新、方柯、陈思源、钱云皋、赵汉民出席了会议,包明、包可为、周方召、吴媛媛因事未出席;
3、公司副行长仲国良、陈红梅,董事会秘书孟晋出席了会议。公司副行长陈步杨、王永忠因事未出席。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2018年度监事会对董事会及董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2018年度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及成员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2018年度监事会对监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暨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议案名称:关于部分关联方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议案名称:关于2018年度关联交易管理情况的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4、议案名称: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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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议案名称: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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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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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议案为议案12,上述议案获得了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表决议案10时,涉及关联方股东回避表决,分别为: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兴达尼龙有限公司、无锡万新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上述股东持股总数共计470,751,520股。
在表决议案11时,涉及关联方股东回避表决,分别为: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兴达尼龙有限公司、无锡万新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红豆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王国东,上述股东持股总数共计554,231,854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徐蓓蓓、蔡含含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6日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908 证券简称:无锡银行 公告编号:2019-014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关于增加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的公告
根据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植信基金”)签署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协议,自2019年4月26日起,增加植信基金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代销机构。
一、适用基金范围
中信建投稳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C类006844)
中信建投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C类006845)
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C类006843)
二、基金开户、申购等业务
自2019年4月2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植信基金办理上述基金的开户、申购等业务,具体的业务流程、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以植信基金的规定为准。
三、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自2019年4月2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植信基金办理上述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1、申请方式
(1)凡申请办理上述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须先开立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
(2)已开立上述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应按植信基金规定的办理方式申请办理此项业务。
2、办理时间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办理时间,为开放式基金法定开放日 9:30-15: 00。
3、扣款日
投资者应与植信基金约定固定扣款日期,该扣款日期视为基金合同中约定的申购申请日(T 日)。
4、扣款金额
投资者应与植信基金就上述基金申请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约定固定扣款(申购)金额,每只基金扣款金额为人民币10元起(含10元)。
5、扣款方式
(1)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顺延至下一基金申购开放日;
(2)投资者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固定扣款账户。
6、交易确认
以实际扣款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基金份额确认日为 T+1 日,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植信基金查询相应基金的申购确认情况。
7、“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
(1)投资者变更扣款金额、扣款日期、扣款帐户等信息,须按植信基金规定的办理方式申请办理业务变更手续;
(2)投资者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须按植信基金规定的办理方式申请办理业务终止手续;
(3)具体办理程序应遵循植信基金的有关规定。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1、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网址:www.zhixin-inv.com
联系电话:400-680-2123
2、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址:www.cfund108.com
联系电话:4009-108-108
风险提示:基金投资有风险。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上述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6日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2702 证券简称:海欣食品 公告编号:2019-022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9年4月10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2019年4月10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2018年12月31日总股本480,76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5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是一致的。
3、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5、公司不存在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无回购专户。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480,76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45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根 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5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9年5月7日
除权除息日:2019年5月8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9年5月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9年5月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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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9年4月25日至登记日:2019年5月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证券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建新北路150号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咨询联系人:滕用庄、张颖娟
3、咨询电话:0591-88202235
4、传真号码:0591-88202231
七、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