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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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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高质量发展渴求新理念和新意识

2019-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刘胜非

科技创新是国家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市场各方应牢记科创板的发展定位、历史使命和战略目标,加快适应新形势下国家宏观经济对资本市场发展的诉求,建立以创新发展、产业升级的资本价值观,培育科技创新的土壤,引导和推动社会资金投向新兴科技产业。

科创板的高质量发展对健全我国的现代资本市场体系,构筑金融强国的战略意义不言而喻。中央政治局4月19日会议提到“要以关键制度创新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科创板要真正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而要正确理解和落实中央对“科创板+注册制”推行的主旨和精神,市场各参与主体应站在历史新高度,转变观念,与时俱进,以更贴近市场和时代需求的新理念、新意识、新视野,助力科创板与注册制的实施和推进,使科创板行稳致远,开创我国资本市场全新格局。

创新发展与风险防控相辅相成,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但创新又伴随着风险,我们既要通过创新增强资本市场的活力和效率,以“科创板+注册制”为契机,探索资本市场创新改革的方向和内容,又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市场各方应与时俱进,引导和推动资本市场在不同历史时期,肩负不同历史使命,充分发挥其功能和效用,同时也要提前预估、预判和动态追踪各类可能的风险,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对重大违法违规事项“零”容忍,对明显不符合科创板信息披露要求和上市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否决和清理。

近期相关主管部门公开表示,要从国家发展战略以及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角度看待科创板,实现科创板差异化的定位、功能和制度安排。笔者认为,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推出科创板的战略意义,认清“科技创新”是其核心主题,包容性的主要体现是对于高成长性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可适用不同的标准上市,以拓宽融资及资源整合渠道,加速其产业和技术的创新升级,进而服务于国家整体战略。包容性并不意味着对公司的合法合规性、内控制度的健全性、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性等关键问题上的要求降低和放宽。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要执行和落实“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关键和核心”,强化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确保监管层和投资者能充分认识和了解企业,做出科学合理的判断,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投资风险。面对科创板更为市场化的估值和定价机制,更加高效快捷的退市安排,一定程度加大了潜在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自身学习和研究,充分重视发行人披露的相关重要信息,投资决策要科学合理,不盲从跟风,更应杜绝后续可能的市场炒作行为。

作为我国首次试点注册制,相关部门在调研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建立了以注册制为核心的符合科创板当前特点的发行审核、信息披露、股份减持、退市安排、中介机构责任,以及投资者管理等一系列制度。在制度设计上,充分考虑了市场初期的运行风险,采取了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方式,通过试点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保留T+1交易制度、投资者设定适度门槛等规则,对市场化机制建立和后续风险防控做了诸多布局和安排。与此同时还应看到,科创板的市场化、法治化运行,制度建立和完善是基础,要真正实现“科创板+注册制”的战略目标,还需各方深入理解制度,转变思维方式。

在沪深A股市场较长时间内实施核准制的情况下,部分中介机构和投资者易形成惯性思维,监管背书、套利投机、监管博弈等思维短期内可能依然存在。上交所周二在对科创板受理企业招股书信披的阶段性总结中就提到了五个“不够”:对科技创新相关事项披露不够充分,业务模式披露不够清晰,生产经营和技术风险揭示不够到位,信息披露语言表述不够友好,文件格式和内容安排不够规范。足见,市场各方需顺应制度变革,尽快转变理念和思路,加快适应新形势下国家宏观经济对资本市场发展的诉求,尽职归位。主管部门需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管,有力落实和执行科创板的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法违规成本,重点关注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荐机构应以“科技创新”为主线,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相关子公司跟投”为动力,由过往主要聚焦于企业盈利能力、合法合规性以及财务真实性等,转为同步注重企业的价值发现及价值创造上,强化投资价值的分析判断能力,提升对企业所涉产业及产品认知的广度和深度。随着科创板的深入推进,投资人也应扭转“监管背书”的思想,以企业价值为导向,充分寻找和挖掘上市企业投资价值,将宝贵的资源投入到优秀的企业中,降低投资风险。

科技创新是国家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市场各方应牢记科创板的发展定位、历史使命和战略目标,助其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强大功能,建立以创新发展、产业升级的资本价值观,引导和推动社会资金投向新兴科技产业,脱虚向实。发行人应树立国家民族产业发展的大局观,充分评估自身的业务及技术,以做大做强新兴科技产业为目标,以增强国家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为己任,按监管部门的要求,配合中介机构做好各项信息披露,向投资者全面充分地展示公司的核心价值、发展潜能及可能面临的问题。保荐机构应改变以往单一且同质化的投行项目运作思维,从国家发展大局出发,准确理解和把握科创板与注册制的特点、内涵和精髓,积极正向指导企业深入了解科创板发展、定位、本质及伴随的风险,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将企业品牌价值、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国家长远发展整体利益有机结合。主管部门对具有硬实力的科技型企业,可充分考虑其发展的现实情况,在信息披露充分的前提下,平衡企业上市重大风险的同时,增加包容度,鼓励建立社会创新的投入机制,培育科技创新的土壤。

(作者系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并购重组部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