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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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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9-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未出席董事情况

1.3 公司负责人林双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游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余德君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召开第8届董事会第37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四川旅投锦江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乐山锦江新嘉州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公司以所属嘉州宾馆分公司实物资产出资,四川旅投锦江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出资,共同投资设立“乐山锦江新嘉州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3月19日,经乐山市市中区行政审批局批准,乐山锦江新嘉州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0644 股票简称:乐山电力 编号:临2019-029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乐山清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7000万元;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7000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有。

● 截止目前,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清源公司是公司与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市沙湾区恒越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为乐山市沙湾区太平镇等十个乡镇污水处理PPP项目建设和运营而共同组建的项目公司。

清源公司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贷款7000万元,贷款期限15年,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34年3月25日,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8%,贷款仅用于沙湾区太平镇等十个乡镇污水处理PPP项目。公司为清源公司的该笔贷款提供一般保证担保,担保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清源公司以PPP项目合同下乐山市沙湾区政府支付的非资本金部分可用性服务费及清源公司运营收入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反担保保证期间自反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清源公司还清全部款项时止。

目前,公司与成都银行乐山分行已签署《一般保证合同》,公司与清源公司已签署《反担保合同》。

(二)内部决策程序

2018年6月1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沙湾区十个乡镇污水处理工程投标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乐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持有股份85.75%,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与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共同组成联合体参与乐山市沙湾区太平镇等十个乡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投标。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参与该项目投标活动以及中标后具体组织实施与本项目有关事宜,同意项目公司以收费权质押或公司为项目公司提供担保进行融资。(详见公司2018年6月20日、8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的公告)

经2019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的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意清源公司向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申请项目贷款7000万元,公司为清源公司的该笔贷款提供一般保证担保,同时,清源公司以PPP项目合同下乐山市沙湾区政府支付的非资本金部分可用性服务费及清源公司运营收入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乐山清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沫若大道南段175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游涛

注册资本:1000万元整

主要经营范围: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自来水及污水处理工程施工;自来水生产、供应;水管道安装、维修。

清源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361万元;负债总额1487万元;其中流动负债1487万元,无银行贷款;净资产1874万元;资产负债率44.24%;清源公司尚处于建设期无营业收入。

(二)公司持有清源公司45%股权,公司控股子公司自来水公司持有清源公司34.5%股权,乐山市沙湾区恒越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清源公司20%股权,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持有清源公司0.5%股权。

三、担保、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一般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甲方):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

保证金额:保证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乙方依主合同向债务人清源公司发放信贷而发生的贷款债权,保证担保的本金限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整。

保证方式:甲方对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一般保证。

保证期间: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即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在贷款本息的支付日期前10个工作日,债务人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内的资金不足以足额支付乙方当期的贷款本息时,甲方对乙方应收贷款本息不足部分进行补足。

债务人偿清其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反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担保人(甲方):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反担保人及借款人(乙方): 乐山清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反担保范围:乙方愿意根据《一般保证合同》有关条款约定向甲方进行反担保,并履行反担保责任。

反担保方式:乙方以PPP项目合同下沙湾区政府向其支付的非资本金部分可用性服务费及乙方运营收入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反担保保证期间:自反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全部款项时止。

反担保保证的有效性:反担保合同为《一般保证合同》的从合同,但反担保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一般保证合同》有效与否的影响。即使在《一般保证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反担保保证行为仍然有效。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被担保方作为公司控股公司,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同时,清源公司以PPP项目合同下乐山市沙湾区政府支付的非资本金部分可用性服务费及清源公司运营收入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为清源公司提供一般保证,主要为满足公司为实施 PPP 项目而设立的公司进行项目建设等资金需要,有利于加快项目的建设进度,推动清源公司业务开展及经济效益的实现,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清源公司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主要为:1.乐山市沙湾区恒越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政府平台公司,根据国务院、财政部等部门出台的政策,均严格限制政府平台公司融资、担保,且根据《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十个乡镇污水处理工程PPP项目股东出资协议》,乐山市沙湾区恒越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参与清源公司的分红、利润分配;2.根据《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十个乡镇污水处理工程PPP项目股东出资协议》之约定,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不参与清源公司的经营、融资、分红、利润分配和清算剩余财产分配;3.自来水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经与银行协商,由公司统一提供担保。

综上,董事会同意公司为清源公司提供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全部实施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占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16%。无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

1.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十个乡镇污水处理工程PPP项目股东出资协议

2.《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3.《一般保证合同》

4.《反担保合同》

5.乐山清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7日

公司代码:600644 公司简称:乐山电力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代码:603733 公司简称:仙鹤股份

公司代码:603918 公司简称:金桥信息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公司负责人王敏良、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敏岚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叶小琴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18年6月15日,财政部印发了财会【2018】15号《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该通知要求编制2018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根据上述规定,对公司2018年度第一季度合并财务数据相应追溯调整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根据上述规定,对公司2018年度第一季度母公司财务数据相应追溯调整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金国培、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沈颖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颜桢芳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情况:

(1)货币资金本期末较期初减少51.60%,主要是支付货款、缴纳税金、发放工资及上年度年终奖金等经营性支出增加。

(2)预付账款本期末较期初增加99.55%,主要是预付采购款增加。

(3)其他流动资产本期末较期初增加38.52%,主要是项目属地预交增值税增加。

(4)开发支出本期末较期初减少55.62%,主要是“司法智慧公证”开发完成并验收,从开发支出转入无形资产。

(5)预收账款本期末较期初增加34.15%,主要是期末在实施未完工项目增加,相应预收款增加。

(6)应付职工薪酬本期末较期初减少71.24%,主要是本期发放员工上年度奖金。

2、损益情况:

(1)本期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加39.45%,主要是完工验收项目增加,相应收入增加。

(2)本期营业成本比上年同期增加36.86%,主要是收入增加,相应成本增加。

(3)本期研发费用比上年同期增加133.26%,主要是公司持续的进行研发投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4)本期投资收益-1,151,986.16元,比上年同期减少,主要是投资的联营企业本期亏损增加。

(5)本期其他收益比上年同期增加392.44%,主要是计入本期的政府补贴增加。

(6)本期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加598.11%,主要是收入增加,同时政府补贴亦增加。

3、现金流量情况:

(1)本期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为-1,234,076.13元,主要是本期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开发支出比上年同期减少,相应的净额有所增加。

(2)本期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为-1,922,172.96元,净额比上年同期增加,主要是去年同期短期借款到期还款。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于2016年12月25日与航美传媒集团签订《关于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关于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业绩承诺协议》(以下简称“业绩承诺协议”)。根据投资协议约定,公司以人民币1亿元对航美传媒集团进行增资,公司持有航美传媒公司2.5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文化中心基金同意并确认航美传媒集团2017年度和2018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2.67亿元和3.15亿元。

根据航美传媒2017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2018年实际的经营业绩情况,航美传媒难以完成文 化中心基金在《业绩承诺协议》中约定的两年(2017年、2018年)合计净利润承诺数额,且差距较大。具体原因及情况说明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披露的《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 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8)。

基于上述客观情况,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上市公司投资资金安全,公司与文化中心基金通过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关于〈关于航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之业绩承诺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确定由文化中心基金(包括其指定且经公司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应向公司承担标的股权收购之义务,文化中心基金(包括其指定且经公司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至迟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与公司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由公司、文化中心基金双方或文化中心基金且经公司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共同签署股权收购协议等法律文件,文化中心基金(包括其指定且经公司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至迟于2020年4月30日前实施完成收购公司所持有航美传媒标的股权事项,并向公司足额支付标的股权收购款。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2日披露的《关于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1)。

公司将持续跟踪股权收购事项的实际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