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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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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06版)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将坚持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与思尼采及城盛新能源的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参照发生交易时向其他客户采购或销售同类产品及服务的价格确定,以确保关联销售交易价格公允。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所发生的,交易各方业务合作关系较为稳定,交易遵循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符合市场化定价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占公司同类交易的比例较小,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因此导致公司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五、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具体关联交易协议在实际发生交易时具体签署。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1、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客观的了解。此项关联交易预计将在关联各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2、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的决策依据。本次关联交易均为日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进行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预计是公司日常经营的实际需求,关联交易价格依据市场情况确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七、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恒盛 公告编号:2019-030

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 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 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并要求境内上市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日期

自2019 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修订的金融工具准则,并按照“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或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五)审批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2019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财政部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相关准则、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 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根据首次执行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执行新金融会计准则的时候采用未来适用法,不涉及以往年度会计报表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公司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对上年同期比较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仅对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进行调整,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自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起,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

(二)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一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符合目前会计准则及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 理变更,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准确的会计信息,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恒盛 公告编号:2019-029

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

自有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二十五亿元(指人民币元,下同)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并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投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二十五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并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合同文件。该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理财产品品种

为控制风险,投资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短期(不超过12 个月)的低风险短期理财产品,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第七章 第一节 风险投资”规定的风险投资类投资品种。

(二)决议有效期

上述决议的有效期为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

(三)理财产品的资金额度

公司使用不超过二十五亿元自有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四)实施方式

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合同文件。具体投资活动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外聘人员、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投资品种、止盈止亏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研究报告。

(五)信息披露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信息,包括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期限、收益等,将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尽管公司拟投向短期低风险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二)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控制措施如下: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购买的理财产品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以上额度内资金只能购买不超过十二个月低风险投资品种,不得购买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所涉及的风险投资品种。

2、管理层进行具体实施时,需得到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由董事长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实施部门财务部要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

4、独立董事应当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也应对其进行核查。

5、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6、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及损益情况。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一)公司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不超过二十五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并视公司资金情况决定具体投资期限,同时考虑产品赎回的灵活度,因此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并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

(二)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短期理财,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能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使用不超过二十五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二十五亿元自有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二十五亿元自有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在保障公司日常经营运作的前提下,运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二十五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

五、其他重要事项

本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和保证自有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将对公司的经营和业绩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但鉴于短期理财产品存在收益不确定性等因素,该事项的实施存在一定的收益风险。公司将对投资进展情况继续关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4月27日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韩广德、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侯增全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谢微红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证券简称:中船防务 股票代码:600685 公告编号:临2019-024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文冲船厂

一期搬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文冲船厂有限责任公司拟与广州中船文冲置业有限公司签署《文冲船厂一期搬迁协议》。

● 本协议合同金额为14亿元,其中:停产损失补偿8.42亿元、搬迁安置补偿5.58亿元。

● 搬迁协议中13.68亿元的停产损失补偿和搬迁安置补偿属于当期收益,将增加文冲船厂2019年度的当期收益约13.68亿元;0.32亿元的设备设施拆除费用待一期搬迁地块搬迁完成且扣除成本后计入损益,具体会计处理须以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公司与上述关联人及其他关联人之间未发生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所属子公司广州文冲船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文冲船厂”)正在推进文冲船厂一期搬迁地块的搬迁工作。广州中船文冲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冲置业”)拥有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文船路1号以南总用地面积为63.8777万平方米的地块之房地产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鉴于上述地块已纳入政府“三旧”改造区域,文冲置业拟与文冲船厂就文船路以西、船台等区域(一期搬迁地块)的动拆迀及安置事宜签署《文冲船厂一期搬迁协议》,合同金额为14亿元。其中:停产损失补偿8.42亿元、搬迁安置补偿5.58亿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有关规定,文冲置业为本公司关联人,上述签署搬迁协议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公司与上述关联人及其他关联人之间未发生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关系及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文冲置业是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股100%的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香港《上市规则》等规定,文冲置业为本公司关联方,文冲船厂与其签署文冲船厂一期搬迁协议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广州中船文冲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晓东

注册资本:1万元

成立日期:2018年11月30日

股东: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金属船舶制造;项目投资(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物业管理;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房屋租赁;船用配套设备制造。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文船路广州文冲船厂厂区自编2号

关联方财务状况:总资产5.39亿元,固定资产净值4.68亿元,应收款项0.71亿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广州文冲船厂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埔区文船路1号

主要办公地点:广州市黄埔区文船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晞

注册资本: 1,420,178,454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 1981年08月22日

经营范围: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股东和持股比例:中船黄埔文冲船舶有限公司100%控股。

(二)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三)交易标的权属状况

文冲船厂一期搬迁地块动拆迁范围内的现有厂房(可迁建/构筑物)、机器、设备、设施等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动迁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交易标的生产经营情况

文冲船厂具备年建造3500TEU以下支线集装箱船、40000立方米以下各型挖泥船、10万吨以下散货船18艘的能力,是我国支线集装箱船和大中型挖泥船主要建造基地,并可承接海工辅助船、多用途船、沥青船、加油船、冷藏船、化学品船及LPG船型、渔船等项目。

四、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补偿金额包括文冲船厂于一期搬迁地块涉及的搬迁安置补偿及停产损失补偿。搬迁安置补偿综合考虑预计拆除成本及重建成本,包括将固定资产如设备及机器包装及运输至新厂房的开支、损耗费、 保险费、新厂房安装费,以及地上建、构筑物的拆除、清除和重建费用等。停产损失补偿综合考虑文冲船厂于一期搬迁地块停产至复产的经济损失,对因工作地点、岗位变更而解除合同员工的补偿,及停产至复产该过渡期需要支付其现有员工的补贴费用。

五、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合同金额为14亿,其中:停产损失补偿8.42亿元、搬迁安置补偿5.58亿元。

(二)双方于2019年4月26日书面确认一期地块搬迁已完成情况。

(三)文冲置业需于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合同金额的51%,为7.14亿元;需于2020年4月29日前支付合同金额的49%,为6.86亿元。

(四)文冲置业如未按搬迁协议规定支付给文冲船厂补偿费用,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支付部分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文冲船厂支付违约金。

(五)文冲船厂若未能按搬迁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协议规定的委托事项,自2019年5月1日起,以每年人民币1,000万元的标准(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向文冲置业支付违约金,直至按搬迁协议约定标准完成一期地块全部交地时止。且,在此情况下,搬迁协议项下的文冲置业付款进度应予以相应顺延。

六、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为更好推进文冲船厂地块的搬迁及后续开发等工作,文冲置业拟与文冲船厂签署该协议,文冲船厂一期搬迁地块于2019年起停止生产,并将相关资产进行移交,文冲船厂已对一期搬迁地块涉及的产品生产计划进行了合理调整,因此,上述事项对公司整体生产经营情况影响较小。

搬迁协议中13.68亿元的停产损失补偿和搬迁安置补偿属于当期收益,将增加文冲船厂2019年度的当期收益约13.68亿元;0.32亿元的设备设施拆除费用待一期搬迁地块搬迁完成且扣除成本后计入损益,具体会计处理须以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七、类别相关的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公司与上述关联人及其他关联人之间未发生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

八、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本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公司独立董事事先同意,并在董事会上发表了独立意见;

2、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韩广德先生、陈忠前先生、陈利平先生、盛纪纲先生、向辉明先生、陈激先生、施俊先生已回避表决。

3、本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文冲船厂与文冲置业签署《文冲船厂一期搬迁协议》,合同金额是基于包括文船路以西,船台等区域的一期搬迁地块之停产损失、搬迁安置等相关事项确定,符合市场规则。

2、该事项不会对文冲船厂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且关联董事已按照相关规则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3、本次交易将增加文冲船厂2019年度的当期收益约13.68亿元,具体会计处理须以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签署《文冲船厂一期搬迁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文冲船厂签署《文冲船厂一期搬迁协议》,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备查文件

1、中船防务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中船防务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5、《文冲船厂一期搬迁协议》。

特此公告。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4月26日

证券简称:中船防务 股票代码:600685 公告编号:临2019-023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4月26日(星期五)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19年4月19日(星期五)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本公司全体董事参加表决,并形成决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通过《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文冲船厂一期搬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预案》。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文冲船厂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中船文冲置业有限公司就文船路以西、船台等区域的动拆迀及安置事宜签署《文冲船厂一期搬迁协议》,合同金额为14亿,其中:停产损失补偿8.42亿元、搬迁安置补偿5.58亿元,具体情况请见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发布的《中船防务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文冲船厂一期搬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临2019-024)。

该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预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韩广德先生、陈忠前先生、陈利平先生、盛纪纲先生、向辉明先生、陈激先生、施俊先生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证券简称:中船防务 股票代码:600685 公告编号:临2019-022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4月26日(星期五)上午以通迅表决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19年 4 月 19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4人,4名监事全部参加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经过充分讨论,会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通过《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文冲船厂一期搬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预案》。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文冲船厂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中船文冲置业有限公司就文船路以西、船台等区域的动拆迀及安置事宜签署《文冲船厂一期搬迁协议》, 合同金额为14亿,其中:停产损失补偿8.42亿元、搬迁安置补偿5.58亿元。具体情况请见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发布的《中船防务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文冲船厂一期搬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临2019-024)。

本预案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通过《关于增补第九届监事会监事侯选人的预案》。

同意增补陈舒女士(个人简历详见附件)为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任期自当选之日起至第九届监事会届满,并将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厘定薪酬。

本预案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9年4月26日

附件:

监事候选人简历

陈舒,女,65岁,1990年6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系,法律本科学历,高级律师。历任广州市荔湾区司法局主任、副局长,广州市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兼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大华农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广东恒兴饲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第十三届广州市政协法制工作顾问,广州市人大制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广州律师》主编,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专家,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证券简称:中船防务 股票代码:600685 公告编号:临2019-021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

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4月4日,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预案》等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相关的议案,并于同日发布了《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和文件。2019年4月19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47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在2019年4月26日之前,针对《问询函》所述问题书面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积极组织中介机构及相关方按照要求逐项认真准备答复工作,鉴于《问询函》涉及的部分事项需要进一步补充、核实和完善,并需相关中介机构出具意见,故无法在2019年4月26日前完成回复工作,公司申请延期回复《问询函》,预计不晚于2019年5月8日披露回复文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协调组织相关各方推进《问询函》回复工作,抓紧对本次重大资产置换相关文件进行补充和完善,争取尽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回复文件。

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公司代码:600685 公司简称:中船防务

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2019-027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79 证券简称:安通控股 公告编号:2019-009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本协议作为指导双方合作的框架性协议,所涉及的具体合作事宜尚需双方进一步沟通和落实,相关实施细节还存在不确定性。

●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本协议的签订不涉及上市公司层面股权的变动,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日,合作项目尚未实际开展,对公司当期及未来业绩影响尚不确定。

2019年4月26日,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与泉州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乙方”)、泉州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丙方”)及泉州丰泽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丁方”)签订了《关于共同推进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合作框架协议》,乙、丙、丁三方拟通过采取设立规模为20亿元的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与甲方(及/或甲方下属公司)开展战略合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主要参与方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向阳大街2号

主要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通港西街156号安通控股大厦

公司简介:安通控股作为全国性的集装箱多式联运综合物流服务企业,位居中国内贸集装箱物流行业第二位(民营企业首位),全球集装箱船舶运力排名第14位,服务范围涵盖综合物流、供应链金融、船舶管理、物流园区开发与管理等。

(二)公司名称:泉州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丰泽街361号国投大厦

公司简介:泉州金控是泉州市属国有企业,于2017年4月注册成立,是泉州市国资委独资,注册资本100亿元。泉州金控是综合性投融资与资本运营平台,当前业务涵盖产业投资、基金运作、金融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普惠金融及金融服务六大板块。

(三)公司名称:泉州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丰泽街726号泉州市路桥大厦

公司简介:泉州交发是市直国有企业,成立于2017年8月,注册资本30亿元,主要经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开发、养护、运营、管理;交通设施资产管理;客货运输与现代物流、国内外货运代理;城市公共交通、海洋运输;智能化交通设施建设等。

(四)公司名称:泉州丰泽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西段G5幢639号

公司简介:丰泽国投是丰泽区直国有企业,公司于2019年成立,注册资本5亿元。经营范围包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对互联网产业、智能化产业、数字信息产业、房地产业、文化产业、旅游产业的投资、开发、经营;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与股权投资有关的咨询服务等。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乙、丙、丁三方共同设立总规模20亿元的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与甲方(及/或甲方下属公司)开展战略合作。专项资金将依托甲方的物流产业平台,投入到集装箱物流、供应链管理、物流园区建设、物流信息化及港口发展等多个领域,共同推进地方物流产业做强、做大。专项资金首期规模7亿元,将于近期到位。

(二)合作各方将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尽快推动后续工作进程。

(三)合作各方后续将加强沟通,协调解决合作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四)后续的合作方式将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流动资金贷款等方式。

三、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订有利于各类社会资源导入和共享,协同推动现代物流业发展,特别是泉州市集装箱物流产业发展。同时,本协议的签订及后续的落实可以补充公司的运营资金,实现公司的良性发展。

四、协议风险提示

本协议作为指导双方合作的框架性协议,所涉及的具体合作事宜尚需双方进一步沟通和落实,相关实施细节还存在不确定性。本协议的签订不涉及上市公司层面股权的变动,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后续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协议具体实施履行相应决策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关于共同推进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7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公司5%以上股东彭海帆先生于2019年4月26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监局”)《关于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9号,以下简称“《9号决定书》”)和《关于对彭海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0号,以下简称“《10号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现将两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全文公告如下:

一、《9号决定书》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8022559C)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问题。

你公司2016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标的公司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的原实际控制人彭海帆于2014年12月15日与自然人薄超签订了1亿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15日至2016年12月14日,并由汉柏科技及其四家子公司(天津汉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汉柏汉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汉柏芯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彭海帆上述个人借款签订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保证合同。你公司未在2016年5月4日披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相关文件中披露上述担保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09号)第十一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53号)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现提醒你公司关注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及时将需要披露的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5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10号决定书》

“彭海帆:

经查,我局发现你于2014年12月15日与自然人薄超签订了1亿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15日至2016年12月14日,并由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标的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及其四家子公司(天津汉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汉柏明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汉柏汉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汉柏芯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上述个人借款签订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保证合同。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或公司)未在2016年5月4日披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相关文件中披露上述担保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09号)第十一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53号)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2009年12月至2016年9月,你作为汉柏科技实际控制人未向工大高新报告汉柏科技及其四家子公司的上述担保事项,导致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现提醒你关注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及时向工大高新告知需要披露的事项,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