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9年

4月27日

查看其他日期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9-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及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4月26日(星期五)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4月25日-2019年4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26日9:30至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25日15:00-2019年4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临海市临海大道1号华侨大酒店二楼会议厅。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金红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42名,代表公司股份963,233,9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0名,代表公司股份929,748,8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2名,代表公司股份33,485,0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33名,代表公司股份37,465,0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按照议程逐项审议,形成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963,233,4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5%;反对4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5%;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963,233,9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7,465,0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相关工商变更手续等事宜。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63,233,4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5%;反对4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5%;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63,233,4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5%;反对4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5%;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63,233,4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5%;反对4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5%;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3,233,4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5%;反对4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5%;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7,464,6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4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3,233,4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5%;反对4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5%;弃权0股。

本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参会股东金红阳先生、施国军先生、谭梅女士、陈安门先生为该薪酬方案的实施对象,系关联股东,其所持公司股份合计33,258,185股,在本提案的审议中均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929,975,2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5%;反对4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5%;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7,464,60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反对4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弃权0股。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罗文花女士、章击舟先生、王陆冬女士作了2018年度述职报告。三位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已于2019年3月30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康先生和王莹女士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相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4月27日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72  证券简称:伟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9-014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近日,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谷环保”)向光大银行申请人民币10,000万元授信提供担保。

①被担保人名称: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②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自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至公告日为光谷环保担保发生额为人民币50,000万元(含本次担保),截止公告日共累计为其提供担保的余额为人民币82,95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

③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④截止公告日共累计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子公司对孙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84,776万元(不含本次担保)。

2、本次授信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一、担保合同签署情况

近日,公司与光大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光谷环保向光大银行申请人民币10,000万元授信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担保项下,授信敞口部分所形成的债务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

二、审议情况

1、董事会决议情况

2018年4月1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年度预计提供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0亿元,在2018年年度新增担保总额未突破总体担保计划的情况下,可在内部调整上述担保额度。

上述担保计划的有效期自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年度担保计划》(公告编号:临 2018-028)。

2、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2018年5月8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年度担保计划》。

上述相关内容详见2018年4月17日、5月9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0万元

注册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赵清华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高新技术产品、电力、新能源、环保技术的开发、研制,技术服务与咨询、开发产品的销售;环保工程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代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咨询。

截止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220,808.53万元,负债合计177,819.78 万元,所有者权益42,988.75万元。

2、机构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机构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沿江大道143-144号

负责人:王彪

经营范围: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 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情况:保证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2、合同担保项下,授信敞口部分所形成的债务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

3、合同双方:

保证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4、合同主要条款

保证范围: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五、本笔授信担保对公司的影响

1、通过金融机构授信融资业务,能有效缓解资金压力,满足公司经营需求。

2、本笔授信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3、本次交易产生的风险:新增贷款融资将加大公司还本付息的压力。

4、风险防范措施:公司将快速推进开展各项工作,积极开拓市场、增加规模、提高效益,以保证公司资金实现整体周转平衡。

六、董事会意见

为支持公司更好的利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用于发展生产经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年度担保计划》,同意公司2018年年度提供担保总额人民币50亿元。

董事会认为公司对各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日常经营具有全部控制权,具备偿还能力,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董事会同意该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对于《公司2018年年度担保计划》的意见:公司2018年年度以担保计划中提供担保的对象为本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其贷款融资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资金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及公司子(孙)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提醒公司经营层根据各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进行融资担保,加强对被担保公司的管理,关注其偿还债务能力,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8年年度担保计划事项。

七、累计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子公司对孙公司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公告日,公司共累计为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子公司对孙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384,776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的93.30%。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八、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股东大会决议;

3、保证合同;

4、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

6、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19-035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19-038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许雷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胡丹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多佳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2018年10月9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和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份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报告书》。上述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截止2019年3月31日,公司已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数量1,125,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234%,购买的最高成交价为5.96元/股,购买的最低成交价为5.71元/股,支付总金额为6,601,047元(不含交易费用)。回购的实施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9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 适用 √ 不适用

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19-037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梁志敏、朱小清及深圳市多利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利工贸”)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于2015年8月13日正式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梁志敏、被告二朱小清根据与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意向书》及《股权转让意向书补充说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义务,要求多利工贸公司仅保留其厂房资产,其他资产负债剥离干净,账目调整清晰。

公司于2017年9月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下发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840号)。一审主要判决结果如下:

“一、驳回原告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梁志敏、朱小清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所有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梁志敏、朱小清、深圳市多利工贸有限公司继续促成股权转让条件成就,包括剥离干净除厂房以外的其他资产、负债,账目调整清晰的诉讼请求。”

公司已于规定时间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17年9月11日正式受理。

上述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2016年3月5日、2017年9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9)、《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014)、《关于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7)。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粤03民终22828号《民事判决书》,此次诉讼事项的主要判决结果如下: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等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及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粤03民终228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案件公司、梁志敏、朱小清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93800元,由公司负担人民币93800元,梁志敏负担人民币46900元,朱小清负担人民币46900元。除上述案件受理费外,该案件结果对公司不会形成预计负债,对公司的利润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17)粤03民终2282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