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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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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9-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73版)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三)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金额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作)于2017年2月5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0131号《关于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验证。

2017年2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4,963.9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置换已于2017年3月27日完成。

本报告期内不存在置换先期自有资金投入情况。

(四)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五)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本公司2018年2月1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18年2月12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2018年3月6日召开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滚动使用。截至2018年12月31日,尚未到期的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14,6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六)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七)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使用的情况。

(八)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和去向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为149,128,784.04元,其中:购买保本型理财的金额为146,000,000.00元,其他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均存放在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内,详见本报告“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二)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九)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本公司2018年8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18年8月27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高端数控家具制造装备产业化建设项目”和“高端数控家具制造装备产业化配套建设项目”延期。具体原因如下:

1、高端数控家具制造装备产业化建设项目

由于近年来本公司自动化程度更高的产品在产品结构中的占比逐渐提升,包括数控化水平更高的数控裁板锯、五面数控钻孔中心和2016年向市场推出的加工中心,因此本公司对于项目原计划购置的设备需求发生了变化,出于紧贴市场需求以及本公司对板式机械设备技术未来发展趋势的合理预测,结合本公司当前新产品的生产需要以及本公司未来的研发目标,为进一步提高项目整体实施的效能、提升项目效益,本公司决定对本项目设备购置阶段的部分生产和研发设备的类别或型号进行重新选型和论证,以更符合目前本公司产品生产和研发工作的需要。鉴于项目设备购置阶段有关设备的选型、订采购和安装等所需周期较长,整体项目实施进度受到影响,为确保项目质量,经审慎研究,本公司决定将本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为2019年12月31日。

2、高端数控家具制造装备产业化配套建设项目

本项目的零部件产品全部为“高端数控家具制造装备产业化建设项目”的整机产品配套,目的是提高本公司关键零部件的加工生产能力。本项目所生产的关键零部件不单独对外销售,通过整机产品对外销售实现项目效益。本项目计划建设进度与“高端数控家具制造装备产业化建设项目”同步配套,由于“高端数控家具制造装备产业化建设项目”延期,为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及项目效益,本项目实施进度相应顺延,经审慎研究,本公司决定将本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为2019年12月31日。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公司未发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报告期,本公司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六、专项报告的批准报出

本专项报告业经本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6日批准报出。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 单位: 万元

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完成,尚不能计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效益。

证券代码:002833 证券简称:弘亚数控 公告编号:2019-037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一、利润分配预案基本情况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定如下: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8年度母公司的净利润为288,651,091.18元,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8,865,109.12元后,加上母公司2018年期初未分配利润434,182,023.19元,减去2018年利润分配73,063,080.00元,母公司2018年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为620,904,925.25元。截止2018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602,405,413.95 元。根据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602,405,413.95 元。

公司拟以实施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并扣减公司已回购的本公司股份后的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元(含税),本次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份回购已实施完毕,累计回购本公司股份1,078,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0%,回购的股份存放于股份回购证券专用账户。按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135,284,300股扣减已回购股份1,078,100股后的股本134,206,200股进行测算,本次现金分红总金额预计为40,261,860.00元(含税)。上述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后至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股本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照未来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进行权益分派,相应调整利润分配总额。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定的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要求。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预案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之情形。我们同意本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其他说明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2833 证券简称:弘亚数控 公告编号:2019-035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0.3万股,其中,回购注销首次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0.18万股,回购价格为26.948元/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0.12万股,回购价格为33.413元/股。

2、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3,528.43万股减至13,528.13万股。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名原激励对象曾国锋、邹奇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人员合计持有的0.3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其中,回购注销曾国锋首次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0.18万股,回购价格为26.948元/股;回购注销邹奇预留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0.12万股,回购价格为33.413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7年3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2、2017年3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年3月5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审核,发表了《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2017年3月23日,公司公告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2017年3月2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6、2017年6月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17年6月19日,公司董事会已实施并完成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授予日为2017年6月6日,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6月20日。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为101人,首次授予的股份数量为186.50万股,占授予日时点公司总股本的1.40%。

8、2017年11月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7年3月28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 2017年11月1日为授予日,授予16名激励对象9.2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了独立意见,国浩(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17年12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邓月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0.3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6.945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17年12月26日,公司董事会已实施并完成了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工作,授予日为2017年11月1日,预留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7 年12月27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拟定的激励对象为16人,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20万股。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激励对象林广华先生因自身原因放弃认购授予全部份额共计0.30万股限制性股票,因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际发生的授予对象为15人,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90万股,占授予日时点公司总股本的0.0658%。

11、2018年2月1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公司将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杨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合计 0.9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3.354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18年4月17日,公司完成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2万股并披露了《关 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其中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0.3万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0.9万股。至此,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计授予股票由195.4万股变更为194.2万股。

13、2018年6月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 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14、2018年8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3名原激励对象刘景、罗稳存、苏都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1.77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6.99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18年11月17日,公司完成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77万股并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至此,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计授予股票由194.2万股变更为192.43万股。

15、2018年12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16、2019年4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2名原激励对象曾国锋、邹奇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0.3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回购注销曾国锋首次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0.18万股,回购价格为26.948元/股;回购注销邹奇预留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0.12万股,回购价格为33.413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公司2名原激励对象曾国锋、邹奇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该人员已不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条件,根据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应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并以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三、回购数量、价格、定价依据及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离职的2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0.3万股,占回购前已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192.43万股的0.16%,占回购前公司股本总额13528.43万股的0.002%。

2、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1)由于公司2名原激励对象曾国锋、邹奇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对其持有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2)根据《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派息影响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1=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1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1仍须大于1。

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完成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于2017年12月26日完成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工作。

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公告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总股本135,30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40元(含税),并于2018年5月22日实施完成。

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公告了201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总股本135,30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元(含税),并于2018年9月21日实施完成,因此:

首次授予部分P1=P0-V=26.75-0.24-0.3=26.21元/股;

预留授予部分p1=p0-v=33.29-0.24-0.3=32.75元/股。

(3)同时,根据本次资金使用期限,确定为一年期,因此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为1.50%。

P2=P1×(1+1.50%×D÷360)=26.21×(1+1.50%×676÷360)=26.948元/股

其中:P2 为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P1 为经派息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D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距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的天数。

p2=p1×(1+1.50%×d÷360)=32.75×(1+1.50%×486÷360)=33.413元/股

其中:p2 为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p1 为经派息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d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距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的天数。

综上,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为26.948元/股,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为33.413元/股,本次拟用于回购金额合计为88,602.00元,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3、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若公司在实施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前实施权益分派方案,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一致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草案规定的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相应调整回购价格,并及时公告。

(6)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上述股票的拟回购注销将导致公司股份总数减少0.3万股,公司总股本将由13528.43万股变更为13528.13万股。公司将在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完成后,及时披露公司股份总数和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五、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系公司根据《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已不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处理,回购并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较少,且回购所用资金较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0.3万股,其中,回购注销曾国锋首次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0.18万股,回购价格为26.948元/股;回购注销邹奇预留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0.12万股,回购价格为33.413元/股。我们认为上述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七、监事会核实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

由于公司2名原激励对象曾国锋、邹奇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及《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0.3万股,其中,回购注销曾国锋首次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0.18万股,回购价格为26.948元/股;回购注销邹奇预留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0.12万股,回购价格为33.413元/股。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八、律师法律意见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其回购依据、数量、价格及定价依据均符合《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时,因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及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信息披露,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事宜。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2833 证券简称:弘亚数控 公告编号:2019-036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名原激励对象曾国锋、邹奇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0.3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实施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0.3万股后,公司注册资本将随之发生变动,总股本由13528.43万股减至13528.13万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2833 证券简称:弘亚数控 公告编号:2019-032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现行的金融工具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财会【2017】8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会计〉的通知》(财会【2017】9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财会【2017】14号)的规定,要求单独在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01月01日起施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2017年修订)》(财会[2017]9号),2017年5月2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财会[2017]14号)的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影响公司2018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公司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该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涉及以前年度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宜。

五、监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变更相关会计政策。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2833 证券简称:弘亚数控 公告编号:2019-031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18年度

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定于2019年5月10日(星期五)下午15:00一17:00在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举行2018年度报告网上业绩说明会。本次年度报告网上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方式举行,投资者可以登录“全景·路演天下”(http://rs.p5w.net)参与本次年度报告网上业绩说明会。

出席本次年度报告网上业绩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茂洪先生、独立董事彭朝辉先生、财务负责人许丽君女士、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莫晨晓先生、保荐代表人李瑞华先生。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2833 证券简称:弘亚数控 公告编号:2019-030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购买理财产品概述

1、投资目的: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

2、投资金额: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在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4、投资产品类型: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的银行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券商收益凭证等产品,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风险投资品种。

5、实施方式:授权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投资额度范围和投资期限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财务部门按照上述要求实施和办理相关事宜。

二、资金来源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的情况下进行的,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的正常运转及主营业务发展。通过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四、风险控制措施

针对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将采取措施如下: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上述投资额度和投资期限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投资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3、公司投资参与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将有关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公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购买相同的低风险金融产品。

4、公司将根据实际购买的情况,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投资产品的具体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的情况下,运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2833证券简称:弘亚数控 公告编号:2019-038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拟购买

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基本情况

为满足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发展对经营场地的需求,进一步推动公司生产基地的区域合理布局,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拟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玛斯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玛斯特”)拟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5,600万元通过招拍挂方式购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范围内面积约28,000平方米工业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最终购买金额和面积以实际出让文件为准),以作为公司未来扩建或新建项目的储备用地,有利于推动公司持续发展。

董事会同意广州玛斯特在上述额度内购买土地使用权,并授权广州玛斯特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员具体办理此次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有关事宜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开发区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位于广州市黄埔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约为28,000平方米,购买总金额预计不超过5,600万元(最终金额和面积以实际出让文件为准),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使用类型为出让,出让年限为50年。

四、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本议案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有关本议案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同意本议案,认为本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六、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拟参与竞拍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是作为公司未来扩建或新建项目储备用地,为公司生产经营提供必要的保障,增强公司持续发展能力。该事项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暂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和盈利水平产生重大影响。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将进一步推动公司生产基地的区域合理布局,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为公司长远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七、风险提示

本次购买土地使用权事项存在最终购买不成功的可能。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7日

(上接374版)

(1)请结合行业特点及销售模式,说明你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对前五大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回复】

公司2018年度销售额前五大客户及其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2017年度销售额前五大客户及其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战略聚焦金融行业、物流行业以及新零售行业。金融行业主要面向金融产品集成商和银行终端客户,物流行业主要面向快递物流企业、电商企业,新零售行业主要面向零售行业快消品制造商、平台运营商、电商等客户,传统业务主要包括国内外市场商业/餐饮、交通、彩票、医疗、政府公务等客户,其中金融、物流、新零售等战略聚焦行业自身的集中度较高。近几年公司调整经营思路,将“经营客户”作为重要经营理念,在上述各个业务板块中,主要将目标市场中的领导品牌和知名企业作为公司重点发展的客户和合作伙伴。经过多年的行业深耕细作,通过聚焦行业大客户和领导品牌,公司逐步与众多国际知名企业、行业领军企业建立了紧密的战略合作关系,企业品牌和专业能力得到越来越多客户的认可,公司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总额以及各客户的销售规模均呈现较大增长,是公司“经营客户”战略取得积极成效的体现,因此客户相对集中是合理的。

相比2017年度前五大客户销售额和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公司2018年度前五大客户销售额和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均有提高,但2018年度前五大客户和所属行业与2017年度相比均有所不同,2018年除了物流行业大客户外,公司新增开拓了新零售行业大客户。公司战略聚焦行业及各行业大客户的不同,表明公司对前五大客户不存在重大依赖。

(2)说明前五大客户与2017年相比是否发生变化,如是,请进一步说明发生变化的具体原因及其合理性。

【回复】

公司2018年度前五大客户与2017年度相比有所变化。2018年度和2017年度前五大客户按“产品应用行业分类”情况如下:

2018年度前五大客户主要是新零售和物流行业客户,2017年度前五大客户主要是物流和金融行业客户。随着近几年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公司与战略聚焦的物流行业客户合作得到不断深入和拓展,同时2018年度内新零售行业战略大客户实现了较大规模的销售,故相对前一年度前五大客户有所变化。

近几年来,公司战略新兴行业(金融、物流、新零售等)营业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得到不断提升(2018年度占比已达75.36%),相应的大客户数量和收入规模也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因具体行业和客户在2018年度内自身发展状态和市场拓展情况有所不同,故前五大客户有所变化是正常合理的。

(3)请对照《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十章的规定,说明前五名客户是否属于公司的关联人,其与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在业务、债权、债务、产权、人员等方面是否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回复】

公司2018年度前五大客户均为法人机构,经再次检查,公司与前五大客户均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十章10.1.3条所述的关联关系: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规则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2018年度前五大客户与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在业务、债权、债务、产权、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6、报告期内,你公司发生销售费用3.03亿元,同比增长67.28%,主要为安装维修费及运输费增加所致。请说明安装维修费涉及的具体内容,较去年同期增幅较大的原因,以及你公司将安装维修费及运输费归集到销售费用中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2018年公司自助设备销量31.76万台,较2017年增长201.61%,实现销售收入14.65亿,较2017年增长133.71%,占营业收入比重55.60%,较2017年提高21.9%,产品收入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相较其他产品,自助设备类产品一般体积及重量较大,需按客户要求分散运输至各个指定地点,运输周期及单位运费均高于公司其他类产品,其销量的大幅增加致使相应运费由2017年的2,115.21万元上升到2018年的4,346.50万元。同时,与公司其他类产品到货验收后直接使用相比,部分自助设备类产品需要由专业的服务工程师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并与运营商客户的系统进行挂接,为保证提供给客户的自助设备快速上线应用,2018年公司加大了服务工程师队伍的招聘扩充以及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的建设,相应安装维修费增幅较大,由2017年的5,699.51万元上升到2018年的11,889.35万元。

公司于2015年4月成立了威海新北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主要承担公司及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产品销售的售后安装、维修、巡检、护航、移机等服务,服务公司的费用主要包括服务人员薪酬、差旅费、运杂费、仓储房租等。由于其成本相当于合并层面的销售费用,公司将其发生的相关费用统一在安装维修费用下列示。运输费系公司销售货物而发生的运输费用,公司售后服务团队的费用和运输费均是由销售产品而产生的费用,因此公司归集到销售费用核算。

7、报告期你公司研发投入资本化的金额为1,617.27万元,同比增长115.37%,资本化研发投入占研发投入的比例为4.82%,较上年同期增长2.06%。财务报表附注中显示,内部研发增加本期无形资产金额为883.32万元。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予以补充说明:

(1)研发费用资本化的具体会计政策、近三年是否保持一贯性,报告期资本化比例上升的原因,判断研发进度及研发阶段的具体依据,前述依据与上年相比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研发费用资本化会计政策

公司研发费用资本化具体政策为:

对于有开模需求的研发项目,公司将模具投放作为研发支出资本化的节点。

对于没有开模需求的研发项目,公司将样机试制备料作为研发支出资本化节点。

公司近三年的研发费用资本化会计政策未发生变化。

(二)报告期资本化比例上升的原因

本期资本化比例上升的原因为:公司战略聚焦金融行业、物流行业和新零售行业,提供智能化的产品与解决方案。为推动战略新兴业务的发展,提升公司的产品竞争力,公司着重加大了相应新型关键基础零部件等项目的研发,促使企业加大产品技术研发投入,对应的研发项目达到资本化条件,资金化金额增加。

(三)判断研发进度及研发阶段的具体依据

1、研发进度具体依据

公司根据集成产品开发管理体系,对产品技术研发项目全过程进行管控,将产品技术研发活动划分为概念阶段、立项阶段、开发阶段、验证阶段、发布阶段,设定立项评审、计划评审、验收评审三个决策评审点,以及方案设计评审、详细设计评审、系统测试评审、样机评审、中试验证评审、生产验证评审等六个技术评审里程碑控制点,在样机评审阶段,包括了产品模具化评审(如有)。

2、研发阶段具体依据

公司内部研发阶段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

区分研发阶段的具体依据以资本化项目审批表为准,主要原则如下:

对于有开模需求的研发项目,公司将模具投放作为研发支出资本化的节点。研发样机评审通过后,进行开模评审会,会议评审通过后,经办人电子流上提交开模申请,申请逐级审批完成后正式进行模具投放,审批后的《开模申请表》作为节点文件。

对于没有开模需求的研发项目,公司将样机试制备料作为研发支出资本化节点。产品总体方案评审通过后,进行样机试制备料申请,审批后的《备料申请单》作为节点文件。

上述依据与上年相比没有发生变化。

3、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七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开模、第一次的样机试制备料在公司研发过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代表着产品第一次设计定型,符合会计准则中对于开发阶段的定义。

【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我们在审计过程中主要执行了如下程序:

1、了解、评估和测试与研发费用资本化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2、获取公司研发制度等相关文件,评价公司对研发费用资本化时点的判断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政策是否发生变化;

3、获取研发项目立项文件,资本化审批表等资料,结合开发支出明细账,分析报告期研发费用资本化比例上升的原因;

4、获取研发人员名单、检查研发项目人工以及各项费用支出等原始凭证以及相关审批程序,判断研发费用资本化金额的准确性。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公司研发费用资本化的会计政策近三年保持一贯性,报告期资本化比例上升的原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研发进度及研发阶段的具体依据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与上年相比未发生变化。

(2)你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的区分标准,确认无形资产、开发支出的依据,计入无形资产与开发支出的明细项目的情况。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的区分标准

公司将开模、第一次的样机试制备料作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区别标准。

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不能满足下述条件的开发阶段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①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②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③ 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够证明其有用性;

④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⑤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公司在开发阶段,只将与研发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资本化,如劳务成本、物料消耗、专利费、委外经费支出等。

(二)确认开发支出、无形资产的依据

1、确认开发支出的依据

审批后的《开模申请表》或者《备料申请单》。

2、确认无形资产的依据

项目结束后,技术中心生成《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专利技术与项目对应表》等文件;财务中心收到《技术总结》或专利明细后,根据《专利技术与项目对应表》、审批后的《资本化项目审批表》,结转研发支出,确认无形资产。

(三)计入无形资产与开发支出的明细项目的情况

1、计入无形资产的项目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2、计入开发支出的项目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会计师核查意见】(一)核查程序

我们在审计过程中主要执行了如下程序:

1、检查并复核研发项目的《开模申请表》、《备料申请单》,确认是否符合资本化的条件;

2、获取《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专利技术与项目对应表》、《资本化项目审批表》等项目验收评审资料,以及相关的软件著作权证书、专利证书,检查企业研发进度及相关研发成果;

3、结合研发支出确认为无形资产的五个条件,检查研发阶段费用资本化是否合理;

4、获取研发人员名单、检查研发项目人工以及各项费用支出等原始凭证以及相关审批程序,判断研发支出的合理性以及研发费用资本化金额的准确性。

(二)核查结论

公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的区分标准明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无形资产、开发支出的依据充分,金额准确。

(3)财务报表显示,无形资产“其他”类项目本期增加金额为2,231.28万元。请补充披露计入该项目的具体构成及项目明细。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无形资产-其他具体构成及项目明细如下:

单位:元

【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我们在审计过程中主要执行了如下程序:

1、获取无形资产明细表,检查各项目的组成;

2、获取本年新增无形资产相关合同,检查无形资产的性质、构成内容、权属、计价依据和受益期限;检查其原始凭证,确认计价是否正确,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获取无形资产累计摊销明细表,复核本期摊销是否正确。

(二)核查结论

无形资产“其他”类项目与我们在审计时了解的情况一致,并与审计报告后附附注披露一致。

8、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投资额为24,326.42万元,同比增长529.46%,请说明报告期投资金额变动的原因和具体情形,是否涉及《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规定的应披露事项,并自查说明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回复】

报告期投资金额增加主要系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需要,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1.9亿元(其中对全资子公司威海新北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增资1.75亿元,对全资子公司威海新北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增资0.15亿元),二者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78.11%,剔除此因素影响,2018年投资额较2017年增加37.80%。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事项、金额、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均已按规定要求履行了审议程序并进行了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