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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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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2019-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21版)

该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站(网址:http://www.cninfo.com.cn)的《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该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终止收购中国中材股份(香港)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公司终止收购中国中材股份(香港)有限公司。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网址: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终止收购中国中材股份(香港)有限公司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王兵、常张利、陈学安、裴鸿雁回避了对本项议案的表决。

该议案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所审议事项的议案》

该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0786 证券简称:北新建材 公告编号:2019-016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会议通知于2019年4月2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以传真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及电子邮件方式)进行表决。全体3名监事参加了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监事会未发现参与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该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该议案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的规定和要求,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该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网址: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公告》。

该议案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终止收购中国中材股份(香港)有限公司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终止收购中国中材股份(香港)有限公司相关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本次终止收购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终止收购中国中材股份(香港)有限公司。

该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网址: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终止收购中国中材股份(香港)有限公司的公告》。

该议案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0786 证券简称:北新建材 公告编号:2019-017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同意执行财政部于2018年12月颁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并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背景及依据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颁布了新租赁准则,并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规定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境外财务报表的企业,可以提前执行新租赁准则。由于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为境外上市公司,公司可提前适用新租赁准则,因此公司拟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对相关会计政策作出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租赁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新租赁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新租赁准则完善了租赁的定义,增加了租赁识别、分拆、合并等内容,承租人不再将租赁区分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而是采用统一的会计处理模型,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其他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计提折旧和利息费用。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其中,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低价值资产租赁的判定仅与资产的绝对价值有关,不受承租人规模、性质或其他情况影响,且应符合单独租赁的分析。其他租赁模式下的会计处理无重大变化。

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衔接要求,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可以选择不重新评估其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承租人应当选择下列方法之一对租赁进行衔接会计处理,并一致应用于其作为承租人的所有租赁:

(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

(二)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承租人如果采用该方法进行衔接处理,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可根据每项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采用多项简化处理,即:租赁负债等于剩余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使用权资产等于租赁负债金额并进行必要调整。

本公司将采用上述方法(二)的会计处理,并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租赁准则相关规定,公司2019年1月1日对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根据过渡期政策,公司在执行新租赁准则时选择简化处理,无需调整2019年年初留存收益,无需调整比较式报告信息。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租赁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财政部于2018年12月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的规定和要求,公司按照前述会计准则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的规定和要求,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0786 证券简称:北新建材 公告编号:2019-018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在山西朔州投资建设综合利用工业副产石膏年产3,000万平方米纸面石膏板生产线及配套年产5,000吨轻钢龙骨生产线项目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全国石膏板产业基地建设规划,同意在山西朔州投资建设综合利用工业副产石膏年产3,000万平方米纸面石膏板生产线及配套年产5,000吨轻钢龙骨生产线项目。

该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次投资累计金额未超出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地区、出资方式和建设情况:该项目位于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朝阳新材料工业园,主要面向山西、陕西、内蒙古和河北等市场。项目规模总投资为人民币13,936万元,资金来源于公司自筹资金及银行贷款。该项目预计建设期约为自土建工程开工之日起12个月,预计达产后的税后内部收益率为24.65%。

2.项目公司基本情况:该项目拟以公司全资子公司北新建材(朔州)有限公司为建设及运营主体。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新型建筑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防水材料、涂料、砂浆、轻钢结构房屋、木结构建筑、水暖管件、装饰装修材料、水泥制品、隔热隔音材料、粘接材料;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物业管理、出租不动产;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新材料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见“二、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新建生产线项目的投资建设有利于加快公司在全国的石膏板产能布局,该项目的建成投产将降低石膏板制造成本,缩小原材料和产成品的物流半径,从而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和综合竞争实力,为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这些项目采用附近的工业副产石膏作为原材料,产品具有节能、利废、环保等特点,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具有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风险提示:公司面临的国内外市场环境依然复杂多变,存在诸多不确定性。资源约束矛盾依然存在,原材料特别是护面纸、工业副产石膏、煤炭的价格波动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构成影响。

上述项目的投资建设对当期业绩无重大影响。

五、对外投资公告首次披露后,上市公司将及时披露对外投资的进展情况。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0786 证券简称:北新建材 公告编号:2019-019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终止收购中国中材股份(香港)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收购的审议程序

2018年11月29日,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收购境外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以1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中国中材股份(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的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收购),并在收购完成后向标的公司缴足资本金800万美元。2018年11月29日,公司与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收购签署《中国中材股份(香港)有限公司产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产权转让协议》)。本次收购的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收购境外公司暨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8-042)。

二、终止本次收购的说明

根据我国境外投资的有关规定,本次收购需要报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备案/核准。由于本次收购未能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备案/核准,公司决定终止本次收购。

三、终止本次收购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终止收购中国中材股份(香港)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终止本次收购。

由于本次收购构成关联交易,在审议终止本次收购的议案时,关联董事王兵、常张利、陈学安、裴鸿雁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终止本次收购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本次收购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收购终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未就本次收购向转让方支付任何价款,本次收购的终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发展规划。由于《产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条件之一为完成政府主管部门的备案/核准,而该条件未能获得满足,因此《产权转让协议》未能生效,转让相关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特此公告。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上接222版)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也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是根据公司实际业务做出的,可以利用各关联方的资源和订单,充分发挥本公司轮胎和智能装备业务领域的产能和优势,对公司经营有一定积极影响,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有关关联交易的议案。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意见;

4、其他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9日

股票代码:000599 股票简称:青岛双星 公告编号:2019-025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6,274,458股

2、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3.12元/股

2018年2月27日,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向287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868,662股。

2019年4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274,458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7年12月18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7年12月18日,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2017年12月19日至12月28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17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

5、2018年1月15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报告进行公告。

6、2018年1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18年2月27日,公司完成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18年2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披露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8、2019年1月3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850,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19年4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274,458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依据、数量及价格

(一)因部分员工离职原因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1、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在激励计划实施期间,因激励对象中有7名人员离职等原因,导致其不再具备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主体资格。

2、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依据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规定”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三)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尚未行使的权益不再行使。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孰低原则进行回购。

3、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

公司董事会拟回购上述7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90,000股,回购价格为3.12元/股,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28,800元,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二)因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1、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 2013-2015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低于150%;2018年净资产收益率增长率低于65%,未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因此公司将对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5,784,458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依据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如下:

若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当年度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3、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

公司董事会拟回购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784,458股,回购价格为3.12元/股,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047,508.96元,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将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850,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一同办理,共计将回购注销7,124,458股。回购注销手续办理完毕后,将导致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减少7,124,458股,公司总股本将由835,627,649股减少至828,503,191股。

四、本次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1、由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等原因,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490,000股,回购价格为3.12元/股。

2、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由于未达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因此将对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5,784,458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12元/股。

经核查,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项权益回购注销的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274,458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按照法规要求继续执行。

六、监事会意见

因激励对象离职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等原因,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相关规定,同意对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6,274,458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12元/股。

董事会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调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办理股份注销、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9日

股票代码:000599 股票简称:青岛双星 公告编号:2019-026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年1月1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124,458股,占回购注销前总股本 835,627,649股的0.85%,公司总股本将由835,627,649股变更为828,503,191股,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7,124,458元,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835,627,649元变更为828,503,191元。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2019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相关法律、法规等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 债权人可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特此公告。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9日

股票代码:000599 股票简称:青岛双星 公告编号:2019-027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1、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会计》三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2017 年 5 月 2 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以上四项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2018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根据《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公司需对原会计报表列示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按照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财务报表。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按照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变更的日期

对于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公司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对于“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于2018年6月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及2017年陆续发布的修订后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变更及影响

1、“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合并列示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2、“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合并列示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3、“应收利息”和“应收股利”并入“其他应收款”列示

4、“应付利息”和“应付股利”并入“其他应付款”列示

5、“固定资产清理”并入“固定资产”列示;

6、“工程物资”并入“在建工程”列示;

7、“专项应付款”并入“长期应付款”列示。

8、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将原“管理费用”中的研发费用重分类至“研发费用”单独列示;

9、在财务费用项下新增“其中: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项目。

10、原“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简化为“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1、新增“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项目。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只涉及财务报表列报和调整,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因此,公司自 2018 年年度报告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均无实质性影响。

(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变更及影响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无需追溯调整前期可比数。因此,公司自 2019 年第一季度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追溯调整 2018 年可比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8 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对公司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准确、可靠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9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4月28日,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

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兴乐集团”)《告知函》,兴乐集团及公司实际控制

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基本情况

(一)兴乐集团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1.被执行人名称:兴乐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浙乐清劳人仲案[2018]315号

案号:(2019)浙0382执18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乐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兴乐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浙0382民初9226号

案号:(2019)浙0382执2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温州乐清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3.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兴乐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浙0382民初6861号

案号:(2018)浙0382执61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乐清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4.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兴乐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浙0382民初9227号

案号:(2019)浙0382执2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乐清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5.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兴乐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浙0382民初6862号

案号:(2018)浙0382执61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温州乐清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6.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兴乐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浙0382民初6637号

案号:(2018)浙0382执57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温州乐清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7.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兴乐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浙0382民初6631号

案号:(2018)浙0382执57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乐清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8.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兴乐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浙0382民初6630号

案号:(2018)浙0382执57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乐清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9.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兴乐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浙0382民初6636号

案号:(2018)浙0382执57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乐清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0.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兴乐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浙0382民初5878号

案号:(2018)浙0382执56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乐清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1.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兴乐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浙0382民初5880号

案号:(2018)浙0382执56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乐清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2.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兴乐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0382民初5877号

案号: (2018)浙0382执56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乐清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二)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1.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虞文品

执行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浙0382民初9227号

案号:(2019)浙0382执2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温州乐清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虞文品

执行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浙0382民初9226号

案号:(2019)浙0382执2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温州乐清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3.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虞文品

执行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浙0382民初6860号

案号:(2018)浙0382执61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温州乐清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4.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虞文品

执行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浙0382民初6861号

案号:(2018)浙0382执61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温州乐清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5.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虞文品

执行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浙0382民初6862号

案号:(2018)浙0382执61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温州乐清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6.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虞文品

执行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浙0382民初6636号

案号:(2018)浙0382执57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温州乐清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7.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虞文品

执行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浙0382民初6637号

案号:(2018)浙0382执57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温州乐清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8.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虞文品

执行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浙0382民初6631号

案号:(2018)浙0382执57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温州乐清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9.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虞文品

执行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浙0382民初6635号

案号:(2018)浙0382执57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温州乐清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0.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虞文品

执行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浙0382民初6630号

案号:(2018)浙0382执57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温州乐清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1.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虞文品

执行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浙0382民初5878号

案号:(2018)浙0382执56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温州乐清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2.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虞文品

执行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浙0382民初5880号

案号:(2018)浙0382执56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温州乐清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3.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虞文品

执行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浙0382民初5877号

案号:(2018)浙0382执56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温州乐清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可能对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如果控股股东不能妥善处理,有可能会引起公

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兴乐集团将积极推动协调相关和解事项,争取尽快消除该事项带来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

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告知函》

特此公告。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4月28日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恒天海龙 公告编号:2019-021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1公告基本信息

§2日常申购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次6个月的当月开放期首个开放日的前一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止。开放期为首次办理申购业务当月及之后每月5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起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期间。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当月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即第二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次12个月的当月开放期首个开放日的前一日(即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止。以此类推。

如果投资者在当期运作期到期当月的开放期内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投资者可在每月的开放期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本次开放期为2019年5月6日起至2019年5月10日,本次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和赎回业务申请,根据本基金法律文件及相关业务规则,本次赎回业务仅针对开放期为2017年5月5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2017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2018年5月7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2018年11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申购所得的份额。

对于本次开放期申购所得的份额或本次未赎回的份额,运作期为申购确认日或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至2019年11月4日,本基金本次开放期申购所得的份额或本次未赎回的份额可在2019年11月5日起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开放期内可以提交赎回申请,具体开放时间以届时公告为准。如果投资者在当期运作期到期当月的开放期内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对于认购或非本次开放期申购所得的份额,第一个运作期为基金成立日或申购确认日起至6个月后的当月开放期首个开放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具体开放时间以届时公告为准。如果投资者在当期运作期到期当月的开放期内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赎回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时,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遵循上述规则;各代销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代销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两类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注:M为申购金额。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赎回本基金遵循上述规则;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具体如下: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含直销柜台与网上交易平台)。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不通过场内进行销售。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本基金的申购开放日与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期内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本基金本次开放期为2019年5月6日起至2019年5月10日,本次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和赎回业务申请,根据本基金法律文件及相关业务规则,本次赎回业务仅针对开放期为2017年5月5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2017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2018年5月7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2018年11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申购所得的份额。

对于本次开放期申购所得的份额或本次未赎回的份额,运作期为申购确认日或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至2019年11月4日,本基金本次开放期申购所得的份额或本次未赎回的份额可在2019年11月5日起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开放期内可以提交赎回申请,具体开放时间以届时公告为准。如果投资者在当期运作期到期当月的开放期内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对于认购或非本次开放期申购所得的份额,第一个运作期为基金成立日或申购确认日起至6个月后的当月开放期首个开放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具体开放时间以届时公告为准。如果投资者在当期运作期到期当月的开放期内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3)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集中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工作日。本基金运作期的具体时间安排届时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在不改变本基金运作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某一个或多个运作期的确定方法以及集中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安排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此调整涉及的基金合同的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5)每月开放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连续三个工作日发布开放期的申购、赎回安排以及赎回规则。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4月25日、2019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及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http://www.cxfund.com.cn)披露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和《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根据基金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发布关于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6)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66(免长话费)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7)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8)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4月29日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