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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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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9-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7版)

1、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

2、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应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3、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2、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并且公司年度盈利且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剩余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该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公司在按照前述规定进行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每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盈利且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剩余,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5、在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在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临时提案。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中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董事会在审议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3、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公司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年度报告对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说明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九)如果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安排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由公司全体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公司在本次发行当年实现的利润以及以前年度滚存的截至本次发行时的未分配利润。

六、未来股利分配的具体计划

为强化公司回报股东的意识,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编制了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实施的《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监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四)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内容

1、利润分配形式: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划有关规定和条件,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未来三年,公司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形式向股东分配利润。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2、公司利润分配的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并且公司年度盈利且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剩余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未来三年,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每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盈利且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剩余,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6、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未来三年,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7、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建议和监督。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审计截止日后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的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8年12月31日)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间,公司经营状况稳定,主要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发行人2019年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为28,827.24万元,同比增长4.03%,净利润为6,761.52万元,同比增长50.31%。发行人2019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净利润均实现了增长。上述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或承诺。

八、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所处行业及自身特点所决定,特提示投资者应对公司以下重大事项或可能出现的风险予以充分关注:

(一)市场需求变化的风险

消费电子产品结构件材料行业的发展与下游消费电子产品行业的发展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下一代移动通信技术(5G)对数据传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发展日益壮大的无线充电标准(Qi)技术也逐渐成为市场趋势;考虑到金属材料的电磁屏蔽特性,5G网络下的智能手机很有可能采用玻璃、陶瓷等非金属背板。但是相较于金属材料,该类材料仍存在韧性不足、抗摔能力差等缺点,因此更需要采用高强度、高性能的中框结构件进行支撑,金属结构件仍将是智能手机结构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目前智能手机结构件已由全金属机身设计逐渐向金属中框结构演变,金属材料也由原6系中等强度铝合金向性能更加优秀的6013系高强度铝合金、7系航空级铝合金或不锈钢升级。相较而言,铝合金的密度约为不锈钢密度的三分之一,且更容易进行着色处理,因此更能适应智能手机轻薄化、个性化发展的要求。同时,不锈钢等其他材料在原材料价格、生产工艺复杂程度、加工成本控制、供应链规模等多方面处于相对劣势,目前业内仍以铝合金材料应用为主。但是,如果不锈钢等其他消费电子产品结构件材料等实现技术性突破、具备了可控成本的规模化生产能力并且成为市场的主流配置,而公司无法进行技术产品革新以适应市场需求,将有可能导致公司面临收入和利润下滑的风险。

(二)加工费变动的风险

公司对产品采取“基准铝价+加工费”的定价模式。公司加工费报价,是针对不同客户的产品工艺和品质要求以及复杂程度收取不同的加工费用。根据行业内定价模式,公司产品毛利率受加工费影响较大。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公司销售消费电子产品铝制结构件材料的平均加工费分别为1.13万元/吨、1.39万元/吨和1.53万元/吨。公司产品加工费水平受客户材质选择、产品深加工程度、公司议价能力、销售模式和市场竞争水平的影响,如公司收取的加工费大幅下降,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负面影响。

(三)应收账款账面余额较大的风险

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4,063.18万元、17,991.78万元、16,019.58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2.80%、30.08%、26.27%。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较大,且占流动资产总额的比重较高。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公司应收账款金额可能随之增加,如果未来公司客户经营状况出现恶化,公司存在部分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四)存货余额较高的风险

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7,802.04万元、15,275.37万元、14,274.06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1.67%、25.54%和23.41%。公司主要采取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根据客户合同要求组织生产,产成品售价根据成本费用加上合理公允的利润确定,以保持正常的利润水平。

公司一直保持和原材料供应商的良好合作关系,合理安排原材料和库存商品储备,加强供应链管理和存货的周转速度,但不能排除因为市场的变化导致存货发生跌价损失,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五)客户及品牌相对集中的风险

公司的客户集中度较高,大多为终端品牌商或代工厂商。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总和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6.78%、88.37%和84.94%。公司形成相对集中的客户结构主要是由于下游行业集中度较高,同时公司实施围绕大客户开发的市场战略所致。公司积极开拓和经营国内外知名品牌客户,积累了包括三星、比亚迪、日铭电脑、富士康、石狮通达等核心客户,并与其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客户群。2016年至2018年,发行人对三星品牌产品的销售收入分别为22,875.79万元、47,579.07万元和46,396.06万元,占消费电子材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2.56%、47.93%和48.98%,销售收入占比较高。主要是由于发行人掌握了6013系和7系合金材料的核心生产技术,与三星品牌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同时三星品牌手机出货量占据市场第一,2016年至2018年三星品牌手机出货量分别为3.11、3.17和2.92亿部,市场占有率21.20%、21.60%和20.81%。。如果主要客户或三星品牌出于分散供应商供货集中度等原因减少对公司的产品订单,或由于手机行业的波动造成主要客户自身经营波动,而发行人又不能及时反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则有可能造成公司经营业绩出现波动或者下滑。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达到预测效益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是根据当前的宏观环境和微观市场情况,以公司报告期内相同或类似产品的毛利率、期间费用率、净利率水平为参考基础测算得来。公司虽然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但未来受到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调整、市场竞争加剧、原材料价格波动、市场需求等不利变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有可能达不到预期收益。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本公司系由南平铝业(成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2016年12月1日,成都南铝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成都南铝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后股份公司的名称为“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截至2016年7月31日经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账面净资产385,625,072.15元为基础,折为股份公司股份35,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折股后保留2,514,485.10元专项储备,剩余33,110,587.05元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2016年12月6日,福建省国资委出具《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南平铝业(成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函》(闽国资函改发〔2016〕490号),同意成都南铝前述整体变更。2016年12月21日,公司取得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845722876769的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公司系由成都南铝整体变更设立,承继了成都南铝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公司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为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土地、厂房、资金等。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消费电子产品铝制结构件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股份公司设立前后,其主要业务、经营模式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为35,0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5,1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40,100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12.72%。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情况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之“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相关内容。

(二)持股数量和比例

若以最大发行股数计算,本次发行前后的发行人股本结构如下:

(下转19版)

(上接17版)

(四)回拨机制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根据网上投资者的初步认购倍数,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无锁定期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本段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按照扣除设定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

(2)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将按回拨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确定最终的网上中签率,具体情况请见2019年5月14日(T+1日)刊登的《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及2019年5月15日(T+2日)刊登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五)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

二、路演推介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公开路演推介。

本次发行拟于2019年5月10日(T-1日)安排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9年5月9日(T-2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三、初步询价安排

(一)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

可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须符合《管理办法》、《业务规范》、《投资者管理细则》与《配售细则》以及主承销商关于本次网下发行所设定的如下条件,并已在协会完成注册且为上交所申购平台的用户: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股票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协会完成注册,可参与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5)网下投资者需在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T-6日)中午12:00前完成协会注册,并应当办理上交所申购平台数字证书,成为上交所申购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6)拟参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所指定的配售对象,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T-7日)为基准日,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投资者,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市值计算适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规定的市值计算规则。

(7)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方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须在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T-6日)12:00前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并提供相关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8)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T-6日)12:00前完成备案,并能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9)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禁止参与配售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及配售: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1)、(2)、(3)条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列入协会黑名单、尚未完成重新注册的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8)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

(9)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10)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上述第(2)、(3)条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

投资者若参与福蓉科技询价,即被视为向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1、核查材料的在线提交

(1)网下投资者拟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属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证券投资账户和QFII投资账户无需提交核查文件,可直接参与本次网下询价。

(2)其他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拟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应通过光大证券网下投资者报备平台(https://ipo.ebscn.com/obm-ipo/#/busi/home,建议使用Chrome、IE10或IE11浏览器登录)在线填报提交核查材料。

投资者应首先在网站完成注册,在“个人中心-我的资料”中完善个人资料,机构投资者还需完善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配售对象类型为机构自营投资账户除外),资料填写完整后请务必点击“完成提交”,再从“发行动态”中选择“福蓉科技”项目进行资格报备。

个人投资者上传文件包括:《网下投资者询价确认函(个人)》、《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个人)》,原始文件需要从系统下载,然后线下盖章(或者签名),签章后扫描存为PDF格式文件后上传。

机构投资者上传文件包括:《网下投资者询价确认函(机构)》、《网下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与基金产品备案证明(如适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与基金产品备案证明(如适用)、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专户理财产品备案证明(如适用)、证券公司定向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备案证明(如适用)、《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如适用)、《自有资金承诺函》(如适用),原始文件需要从系统下载,然后线下签名盖章,签章后扫描存为PDF格式文件后上传。

如有信息修改,须重新下载对应的系统文件,签章扫描后再上传。

具体步骤请投资者登录平台后下载并参阅《光大证券网下投资者报备平台操作指引》进行操作。投资者应于2019年4月30日(T-6日)12:00前按照上述要求完成核查材料的在线提交,请投资者及时通过报备平台查询资料审核状态。

特别提示:投资者请切勿更改模版格式,否则将导致文件无法成功上传。请投资者尽早进行系统填报,并在提交系统后及时关注系统状态变化,如系统内显示“全部通过”状态,则表明已完成报备;如未通过,请及时修改填报。如投资者未按要求在本公告规定时间内提交核查材料并完成报备,则其网下报价或申购将被认定为无效,并自行承担责任。

2、应急通道提交

如投资者在本次提交系统时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以及注册或提交失败时,经电话确认后,投资者可在2019年4月30日(T-6日)12:00前使用应急通道提交材料,将全套核查材料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gdipo@ebscn.com,并电话予以确认。网下投资者可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官方网站(www.ebscn.com)下载核查材料中标准文件的模版,下载路径为:光大证券官网首页—我们的业务—投资银行—IPO网下发行。请网下投资者仔细阅读填报说明,并按相关要求填写。

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核查材料时,请投资者务必按如下格式填写邮件主题:

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全称+福蓉科技IPO;

个人投资者:个人+姓名+福蓉科技IPO。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收到邮件后将发送邮箱回执。投资者发送邮件后1小时内未收到回执,请于核查资料报送截止日(T-6日)12:00前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来电确认。敬请投资者保留提交核查材料之已发邮件记录,以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查验。本次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网下投资者须承诺电子版文件、盖章扫描件、原件三个版本文件内容一致,并对其所提交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有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核查事宜的咨询、确认电话021-52523071、52523072、52523073、52523075、52523077、52523078、52523079。

(三)网下投资者核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以下程序对网下投资者提供的材料和资质进行核查:

1、在申请材料报备截止日(T-6日)中午12:00前,如网下投资者未能在网下投资者报备平台完整填报材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其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超过截止时间报备的申请材料视为无效。

2、在核查过程中如发现有网下投资者属于前述禁止配售的情况,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其参与报价或将其视为无效报价。

3、网下投资者填报申请材料至正式获配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要求申请参与的网下投资者补充提供与核查相关的材料,可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材料的原件、协会注册的相关材料等。如网下投资者未按要求提交材料或出现不符合配售条件的情况,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拒绝向其配售。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是否符合“三、(一)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的要求以及比对关联方。确保网下投资者符合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不参加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符合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以及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网下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网下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投资者应全力配合光大证券对其进行的调查和审核,如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取消该投资者参与询价及配售的资格并向协会报告,相关情况将在《发行公告》中详细披露。

(四)初步询价

1、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到上交所办理申购平台数字证书,成为申购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初步询价期间为2019年5月6日(T-5日)至2019年5月7日(T-4日),通过申购平台报价及查询的时间为上述交易日9:30-15:00。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填写、提交其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3、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并确定申报价格、申报数量,且应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进行申报。本次网下询价以配售对象为报价单位,采取申报价格、申报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同一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全部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多次提交报价的以最后一次为准。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配售对象申报价格的最小单位为0.01元,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300万股,超过300万股的部分,必须为10万股的整数倍,且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60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4、网下投资者申购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条件的,以及网下投资者向光大证券提交的核查材料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

(3)拟申购数量超过600万股以上的部分或者报价数量不符合300万股最低数量要求,或者增加的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要求的申购数量的部分;

(4)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5)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网下投资者沟通确认为显著异常的。

5、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时,原则上只能提交一次报价,多次提交的,以最后一次提交的报价信息为准。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申报价格或申购数量的,应在申购平台填写具体原因。网下投资者每次申报及修改情况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初步询价其他注意事项

网下投资者出现以下报价情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协会报告并公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协会按照规定将违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投资者不得参加网下申购。

四、老股转让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五、定价程序及有效报价的确定

(一)定价程序

初步询价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上述被剔除的申购数量不得参与网下配售。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剩余报价及申购情况,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申购总量,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环境、募集资金需求、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二)有效报价的确定

在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的配售对象中,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申报价格从高到低排列,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同时确定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名单及有效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所申报价格不低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发行价格,且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六、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9年5月13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申购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T+2日缴纳认购款。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时间为2019年5月13日(T日)9:30-11:30、13:00-15:00,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上发行。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1,000股,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19年5月9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19年5月13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七、网下配售原则

(一)投资者分类标准

有效报价投资者确定以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参与网下申购的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进行分类,分类相同的配售对象将获得配售的比例相同。配售对象的分类标准为:

(1)A类:公募基金、养老金和社保基金;

(2)B类: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

(3)C类:所有不属于A类、B类的其余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

(二)配售原则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按照以下原则配售(以下申购数量的比例均指占网下发行总量的比例):

(1)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相同,且A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B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

(2)A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小于等于50%、B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小于等于10%时,按照其实际申购数量在同类申购中足额配售;

(3)A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大于50%、B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大于10%时,按照其申购数量进行比例配售;且A类的配售数量不低于50%,B类的配售数量不低于10%;

(4)当依照上述条款(2)或(3)进行配售,而无法满足条款(1)时,将调低B类10%的配售数量,直至满足条款(1)。

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中止发行。

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中止发行。

上述比例配售在计算数量时将精确到个股,剩余零股按不同配售类型分配给申购数量最大的投资者;当申购数量相同时,分配给申购时间(以上交所申购平台显示的申购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数量,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位,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八、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于2019年5月15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9年5月15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2019年5月15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以及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而无效认购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19年5月17日(T+4日)刊登的《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安排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4、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5、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的;

6、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7、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8、在发行承销过程中,出现涉嫌违法违规或异常情形的,被中国证监会责令中止发行;

9、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实施中止发行措施,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簿记咨询电话:021-52523660、52523661、52523662

报送核查材料电话:021-52523071、52523072、52523073、52523075、52523077、52523078、52523079

发行人: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