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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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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9-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高小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瑞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黄江梅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1.5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1.6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1.7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8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预付账款增加,主要原因系子公司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力新材)预付工程款所致。

其他应收款增加,主要原因系子公司恒力新材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及子公司宁夏三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备用金增加所致。

其他流动资产增加,主要原因系子公司恒力新材待抵扣进项税增加所致。

在建工程增加,主要原因系子公司恒力新材月桂二酸项目投入增加所致。

预收账款减少,主要原因系子公司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华辉)预收货款减少所致。

单位:元

营业收入减少,主要原因系子公司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国贸)线材贸易业务减少所致。

营业成本减少,主要原因系子公司恒力国贸线材贸易业务减少所致。

管理费用增加,主要原因系公司人工费及律师费增加所致。

投资收益增加,主要原因系公司参股金融机构净利润增加所致。

营业外收入减少,主要原因系子公司宁夏华辉收到的政府补助减少所致。

单位: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主要原因系子公司恒力国贸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付所致。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主要原因系子公司恒力新材月桂二酸项目投入增加所致。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主要原因系子公司恒力国贸借款增加所致。

1.9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于2017年9月8日披露了《重大诉讼公告》,公司作为原告对被告许晓椿提起诉讼;2017年11月15日披露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许晓椿作为反诉人对公司提起反诉。公司于2019年4月20日披露《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根据司法鉴定,2016年度博雅干细胞的减值额为58,090.14万元。根据公司与许晓椿签订《重大资产购买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公司未向许晓椿支付的剩余股份购买价款62,624万元已足以覆盖当期应补偿金额576,897,645.47元,故公司请求许晓椿支付2016年度业绩补偿款258,182,116.23元的诉讼请求,宁夏高院不予支持;因公司未支付的资产购买价款62,624万元已足以通过前述补偿方式覆盖当期应补偿金额,公司请求许晓椿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宁夏高院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335,421元由公司负担。公司于同日披露了《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宁夏高院裁定准许许晓椿撤回反诉。

根据公司与许晓椿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及本《民事判决书》,免除公司向许晓椿支付57,689.76万元的股权转让款。该《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尚未生效(具体详见:临2017-071、2017-093、2019-022、2019-023号公告)。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截至目前,公司已累计收到上海中能向公司支付的首期股权转让款6亿元,根据补充协议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标的股权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均由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公司不再享有与标的股权有关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与标的股权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具体详见:临2018-003、2018-008、2019-012、2019-020号公告)。

(2)公司于2017年9月16日披露《涉及重大仲裁公告》,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博雅干细胞申请裁决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于2018年9月18日披露《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公司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于2019年2月15日披露《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公司持有博雅干细胞80%股权冻结及公司账户冻结的公告》;于2019年2月16日披露《重大诉讼公告》,公司向上海一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于2019年3月5日披露《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司收到无锡中院中止执行的裁定书;于2019年4月4日披露《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司收到上海一中院驳回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于2019年4月9日披露《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司收到无锡中院恢复执行的裁决书(具体详见:临2017-073、2018-072、2019-003、2019-004、2019-007、2019-016、2019-017号公告)。

(3)公司于2018年7月4日披露《涉及诉讼公告》,许晓椿作为原告对公司提起诉讼,诉请公司向其支付1,000万元的名誉损失费,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案尚未审结(具体详见:临2018-064号公告)。

(4)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披露《重大诉讼公告》,公司作为原告对被告许晓椿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许晓椿向公司支付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156,560,000元,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该案尚未审结(具体详见:临2018-080号公告)。

(5)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终止与富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合伙企业的议案》、《对子公司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议案》、《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议案》。

2019年3月石嘴山市惠农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下发了《年产5万吨月桂二酸项目主生产装置区工程施工许可证》、《年产5万吨月桂二酸项目动力站工程施工许可证》。

根据协议约定恒力新材已完成工商变更,月桂二酸项目已全面开工建设(具体详见:临2018-082、2018-083、2018-084、2019-001号公告)。

(6)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以9,276.90万元将公司持有的宁夏三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51%股权出售给湛江鑫茂建材有限公司。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具体详见:临2019-011、2019-020号公告)。

(7)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将所持子公司博雅干细胞长期股权投资列示为持有待售资产,但持有待售资产未包含博雅公司2017年度经营成果,影响了持有待售资产的准确计价,进而对2018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中持有待售资产的计价准确性产生影响。2018年度信永中和对公司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已采取措施: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与上海中能签订《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2019年4月1日与上海中能签订《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上述协议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已生效,公司已累计收到上海中能向公司支付的6亿元首期股权转让款。

上海中能对剩余股权转让款支付的具体安排:无论标的股权是否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工商变更,上海中能均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再支付2亿元股权转让款;剩余股权转让款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按《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时间早于承诺时间,执行《补充协议》的约定。

2018年度信永中和对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10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根据公司与许晓椿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许晓椿承诺:博雅干细胞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四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原则确定)不低于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4,000万元。

2016年度许晓椿未履行《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对许晓椿提起民事诉讼,2019年4月18日公司收到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及与许晓椿签署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免除公司向许晓椿支付57,689.76万元的股权转让款。该《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尚未生效。2017年度许晓椿未履行《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公司已于2018年11月8日向宁夏高院提起民事诉讼,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该案尚未审结。2018年度许晓椿未履行《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公司将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2018年度许晓椿业绩补偿事项。

1.11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代码:600165 公司简称:新日恒力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傅文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朱水宝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展霞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3879 证券简称:永悦科技 公告编号:2019-029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和《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八号一一化工》的要求,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主要产品的产量、销售及收入情况

2019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为96,015,725.75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为95,307,156.77元,其他业务收入为708,568.98元。主营业务收入产销情况如下:

二、主要产品价格变动情况(不含税)

三、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变动情况(不含税)

四、其他说明

以上经营数据信息来源于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且未经审计,仅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概况之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30日

公司代码:603879 公司简称:永悦科技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公司负责人张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徐大卫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19年1月22日,公司通过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9,090,000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6.6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50,066,7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0022号《验资报告》。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代码:603700 公司简称:宁波水表

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