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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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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0252 公司简称:中恒集团

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一、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未出席董事情况

1.3公司负责人欧阳静波、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子俊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郑锐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涉及诉讼、起诉案件事项进展

①公司因2012年度转让全资子公司广西梧州中恒集团钦州北部湾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的事项,被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于2015年12月8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梧州中院”)提起诉讼。2016年1月21日,公司收到梧州中院《应诉通知书》。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要求本公司承担其在股权转让过程支付的各项损失费用以及违约金共计127,619,779.00元和逾期付款的利息4,647,203.23元,总计132,686,967.23元。

案件于2016年3月8日在梧州中院进行了开庭审理。4月25日,公司收到梧州中院【(2016)桂04 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梧州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5234.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10234.84元,由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共同负担。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对梧州中院一审判决不服,于2016年5月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桂民终235号民事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梧州中院重审。

2018年5月11日在梧州中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判决结果如下:

A.驳回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的诉讼请求;

B.驳回第三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提起诉讼的本诉案件受理费705,234.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10,234.84元,全部由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负担。本案第三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起独立诉讼请求的案件受理费683,846元,全部由第三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已分别于2016年1月23日、1月26日、4月27日及2019年1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补充公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钦州北部湾房地产公司诉讼案件重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②公司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将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德坤作为被告,向梧州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向公司支付清偿欠款、利息及律师费共计38,545,084.97元。公司收到代理律师事务所寄来的梧州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桂04民初19号,梧州中院已对本次诉讼案件立案,并于2018年6月5日开庭。判决结果如下:

A.被告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德坤应共同向原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35,722,532.1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 35,722,532.18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 6%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B.被告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德坤应共同向原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40,000元;

C.驳回原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34,525 元(原告已预交),诉讼保全费5000元,全部由被告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德坤负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9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追索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德坤等欠款起诉案件的公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起诉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大兴安岭林格贝寒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德坤等欠款案件判决生效的公告》。

③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齐齐哈尔中恒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原大股东广西中恒实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上市公司中恒集团无关)、中恒集团作为被告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A.请求被告给付工程款及设备款63,802,835.00元。

B.判决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④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黑龙江鼎恒升药业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追加中恒集团作为该案被告。诉讼请求:

A.请求判令解除原告双方于2015年5月20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中恒生物制药、保健食品产业基地项目综合机电装修工程”;

B.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材料款及相关费用共计12563381.93元(具体以评估价格为准);

C.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2261408.75元;(计算基数为12563381.93元,每月按基数的0.5%计算违约金,从2015年10月1日起算,暂计至2018年10月1日);上述共计金额14824790.68元。

4.本案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涉及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孙公司进展情况

①中恒集团将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孙公司肇庆中恒制药有限公司100%股权,本次公开挂牌转让股权回收的价款除了转让股权的价款外还包括了肇庆中恒制药的债务偿还款,挂牌底价不低于评估价88,986.76万元。公司转让控股孙公司肇庆中恒制药 100%的股权,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本次交易完成后,中恒集团将不再持有肇庆中恒制药股权,肇庆中恒制药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该事项正在进行中。

详情请查阅中恒集团2018年6月27日披露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孙公司肇庆中恒制药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

②中恒集团将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孙公司肇庆中恒双钱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本次公开挂牌转让股权回收的价款除了转让股权的价款外还包括了肇庆中恒双钱的债务偿还款,挂牌底价不低于评估价3,311.94万元。公司转让控股孙公司肇庆中恒双钱100%的股权,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本次交易完成后,中恒集团将不再持有肇庆中恒双钱股权,肇庆中恒双钱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该事项正在进行中。

详情请查阅中恒集团2018年6月27日披露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公开挂牌转让控股孙公司肇庆中恒双钱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

(3)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事项

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中恒集团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对股份回购的有关修改,以及2019年1月11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股份回购的规定。

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25日、4月10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中恒集团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调整后)的议案》,公司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恒集团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该事项正在进行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2019年3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公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公告》。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欧阳静波

日期 2019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2019-26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4月19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4月29日在广西梧州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号中恒集团六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焦明先生主持。董事崔薇薇女士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会议,委托董事莫宏胜先生代为表决;王华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下设各专业委员会职务,辞职后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低于三分之一,在新任独立董事就任前,王华先生仍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中恒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其在各专业委员会中的职责。应参加会议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表决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中恒集团《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及事项:

一、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会议审议通过《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回购股份事项授权的议案》。

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调整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上述中恒集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中恒集团董事会现授权由董事长、总经理及战略发展部、证券部、财务部、风险控制与法务部的主管及协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构成的股份回购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宜:

(一)具体制定公司股份回购具体实施方案(不包含股权激励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具体事宜;

(二)在回购期内根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范围内(包括回购方式、时间、价格和数量等)择机回购股份。

(三)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聘请第三方机构指导回购事项实施。

以上授权有效期自授权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份回购事项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