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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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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Jürgen V?hringer、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陶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黄英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 报告期内资产负债表变动情况及说明

3.1.2 报告期内利润表变动情况及说明

3.1.3 报告期内现金流量表变动情况及说明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Jürgen V·hringer

日期 2019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3226 证券简称:菲林格尔 公告编号:2019-019

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元

每股转增股份0.3股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19年4月16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16,476,75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3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4,943,025元,转增34,943,025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151,419,775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菲林格尔控股有限公司

ASIA PACIFIC GROUP INTERNATIONAL LIMITED

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申茂仓储有限公司

上海多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税[2012]85号通知》”)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财税[2015]101号通知》”),其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分红派息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元。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公司A股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股东(“沪股通股东”),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号通知》”),该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27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税[2014]81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A股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27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元

(6)本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来源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公司本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151,419,775股摊薄计算的2018年度每股收益为0.54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1-67192899

特此公告。

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3226 证券简称:菲林格尔 公告编号:2019-020

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于2019年4月2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在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三)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由于工作原因,董事Jürgen V?hringer先生、Thomas V?hringer先生及钱小瑜女士通过通讯表决)。董事出席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由董事长Jürgen V?hringer先生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披露的《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披露的《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3226 证券简称:菲林格尔 公告编号:2019-021

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于2019年4月29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在在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三)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监事出席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任菊新女士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披露的《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已履行了相关程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披露的《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3226 证券简称:菲林格尔 公告编号:2019-022

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崔洪宇、刘玉山及柏磊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决定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3,68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鉴于公司将于2019年5月10日实施完成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故届时将按照权益分配实施完成后的股份情况进行回购。有关事项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7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7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并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3、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至2017年9月5日在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17年9月11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5、2017年9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价格、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6、2017年10月1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权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变更为89,608,000股。

7、2018年6月21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9,608,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3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1,649.04万股。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已实施完成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8、2018年10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期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及取消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进行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同意40名激励对象获授的1,145,820股解锁;同时同意公司取消授予94.9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9、2018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杨锋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3,65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已实施完成本次回购注销。

10、2019年4月16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16,476,75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3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51,419,775股。公司将于2019年5月10日实施完成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11、2019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崔洪宇、刘玉山及柏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崔洪宇、刘玉山及柏磊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决定按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43,680股限制性股票。鉴于公司将于2019年5月10日实施完成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故届时将按照权益分配实施完成后的股份情况进行回购,即56,784股。

(二)回购价格及调整依据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相关规定,在激励对象主动辞职的情形下,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实施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孰低者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六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鉴于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已实施完成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9,608,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3股。公司将于2019年5月10日实施完成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16,476,75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3股。

故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需按前述调整方法进行调整,调整结果如下:

P1=(P0-V)÷(1+n)=(15.22-0.3)÷(1+0.3)=11.48元/股。

P2=(P1-V)÷(1+n)=(11.48-0.3)÷(1+0.3)=8.6元/股

故,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8.6元/股。

公司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资金总额488,342.4元。

三、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前的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的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相关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因本次回购注销引起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并修订《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以及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四、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履行勤勉职责,尽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激励对象崔洪宇、刘玉山及柏磊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意见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已履行了相关程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

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登记及减少注册资本等手续。

八、备查文件

1、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3226 证券简称:菲林格尔 公告编号:2019-023

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n.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董事会通过的回购注销方案,公司将回购3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3,68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1.48元/股。鉴于公司将于2019年5月10日实施完成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故届时将按照权益分配实施完成后的股份情况进行回购;即回购数量为56,784股,回购价格为8.6元/股。

公司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前,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116,476,750元减少至116,433,070元。公司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151,419,775元减少至151,362,991元。

二、需债权人知悉的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本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本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本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效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寄、传真等方式进行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6月14日,工作日的8:30-17:0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

上海市奉贤区林海公路7001号 证券事务部,邮编:201414。

3、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公司董事会秘书:孙振伟,联系电话:021-67192899;传真:021-67192415;邮箱:zqswb@vohringer.com。

4、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日/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3226 证券简称:菲林格尔 公告编号:2019-024

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总裁刘敦银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89%;公司副总裁李聪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45%;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陶媛女士持有公司股份5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45%;公司董事会秘书孙振伟先生持有公司19,5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17%。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刘敦银先生、李聪先生、陶媛女士因偿还个人贷款的资金需求,孙振伟先生因个人资金需求;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后至未来6个月内(即减持期间自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11月23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按市场价格分别减持股份,其中,刘敦银先生拟减持不超过15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13%;李聪先生拟减持不超过12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10%;陶媛女士拟减持不超过13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11%;孙振伟先生拟减持不超过4,8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004%。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减持股份数、股权比例将相应调整;减持期间如遇买卖股票的窗口期限制,期间将停止减持股份。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备注:股份来源中“其他方式取得”包括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和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备注:

1、刘敦银先生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1,040,000股的25.00%;李聪先生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520,000股的25.00%;陶媛女士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520,000股的25.00%;孙振伟先生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19,500股的25.00%

2、上述“计划减持比例”指计划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减持股份数、股权比例将相应调整;减持期间如遇买卖股票的窗口期限制,期间将停止减持股份。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刘敦银先生、李聪先生、陶媛女士及孙振伟先生承诺自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为限售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刘敦银先生、李聪先生、陶媛女士及孙振伟先生承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减持计划是刘敦银先生、李聪先生、陶媛女士及孙振伟先生根据个人资金需求自主决定进行的减持。在减持期间内,刘敦银先生、李聪先生、陶媛女士及孙振伟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刘敦银先生、李聪先生、陶媛女士及孙振伟先生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告知义务,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30日

公司代码:603226 公司简称:菲林格尔

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