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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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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2019-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0498 公司简称:烽火通信

公司代码:600448 公司简称:华纺股份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鲁国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符宇航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勇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经2018年10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2018年12月24日召开的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9年3月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308,835万元(含308,835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已于2018年12月18日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同意,并于2019年2月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2263号)。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公司名称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鲁国庆

日期 2019年4月30日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王力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闫英山 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水超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华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84号),于2017年11月10日启动发行,最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102,485,617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5,689,996.47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4,352,739.32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102,485,617.00元,余额人民币491,867,122.32元转入资本公积。

募集资金具体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表中“调整后投资总额”为根据募集资金净额调整后的金额。)

“越南年产5000万米高档服装面料(染整)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汉鼎(香港)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汉盛越南有限公司负责建设。2018年4月12日,汉盛越南有限公司收到越南永隆省人民委员会工业区管委会下发的《关于停止和富工业区(第二阶段)服装面料(染整)项目》之意见,根据该意见,永隆省目前的总体规划政策调整为对环境造成敏感之问题的项目不予接受,故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的“越南年产5,000万米高档服装面料(染整)项目”需停止在越南永隆省和富工业区的投资建设,本项目投建地点需作出相应调整。截至目前,本项目的主要支出土地租赁定金3万美元已经收回。

目前,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一带一路”倡议的实践为纺织印染产业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空间。公司作为国内印染行业的领军企业之一,具有较强的研发生产能力、市场开拓能力以及优质的客户群体。公司仍将按照“一带一路”的倡议,坚持“走出去”的战略布局,积极充分论证、落实项目新的实施地点,继续推进项目的投资建设。

(2)2018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1,401.50万元。

(3)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9年4月19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纺织产业链智能化研发中心项目,并将剩余的募集资金11,776.6 万元及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后实际金额为准),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力民

日期 2019年4月30日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黄金刚、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欧阳葵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虹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金刚

日期 2019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651 证券简称:飞乐音响 编号:临2019-045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案件涉及金额:人民币25,164,754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告所述的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案件当事双方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相关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5日披露了《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累计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2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现就其中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明公司”、“原告”)诉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东方公司”)、包头市昆都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以下简称“昆区城管局”)、包头市青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青山区城管局”)及包头市玉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玉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7年2月15日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冶东方公司、昆区城管局、青山区城管局、玉杰公司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冶东方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5,164,754元;

2、被告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冶东方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人民币1,056,920元(暂计至2016年1月1日-2017年2月28日)及自2017年3月1日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

3、被告昆区城管局、青山区城管局在未付款的范围内对上述1、2项承担付款义务;

4、被告玉杰公司在已收到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1、2项承担付款义务;

5、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进展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1、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包头市玉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工程款6,032,349元,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付清;

2、驳回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908.37元,由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由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包头市玉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2,908.37元;鉴定费45,000元(亚明公司预交22,500元、玉杰公司预交22,500元),由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负担22,500元,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包头市玉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亚明公司预交)由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包头市玉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的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案件当事双方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相关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651 证券简称:飞乐音响 编号:临2019-046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权解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4月28日,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音响”、“公司”)接到公司第二大股东北京申安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安联合”)函告:申安联合于2019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其持有的飞乐音响股份中的3,000,000股流通股从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质押。

截至2019年4月26日,申安联合持有公司股份106,942,082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81%。此次股份解除质押后,申安联合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103,942,0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51%。

特此公告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30日

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代码:600651 公司简称:飞乐音响

华富恒玖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第四次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9年4月3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本次开放期为2019年5月7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

2 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2.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每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本基金将设开放期,开放期不少于 1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含)起进入下一封闭期, 以此类推。

本基金的第四个封闭期自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5月6日止,本基金第四个开放期为2019年5月7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共开放10个工作日,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本基金的第五个封闭期为自2019年5月21日(含)起至3个月后的对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止,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赎回业务办理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或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或者转换转入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通过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本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申请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 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相关基金转换业务的规则,适用本基金管理人于2007年6月6日公告的《关于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一步开通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以及2010年3月9日公告的《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的公告》。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

6.1.2其他销售机构

1.仅代销华富恒玖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A类份额的销售机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均代销华富恒玖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A类份额及C类份额的销售机构: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2 场内销售机构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第四次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公司网站(www.hffund.com)或其他指定媒介上刊登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001、021-50619688咨询相关信息。

2.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 本基金第四个开放期为2019年5月7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共开放10个工作日,即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