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5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9年

4月30日

查看其他日期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110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业务为医药中间体、维生素E研发、生产、销售业务;塑贸电商业务;投资性房地产租赁经营业务;黄金采矿业务;商业保理业务。

(1)医药中间体、维生素E研发、生产、销售业务。主要是医药中间体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生产的主要产品包括孟鲁司特钠中间体、他汀系列中间体、索非布韦系列中间体、维生素E中间体等。近年来,公司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凭借自身较强的技术、工艺研发能力,开发出以法尼烯为原料的维生素E生产工艺,自此,能特科技实现了从维生素E中间体生产企业到成品生产企业的转变。报告期内,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及市场环境的变化,为更好地推进公司战略规划的实施,公司决定对维生素E进行扩产1万吨,扩产后能特科技的维生素E的年产能将由2万吨提升至3万吨。同时,为进一步做大做强能特科技,能特科技与荷兰DSM(帝斯曼)于2019年1月28日签订了《框架协议》,双方约定就维生素E及其中间体业务组建合资公司,从而发挥各自优势、互利共赢,形成优势互补,共同做好维生素E产品,从而为公司业绩稳步增长奠定了基础。

(2)塑贸电商业务。塑米信息充分利用多年行业经验和管理成本,构建了“塑米城”(sumibuy.com)一塑料原料供应链电商平台,其自运营以来专注于细分塑料原料行业,依托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经营模式创新,迅速发展成业内垂直类供应链电商平台的领军者。“塑米城”以塑料直营业务等为主要业务内容,同时对平台进行系统深度开发应用,不断开拓区域市场、丰富产品类目、布局供应链金融业务等,努力将其打造成一个互联网+塑贸+供应链金融于一体的供应链金融平台,从而构建塑料原料产业贸易完整生态圈。随着塑米信息“全国化”战略和“全球化”战略的逐步推进,未来业务规模将有着持续稳定的增长。

(3)投资性房地产业务。上海五天的“中国梦谷一一上海西虹桥文化创意产业园”经过多年的积淀和探索,在“中国梦”的驱动下,通过多样化的发展模式,充分利用所处虹桥商务港上海国际贸易中心承载区的优势,不断转型升级。报告期内,为降低上海五天的亏损,公司拟将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徐公路888号的中国梦谷西虹桥产业园整体对外出租,并进行大幅度裁员。公司经积极寻找合作伙伴并通过多轮竞价谈判,于2019年4月与上海铁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园区租赁合同》,实现园区的整体出租,从而提高上海五天自有物业的使用效率,增强其自负盈亏能力,提高公司利润。

(4)黄金采矿业务。报告期内,全面推进全资子公司燊乾矿业的野外钻探工作,进一步开展深部黄金储量补充勘查工作,截至目前,由于深部勘查工作尚未完成,燊乾矿业采矿权的资源储量报告未能出具,资源储量最终以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后的储量为准。公司将继续加强对金矿的管控,对原有选矿厂及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对基础员工进行专业生产技能和安全培训,同时,加大推进对黄金储量勘探进度,并努力寻求与金矿企业或资源类上市公司重组实现资产证券化,或者用其他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5)商业保理业务。报告期内,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上海风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本着审慎原则,以控制风险为第一要素,稳妥地开展商业保理业务。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单位:人民币元

(2)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 是 √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5、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

(1)公司债券基本信息

(2)公司债券最新跟踪评级及评级变化情况

(3)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近2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

2018年,公司继续坚持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战略引领与问题导向相结合,坚定做强、做精公司各业务板块,较好地完成了成本和费用控制等其他经营指标。同时,报告期内,公司积极应对控股股东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保证了生产经营正常。主要工作如下:

(一)维生素E、医药中间体业务板块

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始终坚持以“安全、环保、绿色发展”为原则,坚持“质量优先、创新驱动”的发展理念,继续稳固和拓展维生素E市场,并凭借自身较强的技术、工艺研发能力,完善的研发装置和检测设备,不断地开发新技术、新工艺,丰富和完善产品结构、延伸产业链、优化产品生产工艺,将产品做精做细做大做强,做到细分产品市场的佼佼者,从而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全年既定目标。

能特科技根据市场需求结合自身竞争优势,于2016年8月份投资57,600万元建设年产2万吨维生素E项目,至2016年底基本完成项目建设,并进入全面调试生产阶段。2017年3月份维生素E产品正式对外销售,且先后取得了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许可证及欧盟FAMI-QS认证、犹太认证和清真认证,并相继通过国内外知名客户的审核工作,其产品质量达预期目标及用户认可,从而实现了能特科技从维生素E中间体生产企业到成品生产企业的转变。能特科技维生素E生产工艺是目前全球唯一一家能够不受原辅材料制约、实现自我配套、采用更为环保和高效的生产工艺,其合成工艺创新成功入选湖北“十大科技事件”。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及市场环境的变化,为更好地推进公司战略规划的实施,2018年6月公司决定对维生素E进行扩产1万吨,扩产后能特科技的维生素E的年产能将由2万吨提升至3万吨。因能特科技维生素E的上游重要材料法尼烯是由美国Amyris(阿米瑞斯)公司供应,能特科技与其已形成了战略合作关系,是全球维生素E企业的独家采购商,能特科技维生素E扩产后,本着互惠互利、多边共赢、促进行业发展的原则,积极参与、配合法尼烯供应相关方Amyris(阿米瑞斯)和DSM(帝斯曼)的工作,充分保障法尼烯的平稳均衡供应,与国内外知名的维生素E经营和直接使用厂商开展深度合作,基本实现了维生素E的产销平衡。同时,为进一步做大做强能特科技,能特科技与荷兰DSM(帝斯曼)于2019年1月28日签订了《框架协议》,双方约定就维生素E及其中间体业务组建合资公司,从而发挥各自优势、互利共赢,形成优势互补,共同做好维生素E产品,从而为公司业绩稳步增长奠定了基础。

能特科技的孟鲁司特钠、他汀类、索菲布韦等药物的中间体,已全面实现了规模化生产,产能和市场占有率均处于同行前列。报告期内,能特科技继续稳固现有市场,并不断拓展新市场,未来几年他汀类及索菲布韦中间体市场将会进一步放大。同时,能特科技利用自身较强的研发能力,相继开发多个医药中间体,培育新的品种,不断丰富医药中间体产品结构,储备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塑贸电商业务板块

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塑米信息充分利用多年行业经验和管理成本,构建了“塑米城”(sumibuy.com)一塑料原料供应链电商平台,其自运营以来专注于细分塑料原料行业,依托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经营模式创新,迅速发展成业内垂直类供应链电商平台的领军者。“塑米城”以塑料直营业务等为主要业务内容,同时对平台进行系统深度开发应用,不断开拓区域市场、丰富产品类目、布局供应链金融业务等,努力将其打造成一个互联网+塑贸+供应链金融于一体的供应链金融平台,从而构建塑料原料产业贸易完整生态圈。随着塑米信息“全国化”战略和“全球化”战略的逐步推进,未来业务规模将有着持续稳定的增长。

报告期内,塑米信息以“2018年塑米业务夯实年”为工作目标,在上游加强开发石化厂商代理资质的同时积极开拓下游终端生产工厂市场,已在华南地区增设塑米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塑米信息(汕头)有限公司;在西南地区增设塑米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并全面展开业务,积极开拓下游市场。广东塑米在与京东电商达成深度战略合作基础上,双方在京东云应用与推广、B2B行业深入挖掘、大数据整合与共享、客户开发与服务、区域运营与展示、仓储物流运营与升级、金融领域协作等方面相继展开合作,使京东电商的京东云计算、大数据的技术经验优势与广东塑米线下优势产业资源有机结合,通过传统产业与电子商务的深度融合,实现战略转型升级。报告期内,塑米信息较好地完成了既定目标,其丰厚的利润也提升了公司的利润增长点。

(三)投资性房地产业务板块

上海五天的“中国梦谷一一上海西虹桥文化创意产业园”经过多年的积淀和探索,在“中国梦”的驱动下,通过多样化的发展模式,充分利用所处虹桥商务港上海国际贸易中心承载区的优势,不断转型升级。报告期内,为降低上海五天的亏损,公司拟将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徐公路888号的中国梦谷西虹桥产业园整体对外出租,并进行大幅度裁员。公司经积极寻找合作伙伴并通过多轮竞价谈判,于2019年4月与上海铁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园区租赁合同》,实现园区的整体出租,从而提高上海五天自有物业的使用效率,增强其自负盈亏能力,提高公司利润。

(四)黄金采矿业务板块

报告期内,全面推进全资子公司燊乾矿业的野外钻探工作,进一步开展深部黄金储量补充勘查工作,截至目前,由于深部勘查工作尚未完成,燊乾矿业采矿权的资源储量报告未能出具,资源储量最终以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后的储量为准。公司将继续加强对金矿的管控,对原有选矿厂及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对基础员工进行专业生产技能和安全培训,同时,加大推进对黄金储量勘探进度,并努力寻求与金矿企业或资源类上市公司重组实现资产证券化,或者用其他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五)商业保理业务板块

报告期内,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上海风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本着审慎原则,以控制风险为第一要素,稳妥地开展商业保理业务。

(六)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工作

为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舞台,借助上市公司的融资平台,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调整并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2017年,公司启动并推进公司债项目,并于2018年6月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方案如下: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2.5亿元;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同支付;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以一次或分期的形式在中国境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十二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公司为本次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公司债务、补充流动资金等相关法规许可的用途。

本次债券的发行工作因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而暂停推进。

(七)拟重大资产重组暨并购上海山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于2018年6月启动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暨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或现金购买方式购买上海山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标的公司)100%的股权,自重组启动以来,公司及相关各方积极推动本次重组的相关工作,与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了多轮的探讨和沟通,并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方案进行了充分协商和论证。但经公司与交易各方多轮沟通和谈判后,对标的资产交易价格、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相关资产内部整合、交易对方未来三年业绩承诺、交易后业务协同规划及上市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等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及标的公司股东尚无法就影响本次交易协议履行的上述相关问题形成有效解决方案,导致本次交易最终不具备实施条件,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不够成熟。为维护全体股东及公司利益,经审慎考虑,并与相关方友好协商,公司于2018年8月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重组事项。

(八)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的应对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公司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其刻意隐瞒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共计236,565.62万元,其中以公司及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累计票面金额为130,174.62万元;以公司名义的对外担保,余额为38,080万元;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对外借款,结余总额为53,371万元;为合作企业的保理业务提供融资便利,提供“债权确认”、“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共计14,940万元。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截至2018年10月14日,公司控股股东未能筹措到能有效解决债务的资金,前述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尚未能解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3.1条、第13.3.2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8年10月16日开市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冠福股份”变更为“ST冠福”。由此给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董事会、专项工作小组稳定生产经营,在各方努力下,没有出现停工停产的现象,并快速稳住局面,回到经营正轨。

为了维护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督促控股股东积极解决前述违规等事项的情况,要求控股股东对违规行为限期整改,公司控股股东目前仍积极处置股权及相关资产等,通过多渠道努力筹措资金,积极与债权人保持密切沟通,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力争妥善处理并尽快解除前述违规事项。同时,公司也积极督促控股股东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有效可行的债务化解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和合法借款等多种形式积极筹措资金,从而降低给公司可能带来的风险。

(九)积极加强内控建设,开展合规自查活动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控股股东违规行为,且其违规行为是控股股东刻意绕过董事会、监事会监管,均在公司体外进行操作,且其所筹措到的款项也均未进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银行账户,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发生后,引起了董事会和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并积极应对,根据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存在1个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存在1个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但鉴于控股股东的故意违规行为被公司发现后立即给予制止,不具备持续性,因此,公司内部控制除在财务管理、公章管理使用方面存在漏洞,其运行控制的环节出现纰漏外,其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同时,针对上述情况,公司已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弥补,具体如下:

1、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三会运作,充分保障董监高特别是独立董事对于公司重大信息的知情权;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和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加强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经营和内部控制关键环节的“事前、事中、事后”监察审计职能;约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规范的决策和经营行为。

2、强化公章管理与使用。公司已制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上述事件的发生,主要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凌驾于管理层控制之上,规范运作意识淡薄,同时,公司相关经办人员风险责任意识及法律意识淡薄,未能严格遵循公司制度、顺从实际控制人的意图办事,制度未能有效执行。公司已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工作,按照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的规定,切实规范用章行为,坚决落实“专人保管、先审后用、用后登记”的用章规范,并将通过公司内、外部的审计工作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印章管理的落实情况,将对印章管理的监督持续化、常态化。

3、强化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将大力加强内部审计部门的建设,完善内审流程、杜塞漏洞、防患于未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今后将进一步加强稽核,除了至少每季度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外,还应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一经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同时,为防止再次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审计部及财务部门将密切关注和跟踪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等情况,定期核查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明细,对相关业务部门大额资金使用进行动态跟踪分析与研判。对发生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要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并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下转586版)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邓海雄、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詹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蒋朝阳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报告期末交易性金融资产下降38.61%,主要系Amyris.Inc的股权投资变动减少影响所致;

2、报告期末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增长132.43%,主要系货款结算影响所致;

3、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增长90.70%,主要系进口代理货款未结算影响所致;

4、报告期末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增长40.36%,主要系对上海秣宝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增加投资影响所致;

5、报告期末在建工程增长40.89%,主要系能特科技基建增加影响所致;

6、长期待摊费用增长125.30%,主要系广东塑米装修费增加影响所致;

7、报告期管理费用同期对比下降31.50%,主要系管理费用重分类到研发费用影响所致;

8、报告期资产减值损失同期对比增长295.18%,主要系本期增加大股东违规担保应付利息计提减值损失影响所致;

9、报告期营业利润同期对比下降42.98%,主要系能特维E价格变动影响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都明发商务城建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成都梦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集团”)在2010年1月发生了股权转让纠纷,截止报告期末该案件尚未终结,详情如下:

为了完善公司的产业布局,公司决定在成都市双流县地区投资建立创意设计产业孵化园,该项目的实施单位为成都梦谷。后因“汶川大地震”、金融风暴等各种原因,公司决定终止成都的投资项目(通过转让所持有的成都梦谷全部股权的方式终止该项目)。2010年1月份,公司与明发集团签订了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协议,后又因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原因,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实施,公司终止了该协议。

2011年1月份,公司办理完成了成都梦谷的土地使用权证,并于2011年5月30日与上海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造空间电子商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持有的成都梦谷100%股权全部转让。成都梦谷已办理了股权转让的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公司也已收到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4,500万元及当地政府对成都梦谷进行项目补贴的1,630万元。

明发集团认为,公司之前已和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仍然有效,可以继续履行不应终止,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纠纷就此产生:

1、2011年10月8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明发集团关于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的仲裁申请。

2、2012年3月31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件作出如下裁决:

(1)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立即办理成都梦谷100%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成都梦谷100%股权变更登记至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定的第三人名下;被申请人未能在裁决生效十五日内办妥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划转股权;

(2)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以申请人已支付的3,3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向申请人支付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被申请人履行完上述第(一)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日止此期间的违约金;

(3)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25万元;

(4)本案仲裁费328,44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鉴于申请人已向本会预交该仲裁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该仲裁费328,440元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本裁决出具之日起生效。

3、2012年4月11日,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厦门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撤销该仲裁裁决;另,成都梦谷已完成所有股权转让的有关义务与手续,已不是公司财产,该裁决书第1点已无法执行。依据相关法律,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起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件(案号为[2012]厦民认字第25号)。

4、2012年7月26日,公司接到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双流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诉状等法律文书(案号为[2012]双流民初字第2803号),明发集团针对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又向双流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确认被告一(本公司)与被告二(智造空间电子商务)于2011年5月30日签订的关于被告三(成都梦谷)股权变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共同负责将被告三(成都梦谷)100%股权恢复登记至被告一名下;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5、2012年9月29日,双流法院受理本案后,认为案件所涉土地使用权利益超出双流县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权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本案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审理。

6、2013年7月2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答辩,对案情进行调查核实,鉴于本案件须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7、2013年9月16日,公司收到双流法院送达的《参加诉讼通知书》([2013]双流行初字第43号)及与此案件相关的《行政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明发集团、黄焕明针对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向双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双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双流工商局”)在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成都梦谷股权转让事项中,未尽审慎核查义务而作出相关变更登记,因此要求双流法院认定双流工商局关于成都梦谷相关变更登记违法并予以撤销。公司将作为第三人参与该等诉讼。原告明发集团、黄焕明的具体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决双流工商局对成都梦谷的下列变更登记违法并撤销下列登记:2011年5月16日,法定代表人变更;2011年6月1日,成都明发商务城建设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成都梦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6月27日,投资人(股权)变更;2012年4月20日,法定代表人变更。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8、2013年10月30日,双流法院对明发集团、黄焕明针对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向双流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作出裁定,经审查,认为原告明发集团、黄焕明不具备本案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驳回原告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和原告黄焕明的起诉。

(2)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退还二原告。

9、2013年11月13日,针对行政诉讼裁定结果,明发集团及黄焕明不服双流法院的裁定结果,向双流法院提交上诉状,依法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全部请求;

(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10、2013年11月15日,厦门中院对公司向其提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起诉作出裁定。厦门中院认为,现有仲裁法及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委仲裁中选定的仲裁规则均未有仲裁委接受申请人调查取证申请应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或在调查取证之前必须要告知对方当事人的规定,因此,公司关于仲裁委调查取证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公司与明发集团签订《合同书》转让项目公司的股权,但此后,公司未经明发集团同意,擅自将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智造空间电子商务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由此引发双方的纠纷。就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仲裁裁决公司向明发集团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案外人财产,仲裁裁决涉及第三人权利是否构成超裁的问题,厦门中院认为: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2)第0096号裁决书裁决公司和明发集团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围绕双方合同争议作出,符合仲裁条款所约定的交付仲裁的范围,亦未超出明发集团仲裁请求的范围。裁决书对公司与案外人智造空间电子商务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论述虽有不妥,但在裁决项中并末对该法律关系进行实体裁决,也没有为智造空间电子商务设定权利义务。该裁决第一项“公司未能在裁决生效十五日内办妥相应工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明发集团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划转股权”中的“股权”,指的是公司的股权,不应理解为智造空间电子商务的股权,裁决对案外人智造空间电子商务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本案所涉仲裁裁决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超裁情形。综上,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撤裁申请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驳回申请人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2)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11、2014年3月4日,成都中院对明发集团及黄焕明不服双流法院《行政裁定书》[(2013)双流行初字第43号]的裁定结果提起上诉的案件作出裁定,经审查,根据双流法院送达的前述《行政裁定书》[编号:(2013)成行终字第63号],成都中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2013)双流行初字第43号行政裁定书;

(2)本案发回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12、2014年5月23日,成都中院对双流法院移送的关于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的案件作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二款、三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对本案作出判决:

(1)驳回原告明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本案案件受理费266,800元,由原告明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13、2014年12月8日,成都中院对公司不予执行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2]第009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作出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4、2015年1月1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对公司不服成都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编号:(2014)成执裁字第46号裁定)的申请复议作出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5、2015年2月10日,明发集团根据四川高院的复议申请裁定结果,向成都中院申请恢复执行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2]第0096号仲裁裁决。

16、2015年3月4日,成都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恢复执行。

(2)冻结被执行人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限额1350万元。

(3)冻结期限为一年。

成都中院于2015年4月3日将成都梦谷的100%股权强制划转至明发集团名下,成都梦谷于2015年6月3日取得新营业执照,且成都中院已将公司经仲裁应付的违约金、仲裁阶段的相关律师费及仲裁费合计13,417,506.70元划转至明发集团账户中。至此,厦门仲裁作出的厦仲裁字[2012]第0096号仲裁裁决已执行完毕。

17、2015年7月20日,明发集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以增加”,再次向厦门仲裁申请仲裁,其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即公司)赔偿申请人(即明发集团)经济损失12,270,897.09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纠纷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54,000元;

(3)本案案件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针对明发集团对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多年来的诉讼和本次的仲裁申请,公司将积极应对,并结合本案实际,做好仲裁反请求准备,即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请求:

(1)鉴于成都梦谷的股权已划转到明发集团名下,要求明发集团支付原合同约定的1000万元投资款。

(2)鉴于明发集团已将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而获得了收益,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支付1630万元的收益款项给公司。

(3)要求明发集团返还已划转的违约金超出合同约定的20%部分,预计500万元。

(4)其他损失赔偿。

18、2016年4月23日,厦门仲裁委员会根据明发集团的撤案申请,作出厦仲决字(2016)第283号裁定:

(1)同意申请人的撤案申请,撤销XA2015一0552号仲裁案。

(2)本案仲裁费70,724.00元,由申请人(即明发集团)承担。

19、2016年9月18日,明发集团认为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纠纷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厦门仲裁裁定的违约金,遂将公司与智造空间电子商务列为共同被告,向泉州中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决被告(即公司与上海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即明发集团)经济损失26,842,732.09元;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0、2017年8月16日,泉州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明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21、明发集团不服泉州中院的上述裁定,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高院”)提起上诉,福建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并于2018年3月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1571号民事裁定书;

(2)指令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判决为终审裁定。

22、2018年4月2日,泉州中院根据福建高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7)闽民终1219号的裁定结果,就明发集团认为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纠纷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厦门仲裁裁定的违约金,将公司与智造空间电子商务列为共同被告提起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11月23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明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受理费176,014元,由明发集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将密切跟踪案件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与明发集团的股权转让纠纷,分别于2011年11月11日、2011年12月21日、2012年4月10日、2012年4月13日、2012年7月28日、2013年7月30日、2013年9月23日、2013年11月12日、2013年11月27日、2013年12月5日、2014年6月23日、2014年7月9日、2015年3月11日、2015年3月14日、2015年10月27日、2016年5月30日、2017年4月18日、2017年9月2日、2018年4月17日、2018年12月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仲裁情况的公告》(编号:2011-051)、《关于成都明发商务城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后续事项的公告》(编号:2011-058)、《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结果的公告》(编号:2012-010)、《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申请撤销裁决受理的公告》(编号:2012-011)、《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公告》(编号:2012-035)、《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裁定结果公告》(编号:2013-053)、《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公告》(编号:2013-074)、《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裁定结果公告》(编号:2013-091)、《关于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进展公告》(编号:2013-095)、《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裁定结果的公告》(编号:2013-098)、《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判决结果公告》(编号:2014-052)、《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终审裁定结果公告》(编号:2014-056)、《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进展公告》(编号:2015-008)、《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进展公告》(编号:2015-011)、《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仲裁情况的公告》(编号:2015-093)、《关于收到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撤案决定书的公告》(编号:2016-053)、《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相关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0)、《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相关诉讼的裁定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90)、《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相关诉讼的裁定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1)、《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相关诉讼的民事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18)。

(二)燊乾矿业的采掘工程纠纷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燊乾矿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与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路桥”)签订了《采掘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由中水路桥负责燊乾矿业的矿区矿山开采、巷道支护等工程。在合同的履行当中,公司及子公司燊乾矿业认为中水路桥在采矿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不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作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停止了采掘工程余款的支付并要求中水路桥赔偿损失。中水路桥认为不存在违约作业,拒绝赔偿,由此产生了纠纷:

1、2015年12月22日,中水路桥将公司与燊乾矿业列为共同被告向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汉滨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5]汉滨民初字第02361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1,158,000元,支付已验收采矿存矿劳务费1,718,400元,支付设备款1,361,884元,合计4,238,284元,并判令被告承担2015年元月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71,485.2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2016年3月4日,汉滨法院将该纠纷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裁定驳回被告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3、2016年6月12日,汉滨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中水路桥诉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燊乾矿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作出判决如下:

(1)由被告燊乾矿业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中水路桥工程款1,025,459.66元、井下存留矿量劳务费1,718,400.00元、设备折价款1,143,982.60元,合计3,887,842.00元;并从2015年2月起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债务履行完毕为止。

(2)由被告燊乾矿业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水路桥违约金(经济损失)388,784.00元。

(3)驳回原告中水路桥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燊乾矿业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68元,由被告燊乾矿业负担。

4、汉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燊乾矿业不服汉滨法院(2015)汉滨民初字第02361号民事判决,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康中院”)提起上诉。2016年11月28日安康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如下:

(1)撤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5)汉滨民初字第02361号民事判决;

(2)限燊乾矿业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中水路桥欠款3,742,108元(其中矿石款1,494,600元、设备折价款1,089,508元、劳务工资1,15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3)驳回中水路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368元,由被告燊乾矿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368元,由燊乾矿业负担40,000元,由中水路桥负担10,36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5、2017年2月9日,燊乾矿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陕西高院”)申请再审,请求如下:

(1)依法撤销陕西省安康市中人民法院(2016)陕西09民终585号民事判决书,同时撤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5)汉滨民初字第02361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再审;

(2)依法驳回被申请人中水路桥对申请再审人的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3)依法判令被申请再审人承担该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6、2017年11月27日,陕西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陕西高院认为燊乾矿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本案经陕西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提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7、2018年7月7日,陕西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9民终第585号民事判决和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5)汉滨民初字第02361号民事判决;

(2)驳回本案以中水公司名义为原告的起诉。

(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8、2018年8月18日,自然人郭亦鹏以《采掘工程承包合同书》的实际施工人的名义将燊乾矿业列为被告向汉滨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8]陕0902民初3296号),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确认原告为涉案《采掘工程承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1,158,000元,支付已验收存矿劳务费1,494,600元,支付设备折价款1,089,508元,合计3,742,108元,并判令被告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支付自2015年1月至实际支付之日的欠款利息。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1,271,485.2元。

9、2019年1月11日,汉滨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郭亦鹏诉全资子公司燊乾矿业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作出判决如下:

(1)由被告燊乾矿业支付原告郭亦鹏欠款3,742,108元(其中矿石工程款1,494,600元、井下存留矿量劳务费1,158,000元、设备折价款1,089,50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12月17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

(2)驳回原告郭亦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95元,由被告陕西省安康燊乾矿业有限公司承担40,000元,由原告郭亦鹏承担6,8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10、公司全资子公司燊乾矿业不服汉滨法院作出的(2018)陕0902民初329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上诉期内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将密切跟踪案件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厦门房屋租赁的物业服务纠纷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因与厦门海西明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西明珠”)合作开发信息消费产业之电商行业孵化平台,向厦门市翔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发集团”)租赁了位于厦门市翔安区翔安大道后房村旁原备灾中心1号大楼的相关楼层,建筑面积共计39,460平方米,并签署了相关协议。基于海西明珠及其管理团队的电商行业孵化平台的运营经验,约定由海西明珠全权负责项目的运营和管理等,并由海西明珠全面负责履行上海五天与翔发集团签订的相关租赁合作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且海西明珠、海西明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股东、法定代表人)郑泽吟女士及其配偶许翰龙先生向上海五天出具《担保承诺函》等相关文件,承诺全部承担项目运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海西明珠在项目运营期间因优惠措施落实、运营指标考核等原因与翔发集团发生争议,且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因此发生了物业管理费用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8月5日,厦门翔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发物业”)将上海五天与海西明珠列为共同被告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翔安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6]翔民初字第2240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代为缴纳的水费人民币16,415.21元及电费人民币449,347.78元,合计人民币465,762.99元;

(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人民币2,633,330.00元及房屋公共维修金人民币65,832.50元,合计人民币3,291,662.50元;

(3)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3,757,425.49元。

2、2017年2月13日,翔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与翔发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作出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五天、海西明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翔发物业代为缴纳的水电费人民币103,571.98元;

(2)被告上海五天、海西明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翔发物业支付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2,467,620.50元及公共维修金人民币710,280.00元,合计人民币3,177,900.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5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人民币16,526.00元,由被告上海五天、海西明珠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3、2017年3月2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不服翔安法院(2016)闽0213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厦门中院依法撤销(2016)闽0213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翔发物业针对上海五天的全部诉讼请求。

(2)判令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翔发物业承担。

4、2017年7月5日,厦门中院对上海五天不服翔安法院(2016)闽0213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上诉于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闽02民终301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33052元,由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厦门海西明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5、2018年5月4日,翔发物业依据生效的(2016)闽0213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向翔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翔安法院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2018)闽0213执1772号《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告知书》、《报告财产令》。

6、2018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翔发物业与被执行人上海五天、海西明珠就执行案号(2018)闽0213执1772号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翔发物业已向翔安法院执行局确认案件已经执行完毕,本案已结案。

7、2019年2月2日,翔发集团将上海五天和海西明珠列为共同被告向翔安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9]闽0213诉前调353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代为缴纳的水、电费人民币1,134,923.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至而被告付款之日止,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2)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2,458,340.36元及房屋公共维修金人民币638,448.67元,合计人民币3,096,789.0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至而被告付款之日止,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以上2项合计人民币4,231,712.68元。

公司将密切跟踪案件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厦门房屋租赁的租金纠纷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因与海西明珠合作开发信息消费产业之电商行业孵化平台,向翔发集团租赁了位于厦门市翔安区翔安大道后房村旁原备灾中心1号大楼的相关楼层,建筑面积共计39,460平方米,并签署了相关协议。基于海西明珠及其管理团队的电商行业孵化平台的运营经验,约定由海西明珠全权负责项目的运营和管理等,并由海西明珠全面负责履行上海五天与翔发集团签订的相关租赁合作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且海西明珠、海西明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股东、法定代表人)郑泽吟女士及其配偶许翰龙先生向上海五天出具《担保承诺函》等相关文件,承诺全部承担项目运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海西明珠在项目运营期间因优惠措施落实、运营指标考核等原因与翔发集团发生争议,且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因此发生了租金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7月14日,翔发集团将上海五天和海西明珠列为共同被告向翔安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6]闽0213民第2101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书(二)》;

(2)判令二被告将租赁的翔安创新孵化中心1号楼腾空交还原告,并判令二被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按每月人民币825,005.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租金直至二被告腾空交还之日止;

(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租金人民币14,850,0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二被告实际拖欠租金之日起计至二被告付清之日止,按应缴总额的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16年7月31日,逾期付款利息计人民币2,211,425.91元);

(4)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及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并确认原告不需退还二被告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

(5)本案诉讼费及保全由二被告承担。

以上合计人民币18,361,515.91元。

2、翔发集团向翔安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6年8月12日,翔安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如下:

(1)先行查封、冻结预告登记于厦门市翔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厦门市翔安区翔安企业总部会馆启动示范区5#地块、11#楼1层101单元等60套房产(60套房产信息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2)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五天、海西明珠在价值人民币1,800万元范围内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3、2016年9月21日,上海五天向翔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2016年9月26日翔安法院作出裁定((2016)闽0213民初2101号之一),驳回上海五天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4、2016年10月10日,上海五天不服翔安法院的(2016)闽0213民初210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厦门中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2016年11月14日厦门中院作出裁定([2016]闽02民辖终763号),驳回上海五天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鉴于海西明珠全面负责履行上海五天与翔发集团签订的相关租赁合作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且海西明珠、海西明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股东、法定代表人)郑泽吟女士及其配偶许翰龙先生向上海五天出具了《担保承诺函》等相关文件,承诺“有关上海五天必须承担及连带义务与责任全部由海西明珠承担,股东郑泽吟及其配偶许翰龙同时担保项目公司的合法合规运作,并承担所有涉及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如翔安法院判决支持翔发集团所提出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预计对公司当期利润不会造成影响。如海西明珠、郑泽吟及其配偶许翰龙无法全部执行翔安法院的判决,可能会对公司造成一定影响。公司将密切跟踪案件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与翔发集团的股权转让纠纷,已于2017年4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与厦门市翔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公告》。

(五)上海五天与海西明珠、郑泽吟女士及其配偶许翰龙先生的赔偿纠纷

2014年8月27日,上海五天与许翰龙就合作厦门市翔安区创新园区租赁之事宜达成《合作协议》,约定由海西明珠全面负责履行上海五天与翔发集团签订的相关租赁合作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且海西明珠、海西明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股东、法定代表人)郑泽吟女士及其配偶许翰龙先生向上海五天出具了《担保承诺函》等相关文件,承诺“有关上海五天必须承担及连带义务与责任全部由海西明珠承担,股东郑泽吟及其配偶许翰龙同时担保项目公司的合法合规运作,并承担所有涉及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2016年7月28日,翔安法院受理了翔发物业与上海五天、海西明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2月13日,翔安法院作出(2016)闽0213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判决上海五天、海西明珠支付翔发物业截止2016年7月31日代为缴纳的水电费103571.98元;支付翔发物业2015年2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2467620.5元及公共维修金710280元,合计3177900.5元;同时判决上海五天、海西明珠承担该案诉讼费16526元。上海五天、海西明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0日,厦门中院作出(2017)间02民终301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5月4日,翔发物业依据生效的(2016)闽0213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向翔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翔安法院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2018)闽0213执1772号《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告知书》、《报告财产令》。2018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翔发物业与被执行人上海五天、海西明珠就执行案号(2018)闽0213执1772号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翔发物业已向翔安法院执行局确认案件已经执行完毕,本案已结案。

1、鉴于上海五天已履行完毕(2018)闽0213执1772号的义务,根据许翰龙、郑泽吟、海西明珠向上海五天出具的承诺,上海五天将许翰龙、郑泽吟、海西明珠共同列为被告向翔安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赔偿上海五天水电费损失103,571.98元;

(2)判令被告赔偿上海五天无物业服务费3,177,900.50元;

(3)判令被告赔偿案件受理费损失51,740元;

(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2、2018年10月26日,翔安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许翰龙、郑泽吟、海西明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五天水电费损失103,571.98元;

(2)许翰龙、郑泽吟、海西明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五天物业服务费损失3,177,900.50元;

(3)许翰龙、郑泽吟、海西明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五天案件受理费损 失51,740元;

(4)许翰龙、郑泽吟、海西明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上海五天支付保全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52元,减半收取计16,526元,由许翰龙、郑泽吟、海西明珠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厦门中院。

公司将密切跟踪案件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债

(下转586版)

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