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今日,我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7号):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存货核算不规范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你公司与五家海产品供应商签订海产品采购合同12份,并预付了货款,至今尚有6810.19万元(不含税)海产品未收到。你公司在尚未取得相关海产品所有权或实现有效控制,存货确认依据不足的情况下即对上述未收到海产品进行存货确认,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的规定,致使你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存货金额列报不准确。
二、规范运作存在问题
(一)存货管理不规范
你公司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一一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存货管理制度,海产品存货出入库及库存记录情况与实际库存不相符;未按规定对海产品存货进行盘点,期末海产品存货盘点记录缺失,以日常查看替代海产品存货盘点工作。
(二)商品购销合同管理不规范
你公司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一一合同管理》有关要求,加强重要合同审批签订管理,与海产品贸易业务有关的19份采购合同及10份销售合同的签订时间均早于合同审批完成时同,存在未审先签的情况。
你公司内部管理及会计核算不规范导致定期报告存货金额列报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规范运作和会计核算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2018年4月,我公司发现海产品业务存在风险后,及时停止了相关业务、进行风险排查,并成立工作组积极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公司权益。2018年年内,我公司针对事件中暴露的风险点,开展风险控制和流程梳理工作,对商品购进、库存管理、合同签订等制度、流程进行了重新修订和完善,强化管控措施。此外,依照公司《内部问责管理规定》,对违规事项的当事人进行了处罚。今后,我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在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培训、强化对规章制度执行的监督、健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会计核算工作。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6日
证券代码:600712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编号:临2019-017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