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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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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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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特别说明外,本募集说明书摘要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本次发行概况

1、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关于核准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00号)

2、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3、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要条款

(1)发行证券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不超过50,000万元(含50,000万元)。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5年,即2019年5月9日至2024年5月8日。

(5)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具体为:第一年为 0.40%、第二年为0.60%、第三年为 1.00%、第四年为 1.50%、第五年为 2.00%。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①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年利息额;

B: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②付息方式

A、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B、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C、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D、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2019年5月15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19年11月15日至2024年5月8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①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本次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12.56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②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

①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若在前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②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部分,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1)赎回条款

①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②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A、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B、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2)回售条款

①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②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13)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

①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19年5月8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②网上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③本次发行的承销团成员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大业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19年5月8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大业股份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1.743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元/手转换为手数,每一手为一个申购单位。发行人现有总股本289,927,800股,其中发行人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3,180,500股股份不享有原股东优先配售权,即享有原股东优先配售权的股本总数为286,747,300股。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①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A、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B、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C、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股份;

D、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E、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F、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G、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②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A、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B、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C、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D、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E、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③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A、拟变更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B、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C、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D、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E、其他对本次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F、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00万元(含5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单位:万元

如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能满足公司项目的资金需要,公司将以自筹资金解决。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按上述项目顺序投入,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18)担保事项

本次可转债采用股份质押和保证的担保方式,出质人窦勇、窦宝森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窦勇、窦宝森同时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债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投资者一经通过认购或者购买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即视同认可并接受本次可转债的担保方式,授权本次可转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质权人和债权人代理人代为行使担保权益。

①质押担保的主债权及法律关系

质押担保的主债权为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5亿元)的可转债。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全体债券持有人为募集说明书项下的债权人及股份质押担保合同项下质押权益的受益人,本次可转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质权人代理人的身份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行使相关质押权益。

股权质押担保合同所述的质押权益,是指在债务人不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支付本期可转债的利息或兑付本期可转债的本金时,债券持有人享有就股份质押担保合同项下的质押股票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置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次可转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质权人代理人,不意味着其对本期可转债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承担任何担保或者赔偿责任。

②质押资产

出质人窦勇、窦宝森将其持有的部分大业股份人民币普通股出质给质权人,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提供质押担保。

窦勇、窦宝森保证在《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股份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股份质押合同》”)签署后,不再在所质押股权上设置其他质押权、优先权或者其他第三方权利,未经质权人代理人书面同意,不得采取转让该质押股权或作出其他损害质权人权利的行为。

《股份质押合同》签订后及本次可转债有效存续期间,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包括但不限于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出质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增加的,出质人应当同比例增加质押股票数量。

在《股份质押合同》签订后及本期可转债有效存续期间,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上述质押股票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不作为《股份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出质人有权领取并自由支配。

③质押股票的评估时点

A、初始质押

根据《股份质押合同》约定,在本次可转债公开发行前,出质人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质押登记。办理股份质押登记前,大业股份应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初始质押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确保初始质押股份的估值不低于当期担保金额。

B、追加担保物

根据《股份质押合同》约定,出现须追加担保物的情形时,出质人应追加提供相应数额的大业股份人民币普通股作为质押标的。办理追加股份质押登记前,大业股份应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追加质押后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确保追加质押后股份的估值不低于当期担保金额。

C、解除部分股票质押

根据《股份质押合同》约定,出现可以解除部分股票质押的情形时,出质人有权请求对部分质押股份通过解除质押方式释放。办理解除股票质押登记前,大业股份应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解除质押后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确保解除质押后股份的估值不低于当期担保金额。

④质押财产价值发生变化的后续安排

根据《股份质押合同》约定,在办理初始质押手续时,初始质押股份总数为出质人合计持有的大业股份市值不超过10亿元的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质押股份”),该等初始质押股份的价值系按照办理股份质押登记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即:初始质押的大业股份股份数量=(本次可转换债券发行规模×200%)/首次质押登记日前1交易日收盘价。不足一股按一股计算。

A、在质权存续期内,如在连续30个交易日内,质押股票的市场价值(以每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持续低于本期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150%,质权人代理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在30个工作日内追加担保物,以使质押资产的价值与本期债券未偿还本息总额的比率高于200%;追加的资产限于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追加股份的价值为连续3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的均价。在出现上述须追加担保物情形时,出质人窦勇、窦宝森应追加提供相应数额的大业股份人民币普通股作为质押标的,以使质押资产的价值符合上述规定。追加质押的具体股份数量计算如下:

追加质押的股份数量=(当期未偿还本息总额×200%)/办理质押登记日前30个交易日收盘均价-追加质押前质押的股份数量。不足一股按一股计算。

出质人按照其于《股份质押合同》签署日持有大业股份股份数量的比例计算出质人各自需要追加质押的股份数量,如出质人中的任何一方于办理股份质押登记日所持有的股份数量少于前述出质人各自需要追加质押的股份数量,则其余出质人以其于《股份质押合同》签署日所持大业股份的股份补足追加质押股份。

B、若质押股票市场价值(以每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连续30个交易日超过本期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250%,出质人有权请求对部分质押股票通过解除质押方式释放,但释放后的质押股票的市场价值(以办理解除质押手续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不得低于本期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200%。解除质押的股份数量计算如下:

解除质押的股份数量=解除质押前质押的股份数量-(当期未偿还本息总额×200%)/办理质押登记日前1交易日收盘价。

出质人按照其于办理解除质押手续前一交易日的质押股份比例计算出质人各自解除质押的股份数量。

⑤本次可转债的保证情况

为保障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权益,除提供股份质押外,窦勇、窦宝森同时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本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保证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

⑥保证人的履约能力

A、个人资产状况

a、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截至2019年4月25日,保证人窦勇、窦宝森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注:未质押部分市值按照截至2019年4月25日收盘价11.71元/股计算。

截至2019年4月25日,窦勇、窦宝森合计持有大业股份17,328.24万股股票,未质押部分市值约16.80亿元。

根据《股份质押合同》约定,初始质押财产为保证人窦勇、窦宝森持有的大业股份市值不超过10亿元的股份,初始质押财产对本次可转债本金的担保覆盖率为200%。按2019年4月25日大业股份的收盘价11.71元/股计算,窦勇、窦宝森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未质押部分市值为16.80亿元,初始质押股份仅占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市值的不超过59.52%,质押比例较低,在未来债券存续期间,假如发生股价下跌触发追加质押的情形,窦勇、窦宝森仍有较为充足的剩余股份可供补充质押,对债权人的利益形成较为充分的保障。

截至2019年4月25日,以发行人上市以来的股票最低收盘市值(相当于2019年4月25日大业股份收盘市值再下跌14.06%)计算,窦勇、窦宝森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未质押部分市值为14.73亿元,可保证对本次可转债全部未偿还本金200%的担保覆盖率并有部分剩余股份可供补充质押,对债权人的利益仍有较为充足的保障。

因可转债具有转股机制,在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日起满六个月进入转股期后,随着债权人的不断转股,本次可转债的未偿还本金将不断减少,股票质押财产对剩余未转股的债券本金的担保覆盖率将不断得到提高,且根据市场公开案例查询,可转债投资者在转股期内转股的情形较为普遍,若投资者行使转股权,则发行人无需偿还本金,因此发行人(或担保方)还本压力相对较小。

b、上市公司分红回报

窦勇、窦宝森通过大业股份的现金分红实现了较高的股东投资回报,大业股份经营情况较佳,且一贯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报告期内保持了较高比例的分红, 2016年以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为8,753.01万元,根据大业股份《公司章程》对于现金分红的规定,在未来债券存续期内,窦勇、窦宝森有望持续获得大业股份的较高现金分红回报。

B、对外担保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除为发行人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保证担保外,窦勇、窦宝森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况。窦勇、窦宝森个人财产状况良好,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及其他个人资产可覆盖其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同时,报告期内,大业股份业务快速发展,经营及资产状况良好,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净资产分别为5.85亿元、13.63亿元、15.27亿元,2016-2018年度分别实现净利润14,300.19万元、13,140.41万元、20,536.08 万元,预计无法偿还金融机构借款的风险较小,保证人窦勇、窦宝森履行相应连带保证责任的可能性较小,不会对其本次可转债的担保履约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9)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4、评级情况

公司聘请了东方金诚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资信进行了评级。根据东方金诚出具的东方金诚债评字【2019】253号《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AA-,本次发行的公司可转债信用级别为AA。信用评级的结论性意见如下:“东方金诚评定大业股份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基于对公司主体长期信用及本期债券偿还能力的评估,东方金诚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该级别反映了本期债券具备很强的偿还保障,本期债券到期不能偿还的风险很低。”

5、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由主承销商组建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认购不足50,000万元的部分承担余额包销责任,包销基数为50,000万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15,000万元。当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3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沟通: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足的部分,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承销期自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5月15日。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6、发行费用

上述费用均为预计费用,承销费和保荐费将根据《承销协议》和《保荐协议》中相关条款及最终发行情况确定,其他发行费用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本次可转债上市的时间安排: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上交所提出关于可转债上市交易的申请。

二、与发行有关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节 主要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股权结构

截至2019年4月20日,发行人股份总数为28,992.78万股,股权结构如下:

二、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9年4月2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一、最近三年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

(一)审计意见类型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的合并利润表、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中兴华审字(2018)第030345号和中兴华审字(2019)第03007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会计报表编制基础

本申报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解释及其他有关规定(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此外,本公司还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披露有关财务信息。

本公司无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预计未来12个月内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本公司的财务报表系在持续经营为假设的基础上编制。

本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某些金融工具外,本申报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二、最近三年财务报表

公司2016-2018年度财务报告业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注: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公司对报告期内相关会计科目的列报进行调整:(1)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在建工程、工程物资从分别列报修改为应收账款与应收票据共同列报、应付账款与应付票据共同列报、在建工程与工程物资共同列报;(2)应收利息从单独列报修改为合并到其他应收款中共同列报。

(二)合并利润表单位:元

注: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公司对报告期内相关会计科目的列报进行调整:研发费用从合并进入管理费用中列报修改为单独列报;财务费用项下填列利息费用、利息收入。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单位:元

(四)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单位:元

单位:元

单位:元

(五)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单位:元

注: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公司对报告期内相关会计科目的列报进行调整:(1)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在建工程、工程物资从分别列报修改为应收账款与应收票据共同列报、应付账款与应付票据共同列报、在建工程与工程物资共同列报;(2)应收利息从单独列报修改为合并到其他应收款中共同列报。

(六)母公司利润表单位:元

注: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公司对报告期内相关会计科目的列报进行调整:研发费用从合并进入管理费用中列报修改为单独列报;财务费用项下填列利息费用、利息收入。

(七)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单位:元

(八)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单位:元

单位:元

单位:元

三、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

(一)主要财务指标

上述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每股净资产=期末净资产/期末股本数

5、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占净资产比例=(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期末净资产

6、应收账款周转率(次)=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7、存货周转率(次)=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8、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净利润+所得税费用+利息费用+计提折旧+摊销

9、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费用,利息费用=利息支出-利息收入

10、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数

11、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数

(二)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经注册会计师审核,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非经常性损益》的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0/(E0+NP÷2+Ei×Mi÷M0–Ej×Mj÷M0±Ek×Mk÷M0)

其中:P0分别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E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2、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公示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P0÷S

S=S0+S1+Si×Mi÷M0–Sj×Mj÷M0-Sk

其中:P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为报告期缩股数;M0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3、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公示如下

稀释每股收益=P1/(S0+S1+Si×Mi÷M0–Sj×Mj÷M0–Sk+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债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其中:P1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并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其影响,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公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考虑所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股数的影响,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四、非经常性损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2008)》等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如下:

单位:元

第五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财务状况分析

(一)资产状况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各类资产金额及占总资产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下转3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