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证券代码:601985 证券简称:中国核电 公告编号:2019-035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核电”、“发行人”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2019年4月11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的《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募集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使用的简称释义与《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同。
第二节概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核能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13026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780,000万元(7,800万张,780万手)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780,000万元(7,800万张,780万手)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19年5月8日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19年4月15日至2025年4月14日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自2019年10月19日至2025年4月1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登记日:每年的付息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设担保。
十四、信用评级情况:中国核电主体信用级别为A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为AAA。
十五、信用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第三节绪言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332号文核准,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公开发行了780万手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780,000万元。发行方式采用向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网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认购不足780,000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71号文同意,公司78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19年5月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核能转债”,债券代码“113026”。
公司已于2019年4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刊登了《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可以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
第四节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Nuclear Power Co., Ltd
股票简称:中国核电
股票代码:601985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成立日期:2008年1月21日
注册资本:1,556,543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陈桦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四巷一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四巷一号
邮政编码:100045
电话号码:010-83576866
传真号码:010-68555928
公司网址:http://www.cnnp.com.cn
电子信箱:cnnp_zqb@cnnp.com.cn
公司所属行业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经营范围:核电项目及配套设施的开发、投资、建设、运营与管理;清洁能源项目投资、开发;输配电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核电运行安全技术研究及相关技术服务与咨询业务;售电。公司主要产品为电力。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
(一)2008年1月设立中核核电
公司的前身为中核核电。为适应我国核电安全高效发展的战略要求,积极推进核电业务专业化经营,公司的控股股东中核集团于2007年12月11日签发了《关于设立中核核电有限公司的决定》(中核体发〔2007〕85号),决定独资设立中核核电。
中核核电于2008年1月21日成立,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一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范围是核电投资与管理,核电运行安全技术研究及相关服务与咨询业务,中核集团为其唯一股东,持有其100%股权。
2008年1月21日,中核核电取得了工商总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000001004146。
为实现核电产业的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避免同业竞争,中核集团将其持有的下属核电业务板块企业秦山一核、秦山二核、秦山三核、江苏核电、三门核电、福清核电、海南核电、桃花江核电、辽宁核电、三明核电和山东核电的股权全部划转给中核核电。其中,以2008年1月31日为基准日无偿划转秦山一核100%股权、秦山二核50%股权、秦山三核51%股权、江苏核电50%股权、三门核电51%股权和福清核电51%股权;以2010年3月31日为基准日无偿划转海南核电51%股权和山东核电5%股权;以2010年6月30日为基准日无偿划转桃花江核电50%股权、辽宁核电50%股权和三明核电51%股权。
(二)2011年3月中核集团增资
根据中核集团于2010年12月30日签发的《关于下达中核核电有限公司2010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的通知》(中核财发〔2010〕319号),中核集团向中核核电增加出资15亿元。中核核电于2011年3月24日在工商总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15.5亿元。
(三)2011年3月增资扩股
中核核电的控股股东中核集团于2011年3月15日签发了《关于对中核核电有限公司开展增资扩股工作的通知》(中核体发〔2011〕20号),决定对中核核电开展增资扩股工作。
2011年3月21日,中核核电的控股股东中核集团和中国三峡集团、中远集团、航天投资共同签署了《中核核电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约定以2010年6月30日为基准日,以中核核电经评估净资产作为作价依据,进行增资扩股。中国三峡集团、中远集团、航天投资各出资24,444万元(其中1,6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分别持有中核核电1.00%的股权。中核核电于2011年3月28日在工商总局办理了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159,800万元。
完成上述增资扩股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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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11年12月整体变更
经国务院同意,2011年12月12日,国务院国资委批复同意中核集团核电业务整体改制上市方案。
2011年12月15日,中核集团与中国三峡集团、中远集团及航天投资签署了《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共同作为发起人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公司,以各自持有的中核核电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公司的股份。
2011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资委作出《关于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1〕1458号),中核核电以2011年3月31日的净资产758,285.79万元按照1:0.9999的比例折为股本,折股后股份公司总股本为758,200万股,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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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9日,国务院国资委作出《关于设立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国资改革〔2011〕1460号),同意中核集团联合中国三峡集团、中远集团和航天投资共同设立中国核电。
2011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了创立大会,并于2011年12月31日在工商总局完成了注册登记,领取了注册号为100000000041468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2012年3月增资扩股
根据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以向中核集团、中国三峡集团、中远集团和航天投资发行股份方式增加注册资本67,010万元。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00元,发行价格为1元/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67,010万股。其中,中核集团以货币资金方式认购65,000万股;中国三峡集团以货币资金方式认购670万股;中远集团以货币资金方式认购670万股;航天投资以货币资金方式认购670万股。
公司于2012年3月30日在工商总局办理了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82.521亿元。
2012年5月30日,国务院国资委作出《关于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及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2〕301号),同意公司增资扩股后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各股东同比例现金增资后,公司总股本为825,210万股。其中,中核集团持有800,454万股,占总股本的97.00%;中国三峡集团、中远集团和航天投资各持8,252万股,占总股本比例均为1.00%。具体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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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2012年12月增资扩股
根据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以向中核集团、中国三峡集团、中远集团和航天投资发行股份方式增加注册资本228,867万元。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00元,发行价格为1元/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228,867万股。其中,中核集团以货币资金方式认购222,000万股;中国三峡集团以货币资金方式认购2,289万股;中远集团以货币资金方式认购2,289万股;航天投资以货币资金方式认购2,289万股。
公司于2012年12月27日在工商总局办理了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105.4077亿元。
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国资委作出《关于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及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3〕40号),同意公司增资扩股后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各股东同比例现金增资后,公司总股本为1,054,077万股。其中,中核集团持有1,022,454万股,占总股本的97.00%;中国三峡集团、中远集团和航天投资各持10,541万股,占总股本比例均为1.00%。具体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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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2013年12月增资扩股
根据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以向中核集团、中国三峡集团、中远集团和航天投资发行股份方式增加注册资本41,200万元。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00元,发行价格为1.0009元/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41,200万股。其中,中核集团以货币资金方式认购39,964万股;中国三峡集团以货币资金方式认购412万股;中远集团以货币资金方式认购412万股;航天投资以货币资金方式认购412万股。
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在工商总局办理了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109.5277亿元。
2014年3月5日,国务院国资委作出《关于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及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4〕102号),同意公司增资扩股后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各股东同比例现金增资后,公司总股本为1,095,277万股。其中,中核集团持有1,062,418万股,占总股本的97.00%;中国三峡集团、中远集团和航天投资各持10,953万股,占总股本比例均为1.00%。具体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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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2014年12月增资扩股
根据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以向中核集团、中国三峡集团、中远集团和航天投资发行股份方式增加注册资本72,166万元。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00元,发行价格为1.00元/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72,166万股。其中,中核集团以货币资金方式认购70,000万股;中国三峡集团以货币资金方式认购722万股;中远集团以货币资金方式认购722万股;航天投资以货币资金方式认购722万股。
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在工商总局办理了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116.7443亿元。
2015年2月6日,国务院国资委作出《关于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及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5〕82号),同意公司增资扩股后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各股东同比例现金增资后,公司总股本为1,167,443万股。其中,中核集团持有1,132,418万股,占总股本的97.00%;中国三峡集团、中远集团和航天投资各持11,675万股,占总股本比例均为1.00%。具体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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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2015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953号文,公司于2015年6月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38.91亿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55.65亿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决定书[2015]247号文批准,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2015年6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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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截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股权结构
截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为中核集团,持股比例为70.40%。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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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股权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公司股本结构
截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15,565,430,000股,其中,公司控股股东中核集团持有10,958,353,5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40%。
(二)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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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主要经营情况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核电项目及配套设施的开发、投资、建设、运营与管理;清洁能源项目投资、开发;输配电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核电运行安全技术研究及相关技术服务与咨询业务;售电。公司主要产品为电力。
截至目前,公司投入商业运行的核电机组共21台,均为控股机组;控股总装机容量达到1,909.2万千瓦。
2018年度,公司核电发电量1,177.88亿千瓦时,约占全国核电总发电量的40.01%,占全国总发电量的1.68%。2019年1-3月,公司核电发电量311.29亿千瓦时。
(二)公司主要产品及用途
公司主要产品是电力。电力作为重要的二次清洁能源,广泛用于居民生产和生活中,通常用于发光、发热、产生动力等,是现代社会发展的根基。
(三)公司的行业竞争地位
国内现有的所有在役核电项目主要由发行人和中广核电力分别负责运营。根据中国核能行业协会《2018年1-12月全国核电运行情况报告》,2018年1-12月全国商运核电机组累计发电量为2,865.11亿千瓦时;2018年1-12月发行人控股核电站发电量1,177.88亿千瓦时,占比约40.01%。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我国共有45台商业运行的核电机组,总装机容量达到4,590.12万千瓦,其中,公司投入商业运行的核电机组共21台,控股总装机容量达到1,909.2万千瓦,装机容量占比为41.59%。
(四)公司的竞争优势
1、控股股东优势传承,掌握自主化技术
公司作为中核集团核电业务平台,传承了中核集团在核领域多年积累的人才、经验、技术、文化,始终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将核安全作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并放在第一位。
公司所属秦山核电站于1985年开工并于1991年并网发电,已安全运行超过20年,是我国第一座自主设计、建造的核电站,结束了我国大陆无核电的历史,被誉为“国之光荣”。公司控股的秦山二核是我国第一座自主设计、建造、运营和管理的大型商用核电站,充分汲取国内外核电建设经验,在设计、建造、调试等方面实施了多项重大技术改进和创新,有效提高核电站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实现自主化的跨越。
公司一直以来坚持走自主化路线,配合国家的核电自主化整体安排,实现核电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掌握多项核心技术。秦山三核商运后,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通过自身研发改造,使机组出力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秦山一核自主创新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堆芯水下检修专业技术,此技术填补了国内核电检修领域的空白,标志着公司已经掌握了堆内高难度的水下检修技术。秦山三核发挥重水堆优势,通过自主创新实现了钴60同位素生产和回收铀研发、应用,创造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近年来,中核集团联合其他单位研发“华龙一号”三代核电技术,该技术是在我国三十余年核电科研、设计、制造、建设和运行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际三代核电非能动安全的先进理念,深刻汲取福岛核事故教训,满足国际最先进的法规标准而研发的三代核电机型,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目前,发行人下属的首次采用“华龙一号”三代核电技术的福清核电5、6号机组工程,已经国务院批准正在建设。
2、控股股东全产业链支撑,协同效应显著
控股股东中核集团建立了完整的核工业体系,是国内核燃料循环专营供应商,并具有较强的核环保工程和核技术应用的专业力量。中核集团是唯一拥有完整核燃料循环产业、能够实现闭式循环的特大型中央企业。国家授权中核集团对核燃料、铀产品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实行专营。历经多年经验累积,中核集团在核电技术开发等方面处于国内领先地位。核电是中核集团核产业链中一环,中核集团的全产业链优势可给予公司大力支持,成为公司持续发展的坚强后盾。
通过多年实践,中核集团形成了完善的核安全管理、核事故应急、技术后援体系和一支核安全技术队伍,在核电机组的安全运行、环境保护、放射性废物处理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
3、多种堆型、技术互补,避免共因故障
公司目前在役和在建的机组堆型较多,其中压水堆包括CP300、CP600、CP1000、WWER-1000、AP1000、华龙一号等,重水堆包括CANDU-6。堆型的多样化使得公司技术经验丰富,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单一技术可能发生的共因故障。公司各堆型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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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基于各堆型建设运行的需要,公司得以与全球核电大型供应商保持紧密联系,积累知识和经验,借鉴和融合各种堆型优势,进一步吸收和创新。这有利于公司与国际接轨,加快推进核电“走出去”,与核电技术服务形成良性互动,进一步提高在国际核电市场的地位。
4、人才队伍经验丰富,培养机制完善
第一,发行人具有较为充足的经验丰富的人才队伍。中国核电各成员公司在多年的发展中,已培养和造就了一支高素质的核电厂工程建设管理、生产运行和经营管理人才队伍,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实际载体,是未来进行核电规模化建设、推动产业大发展最重要的人才源泉,是公司最重要的竞争优势之一。
第二,员工受教育程度高、技术能力强。截至2018年12月末,公司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员工占全部员工比例达到88%;公司各核电厂拥有的高级操纵员达552名。中国核电积极参与国际活动,派专人以联络工程师身份在WANO东京中心工作,2008年以来,每年向WANO支援数十名经验丰富的专家参与各国的同行评估及技术支持活动,为各国核电运行、建造领域经验共享与技术、管理能力的提升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第三,人才培养机制完善。发行人均拥有较强的技术培训力量,有所需的软件和硬件条件。公司下属电厂建有模拟机房,是国内操纵员培训的主要基地。秦山培训基地建立了机组装换料培训装置,部分阀门、泵等实体或者模拟体,机电仪技能培训设施、设备,安全授权培训教室及防人因试验装置等。此外发行人还与国内外培训机构有广泛的交流合作。
5、良好的运行业绩,体现管理优势
各核电运营商每年会根据WANO提供的性能指标数据,对核电机组的运行情况进行排名,以此反映各运行核电机组的运行管理水平。通过十四个单项指标以及由选定的十个单项指标加权计算出来的综合指数以及由此产生的机组排名能够客观的反映核电厂的运营管理水平,同时这些数据也是全世界核电企业相互对比的一个通用标准。
截至2018年底,公司已投入商业运行的核电机组世界排名部分处于前列,属性能优秀机组。公司各机组截至2018年底的性能指标综合指数及世界排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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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确保核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提升专业化管理水平。一方面对标WANO指标先进核电站,与国际一流企业深入交流,学习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寻找短板,制定计划,努力提高机组运行业绩;另一方面深化核电专业化改革,推进建立技术和管理标准化、专业化体系,制定统一技术管理标准,形成标准化复制输出能力,以期降低整体管理成本,形成规模效益。
6、高度重视安全,形成完善的核安全体系
核安全是核工业的生命线,控股股东及发行人始终坚持把核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遵循“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方针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原则,强化以核安全为核心的企业管理理念。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核安全法规,遵守核安全监督和环境监督相关制度,将核安全保障贯穿于核电站的选址、设计、设备制造、建设、安装、调试、运行直到退役等各个环节。各电厂都建立了行之有效的质量保证、安全监督体系,通过掌握核电厂寿期全过程的关键环节,确保多道安全屏障的完整性,保证了核安全和核电厂的安全可靠运行。
7、项目储备充足,持续发展空间广阔
截至目前,公司已投产的核电装机总容量为1,909.2万千瓦,在建核电装机总容量为453.6万千瓦,未来几年内将陆续投产;公司目前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机组数量达到10台,机组容量共计1,130万千瓦,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供基础。
第五节发行与承销
一、本次发行概况
1、发行数量:780,000万元(7,800万张,780万手)
2、向原股东发行的数量:向原股东优先配售6,179,904手,即617,990.40万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9.23%。
3、发行价格:100元/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人民币100元/张
5、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80,000万元
6、发行方式: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19年4月12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网下和网上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90%:10%。
7、配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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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其持有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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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次发行费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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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承销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780,000.00万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6,179,904手,即617,990.40万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9.23%;向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配售386,741手,即38,674.10万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96%;向网下投资者实际配售1,227,735手,即122,773.50万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5.74%;主承销商包销5,620手,即562.00万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0.07%。
三、本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由主承销商于2019年4月19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9]1-34号《验证报告》。
四、参与上交所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情况
根据上交所发布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通知》,本行已向上交所申请“核能转债”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经上交所同意,本行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19年5月8日正式成为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质押券,对应的申报和转回代码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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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本次发行已经发行人2017年8月2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17年9月20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发行人2018年8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期及延长对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授权期限的议案》,并经2018年9月18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已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332号)核准。
2、证券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3、发行规模:78亿元
4、发行数量:7,800万张(780万手)
5、发行价格:100元/张
6、募集资金量及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7,8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2,480,400.00元(含税)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7,797,519,600.00元。另减除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发行手续费和信息披露及路演推介宣传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2,583,962.26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794,935,637.74元。
7、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78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中国核电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8.00亿元,发行数量为780万手(7,800万张)。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可转债存续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2019年4月15日至2025年4月14日。
(五)票面利率
第一年0.2%、第二年为0.5%、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1.8%、第六年为2.0%。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登记日:每年的付息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19年4月19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19年10月19日至2025年4月14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6.32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九)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
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设调整前转股价为Po,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率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调整后转股价为P(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则:
派发现金股利:P=Po-D;
送股或转增股本:P=Po/(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Po+A×K)/(1+K);
三项同时进行时:P=(Po-D+A×K)/(1+N+K)。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三十个连续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一)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剩余部分金额及该部分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二)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0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三)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公司股票在最后两个计息年度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发行人。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全部或部分其持有的可转债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四)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五)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长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六)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可转债可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核能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19年4月12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中国核电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0.501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本次发行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78.00亿元的部分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
(十七)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8.00亿元。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
若本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在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需要另行筹措资金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十八)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十九)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三、可转债持有人及可转债持有人会议
(一)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票;
3、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二)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期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期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1、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公司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5)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6)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7)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2、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表决方式;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4)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5)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6)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3、前述应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如公司董事会未能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4、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者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5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5、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场所由公司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
6、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次会议召集人。
7、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的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四)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1、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2、单独或合并代表持有本期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公司及其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10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5日内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权的比例和临时提案内容,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3、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
4、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5、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2)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具体指示;
(4)授权代理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24小时之前送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6、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资格和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的张数。
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应由发行人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并无偿提供给召集人。
(五)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1、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2、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公司董事会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如公司董事会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以所代表的本次债券表决权过半数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如在该次会议开始后1小时内未能按前述规定共同推举出会议主持,则应当由出席该次会议的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表决权总数最多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3、应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债券表决权总数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的要求,公司应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受适用法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
1、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2、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3、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
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4、若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述股东、公司及保证人(如有)的关联方,则该等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并且其所代表的本期可转债张数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5、会议设监票人两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一名发行人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6、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7、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组织重新点票。
8、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9、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和本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期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次可转债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发行人有约束力外:
(1)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发行人书面同意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发行人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10、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后二个交易日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11、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名称或姓名;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以及会议见证律师、监票人和清点人的姓名;
(3)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占公司本次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
(4)对每一拟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5)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6)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12、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召集人(或其委托的代表)、见证律师和记录员签名。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表决票、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发行人董事会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13、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不能正常召开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召开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将上述情况及时公告。
14、发行人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
第七节发行人的资信和担保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级,根据其出具的《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中国核电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稳定。
在初次评级结束后,评级机构将在受评债券存续期间对受评对象开展定期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发行人经审计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为464.30亿元,符合不设担保的条件,因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设担保。
三、最近三年及一期债券发行及其偿还的情况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无发行债券的情形。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将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40%,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四、发行人的商业信誉情况
公司近三年及一期信用情况良好,与客户和供应商的业务均正常开展。
第八节偿债措施
最近三年一期,公司各期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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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及2019年3月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0.75、0.87、0.87及0.94,速动比率分别为0.42、0.48、0.42及0.54。公司所处行业为核电行业,其行业特点为非流动资产所占比例较大,同时短期借款及工程类应付款项等流动负债占总负债比重相对较高,因此流动比率较低。由于核电行业特殊性,核燃料组件生产周期较长并需储备大量备品备件,存货在流动资产中占比较大,因此速动比率较低。公司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符合行业特征及公司特点。
报告期内公司盈利能力不断增强,对利息支付的覆盖能力不断提高。截至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及2019年3月末,公司的EBITDA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2.64倍、2.63倍、2.80倍及3.54倍。公司经营产生的利润能够满足利息支付的要求。报告期内公司EBITDA利息保障倍数呈现上升趋势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投运机组逐步增加,营业收入和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增长较快。
第九节财务与会计资料
一、最近三年一期财务报表审计情况
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财务报告均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编号为天健审〔2017〕1-140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8〕1-321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9〕1-422号,审计意见类型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2019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公司2018年度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将中核武汉核电运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公司于2018年年报中相应调整了期初数(上期数)。如无特别说明,本节中的2017年度的财务数据摘自2018年度期初数,2016年度的财务数据摘自2017年度期初数。
二、最近三年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一)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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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转47版)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四巷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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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