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18年度网上业绩
说明会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19-035
债券代码:128062 债券简称:亚药转债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18年度网上业绩
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已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为便于广大投资者进一步了解公司2018年经营情况,公司将于2019年5月10日(星期五)下午15:00-17:00在全景网举行2018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本次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全景·路演天下”(http://rs.p5w.net)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
出席本次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陈尧根先生,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沈依伊先生,董事、财务总监何珍女士,独立董事莫国萍女士,安信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戴铭川先生。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5月7日
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19-036
债券代码:128062 债券简称:亚药转债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25号)核准,2019年4月2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面值总额96,5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96,500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1,241.18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95,258.8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9年4月9日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19〕69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绍兴雅泰药业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绍兴雅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雅泰”)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2019年5月5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安信证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全资子公司绍兴雅泰药业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安信证券、开户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2019年4月26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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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与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上述四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9510101040108887,截至2019年4月26日,专户余额为285,839,192.44元(含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研发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承诺如有存单,在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已在开户银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01000220379159,截至2019年4月26日,专户余额为208,634,6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研发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承诺如有存单,在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3)公司已在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85080078801000000384,截至2019年4月26日,专户余额为107,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研发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承诺如有存单,在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4)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0000019031500028491366,截至2019年4月26日,专户余额为53,526,207.56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承诺如有存单,在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上述四家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安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安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述四家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安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叶清文、戴铭川可以随时到上述四家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四家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安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上述四家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安信证券。上述四家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上述四家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安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安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上述四家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上述四家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安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安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上述四家开户银行、安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安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20年12月31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与绍兴雅泰、开户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上述两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371020110120100116697,截至2019年4月26日,专户余额为1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绍兴雅泰“亚太药业现代医药制剂一期、二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绍兴雅泰承诺如有存单,在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绍兴雅泰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80020122000109712,截至2019年4月26日,专户余额为20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绍兴雅泰“亚太药业现代医药制剂一期、二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绍兴雅泰承诺如有存单,在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绍兴雅泰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绍兴雅泰、上述两家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安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绍兴雅泰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安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绍兴雅泰和上述两家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对公司、绍兴雅泰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绍兴雅泰授权安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叶清文、戴铭川可以随时到上述两家开户银行查询、复印绍兴雅泰专户的资料;上述两家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绍兴雅泰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安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绍兴雅泰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上述两家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公司、绍兴雅泰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安信证券。上述两家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绍兴雅泰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上述两家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安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安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绍兴雅泰和上述两家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上述两家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安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安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绍兴雅泰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绍兴雅泰、上述两家开户银行、安信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安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20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5月7日

